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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童年再犯一次_三个少年犯_犯人是谁免费在线-喜马拉雅手机版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欧阳夏丹 2025-11-10 08:50:51

每经编辑|罗伯特·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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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那一年的夏風,吹不散的迷茫

夏日的蝉鸣,总是带着一种躁动不安的张力,如同少年心中难以言喻的冲动。故事,就发生在這样一个蒸腾着热氣,也弥漫着隐秘哀愁的夏天。三个少年,本该是在阳光下追逐嬉闹的年纪,却因为一系列的事件,被贴上了“少年犯”的标签,的人生轨迹就此拐弯,朝着未知的深渊滑去。

他们的名字,或许在旁人眼中只是一个符号,一个令人摇头叹息的案例。在《回到童年再犯一次》的故事里,每一个名字都承载着一段不为人知的过往,一种难以启齿的伤痛。

阿杰:沉默的角落,涌动的暗流

阿杰,是他们三人中最沉默寡言的一个。他的眼神总是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怯懦,仿佛随时准备躲進自己的壳里。他的家庭并不贫困,父母也并非残暴不仁,但正是这种看似“正常”的表象,才更显出其下的暗流汹涌。父母的争吵,是阿杰童年最常听到的BGM,他们的冷战,如同无形的墙,将年幼的阿杰隔离在孤独的世界里。

他渴望被关注,渴望被理解,却又不知道如何表达。于是,那些被压抑的情绪,像一株疯狂滋生的野草,在他的内心深处肆意生长,最终,在某个被绝望吞噬的夜晚,找到了扭曲的发泄方式。

他并非天生邪恶,只是在缺失爱的土壤里,误入了歧途。他的第一次“犯事”,源于一次冲动,一次对关注的绝望渴求。当他发现,只有打破规则,才能让那些忽视他的人“看见”他時,他已经走上了不归路。他的行为,与其说是主动的犯罪,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呐喊,一种对世界无声的控诉。

小辉:破碎的童年,扭曲的渴望

小辉,则像是一团燃烧的火,冲动、易怒,却又带着一种令人心疼的脆弱。他的童年,充斥着贫困和暴力。父母的缺席,让他在街头巷尾摸爬滚打,学会了生存的法则,也学会了用拳头解决问题。他渴望得到认可,渴望拥有力量,能够保护自己,也能够守护那些他珍视的东西。

在那个弱肉强食的世界里,他的渴望被扭曲,被放大。

他渴望的,不再是简单的物质满足,而是精神上的强大。他开始羡慕那些拥有“权力”的人,那些能够左右他人命运的人。当他偶然接触到一些不良信息,当他发现可以通过一些“捷径”来获得他所渴望的尊重时,他便义无反顾地扑了上去。他的“犯事”,更多的是源于一种对尊严的畸形追求,一种在不健康环境中扭曲的成长。

他用错误的方式,试图填补内心深处的空虚,却越陷越深。

大壮:懵懂的模仿,失控的后果

大壮,是他们三人中最“无辜”的一个,至少在最初的時候是这样。他性格憨厚,有些迟钝,但内心却有着朴素的善良。他就像是一张白纸,本应被描绘出美好的画卷,却不幸被卷入了阿杰和小辉的漩涡。他并非主动想要犯罪,更多的是一种懵懂的跟随,一种对“朋友”的盲目信任。

在阿杰和小辉的怂恿下,在大壮对社会规则的模糊认知下,他做出了超越自己认知界限的事情。他或许并不理解事情的严重性,只是觉得“大家都在做”,或者“这样做好像很酷”。当后果如期而至,当他第一次尝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时,他才真正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他的“犯事”,是一场因缺乏引导而造成的悲剧,是在错误的人际关系中,一次失控的模仿。

這三个少年,他们的过往,他们的挣扎,他们的选择,构成了《回到童年再犯一次》中触动人心的篇章。他们為何走向犯罪?仅仅是因为他们本性邪恶吗?还是这背后隐藏着更深刻的社會问题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喜马拉雅手机版为你呈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少年犯罪的故事,更是一次对人性、对成长、对社会责任的深度拷问。

拨開迷雾,谁才是真正的“犯人”?

当“少年犯”的标签被贴上,当法律的审判降临,我们习惯性地将责任归咎于那三个懵懂的少年。《回到童年再犯一次》想要探讨的,远不止于此。在他们背后,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是否还隐藏着其他“犯人”?

家庭:失语的港湾,破碎的镜子

阿杰的父母,整日沉浸在自己的争吵与冷战中,他们忘记了,家庭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屋檐,更是孩子心灵栖息的港湾。当父母的爱变成一种稀缺品,当家庭成為一个充满负能量的空间,孩子便如同漂泊在孤海中的小舟,找不到方向。父母的忽视,并非有意為之,却比直接的打骂更能摧毁一个孩子的心灵。

他们的“失语”,讓阿杰的痛苦无人倾听,让他的绝望无处安放。

小辉的父母,用缺席和暴力,在小辉的心中种下了仇恨的种子。他们或许也曾贫困潦倒,或许也曾身不由己,但他们将自己的不幸,毫无保留地转嫁给了孩子。他们没有教会小辉如何去爱,如何去理解,只教会了他如何去争夺,如何去伤害。他们的“暴力”,在小辉的心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痕,扭曲了他的价值观,让他将伤害他人视为一种自我保护。

社会:冰冷的目光,失衡的秤砣

社会,这个庞大的存在,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当我们看到“少年犯”,我们往往投以鄙夷和排斥的目光,却很少去思考,是什么将他们推向了绝境。

教育体制的僵化,是否让那些不适应传统教育模式的孩子,逐渐被邊缘化?当学校无法提供足够的关怀和引导,当社会缺乏有效的心理辅导機制,那些内心敏感、容易迷失的孩子,便更容易走向歧途。

贫富差距的拉大,是否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当一些孩子在物质富足中成长,另一些孩子却在贫困線上挣扎,這种巨大的落差,容易滋生仇富心理和不平衡感。小辉的经历,便是这种社会不公的缩影。

不良信息的泛滥,又如同一股股暗流,悄悄侵蚀着少年的心灵。网络上充斥的暴力、色情、拜金主义,以及一些歪曲的价值观,都在无形中影响着少年们的认知,让他们对世界产生错误的解读。

体制:僵化的规则,缺失的温度

法律和制度,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处理少年犯罪的问题上,我们是否做得足够好?

过度的惩罚,是否只会加剧他们的叛逆和对抗?而过于宽容,又是否會让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关键在于,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又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會。

“犯人究竟是谁?”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或许,犯人不仅仅是那三个少年,也包括那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未能给予足够关愛和引导的父母;那些未能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环境的社会;那些未能及时伸出援手的教育和援助機构。

《回到童年再犯一次:三个少年犯》在喜马拉雅手機版上線,它不仅仅是一个故事,更是一个引人深思的社会现实。它呼唤我们去审视,去反思,去寻找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这不仅仅是為了那三个少年,更是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

在这个故事里,你或许会看到自己童年的影子,或许会看到身边人的缩影。喜馬拉雅手機版,让你用声音去聆听,用心灵去感受,一同走进这三个少年犯的世界,寻找那份失落的纯真,和那份迟来的救赎。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陈凤馨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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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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