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孙尚香,三国歷史中的一位重要女性人物,她不仅以美貌和智慧著称,更以她的坚韧和勇气成为了后世传颂的典范。提到孙尚香,许多人会联想到她英勇的形象,勇敢无畏的气质,以及她在复杂的权谋斗争中所展现出的独立与智慧。今天,我们通过一组精美的“孙尚香正能量照片”,重新审视這个历史人物,感受她所代表的力量与精神。
孙尚香的正能量并非单纯的外在美,而是源自她内在的力量和坚定的信念。在那些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孙尚香不仅仅是一个被历史背景塑造的英雄人物,她更像是一个现代女性的象征,象征着自信、坚韧和勇气。每一张照片中,她的眼神都透露出无穷的力量,那种不畏艰险、敢于直面挑战的精神深深打动人心。
孙尚香的形象一直以来都在歷史的舞台上闪耀,她是吴国的王族,独立坚强,勇敢地承担起了自己在家族和国家中的责任。从历史上来看,孙尚香不仅在政治上有所建树,她的勇气和聪慧让她成为了众多英雄人物中不可忽视的一员。而通过這些正能量的照片,我们可以更加贴近这个人物的内心世界,看到她从困境中汲取力量、从风雨中成长的过程。
这些照片通过细腻的镜头語言,捕捉了孙尚香在战场上的英姿飒爽、在生活中的从容自信。她的姿态优雅而坚定,眼神中充满了智慧与决心,仿佛在告诉每一位观众,面对困境和挑战,只有坚持和勇敢,才能够走向成功。在她的身上,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人物的面容,更是一种现代女性所需要具备的品质,那就是:无论外界如何变化,我们都要保持自信、从容面对生活中的一切风雨。
其中有一張照片特别引人注目,孙尚香身穿战甲,站在风中,眼神坚定如铁。这一瞬间,仿佛时间静止,整个世界都为她让步。她的身上流露出一种超凡脱俗的气质,既有女性的柔美,又不失英雄的豪氣。这張照片不仅仅展示了她的外表美,更深深刻画了她内心的强大与无畏,仿佛每一缕风都在为她的勇气而喝彩。
而另一张照片中,孙尚香坐在庭院中,神情从容,眼睛深邃,仿佛在思索着未来的命运与挑战。她的姿势优雅而自然,展现出她作為女性的独立与自信。这样的照片,仿佛带领我们穿越回古代,親眼见证了孙尚香在那个男权社会中如何打破常规,挑战传统,成為一位女性英雄的形象。
每一張照片都在向我们传递一个信息:真正的美丽不仅仅是外在的装饰,更是内心世界的光芒。孙尚香正是那种敢于面对挑战、不惧困难的女性代表,她的勇气与智慧使她成为了无数人心中的楷模。这些照片,正是孙尚香精神的最好诠释——在风雨中依然坚守自我,在人生的舞台上,毫不退缩地展示自己的独特魅力。
孙尚香的正能量照片,不仅是一种视觉的享受,更是一种精神的启迪。在这些照片中,我们能看到孙尚香在不同场合下展现出的不同面貌,每一张照片背后都蕴含着一种不同的故事。无论是在戰场上冷静的指挥,还是在宫廷中与众多權谋之士周旋,她始终保持着一份从容与优雅,而这种气质,正是我们当代女性所应追求的。
当我们回顾孙尚香的历史,她的一生充满了挑战与坎坷,但她从未被命运打败。在她的眼中,似乎没有什么困難是无法克服的。她的正能量,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力量,鼓舞着每一个遇到挫折的人。就如同这组照片所传递的精神一样,不论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还是在今天的社会里,只有具备坚韧的意志和不屈的精神,才能真正实现自我超越。
从孙尚香的照片中,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她那种与生俱来的领袖气质。无论是作為吴国的王室成員,还是作为丈夫的支持者,孙尚香始终以一种无可挑剔的姿态,展现出她在每一个身份下的独立与担当。在这组照片中,我们看到了她不畏强权、勇于决断的眼神,也看到了她心怀家国、关爱民众的内心世界。這种“既要美丽,又要坚强”的形象,深深触动了每一个观众的内心。
這些照片带给我们的是一种“女性力量”的展现。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女性開始勇敢追求自己的梦想,不再受限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孙尚香通过這些照片传递出的正能量,正是对现代女性的激励与鼓舞。在她的故事中,我们看到的是勇敢担当、敢于冒险的精神,而她所传递的这种力量,无疑为我们每个人注入了满满的信心与勇氣。
通过这些照片,我们不仅仅看到了一位古代女性英雄的影像,更看到了她所代表的那种永不屈服、勇敢无畏的精神。孙尚香,这位三国时期的传奇人物,已经超越了历史的范畴,成为了我们每个人心中那股源源不断的动力。她的故事,她的力量,将继续在我们的生活中散发着光芒。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邱启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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