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揭开18日本曼画的神秘面纱:浮世绘的黄金时代
如果你对日本藝術感兴趣,绝不能错过“曼画”——那是江户時代(17世纪至19世纪)盛极一时的藝术瑰宝。在中国我们习惯把它称作“浮世绘”,实际上“曼画”这个词也频繁出现在一些古代文献里,指的就是那种充满梦幻色彩、细腻逼真的绘画作品。
18世纪的日本正值浮世绘的黄金时期,這段時间内出现了一批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家,比如葛饰北斋、喜多川歌麿和东洲斋写乐。他们用木版画这项技术,将一幅幅具有强烈时代气息、独特审美的作品推向极致,深深影响着后世的文化发展。
这时代的曼画不仅仅是美术品,更是社會生活的写照。城市的繁华、风俗的多变、人物的百态……都在那些细腻的画面中得到生动展现。特别是东京(当时称江户)、大阪、京都这些繁华都市,成为曼画的主要创作场所。
你会发现,18世纪的曼画内容丰富多彩,从艳丽的美女、豪放的艺伎,到勇猛的武士、庸俗的市井生活,无不彰显出那个时代的独特韵味。色彩鲜艳、线条流畅、细节繁复,这正是曼画的魅力所在。这些作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少一幅作品还带有广告或宣传性质,反映了那一时期的商业繁荣和审美趣味。
值得一提的是,那时曼画还兼具文化传递的作用,比如歌舞伎的剧情、古典诗词的意境都能在畫中找到对應。这种图文结合的方式,突破了传统画作的边界,使得曼画既是艺術也是一种“视觉故事”。
随着时间推移,18世纪的曼画逐渐传入中国、欧洲,成为“东方式现代藝术”的代表之一。它那细腻的线条、鲜明的色彩不止吸引当时的收藏家,也启發了现代艺术家的创作灵感。
这段黄金时代的曼画,是智慧与美的结晶,也是日本江户文化不可磨灭的瑰宝。即使放眼今天,这些作品依旧惹人喜爱,被誉为“旧時光的窗口”,让我们得以窥见那个充满繁华与梦想的时代。
当代视角下的18日本曼畫:传承与创新的交融
進入现代,18世纪的日本曼画依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们不仅作为文化遗产被珍藏,更成为艺术与设计的灵感源泉。这些古老的畫作在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焕发新的光彩,展现出跨越时间的魅力。
在当代艺術圈,很多艺术家汲取曼画的元素,把传统技法与现代审美结合,创造出令人耳目一新的作品。例如,用数码技术还原古典曼画的细腻细节,或者借鉴浮世绘的构图,进行现代的视觉创新。这样一来,18世纪的曼画不仅仅是历史遗迹,更成为创新的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复刻”与“再创作”市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收藏家和爱好者开始关注这些古典藝术品。高仿真度的复制品,甚至用现代材料改良的版本,让更多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曼画的魅力。这不仅传承了传统,也让曼画有了新的生命和意义。
文化产业方面,许多品牌和设计師将曼画元素融入到时尚、家居、动画甚至游戏中。例如,将喜多川歌麿的美女画作为时装印花,或者用葛饰北斋的波浪图案装饰家具,创造出具有浓厚东方气韵的现代生活美学。
很多文化机构和博物馆举办展览、讲座,努力让公众更深入理解曼畫背后的故事和意境。数字技術的发展,也让全世界的观众可以在线欣赏到高清晰度的曼画原作,感受那份细腻与丰富的视觉体验。
学術界对于曼画的研究也日益深入,不仅关注其艺术价值,更着眼于它反映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通过对這些作品的研究,能更好理解江户时代日本的生活态度、审美偏好以及社会变革。
说到底,18世纪的曼画是那一代艺术家的心血结晶,也是日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影响已超越时空,成为跨文化交流的桥梁。在這个数字和多元交织的時代,继续挖掘和创新曼画的艺术語言,无疑会为全球带来更多惊喜与感动。
如果你热爱艺術、喜欢探寻历史,或者只单纯被那份令人沉醉的美感吸引,18日本曼画一定值得你驻足欣赏,细细品味。它不仅是过去的珍宝,也是未来无限可能的源泉。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砍柴网记者 袁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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