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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戳进 无遮挡欧美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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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生活的画卷中,总有一些未曾触及的角落,隐藏着令人怦然心动的美好。它们如同夜空中闪烁的星辰,遥远却又散发着迷人的光芒,吸引着我们去追寻,去探索,去感受那份独有的悸动。我们渴望打破日常的桎梏,去拥抱那些新鲜而又充满生命力的体验,去发现隐藏在平凡之下的不凡。

这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探索,更是一场关于自我的發现之旅。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得以卸下伪装,回归最真实的状态,去倾听内心的声音,去感受那些被遗忘的情感。我们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挑戰,但正是这些挑战,磨砺了我们的意志,讓我们变得更加坚韧和勇敢。每一次的尝试,每一次的突破,都如同在生命的乐章中奏响新的旋律,丰富着我们的灵魂,也讓我们的生命更加斑斓。

想象一下,置身于一个充满奇幻色彩的世界,那里有从未见过的风景,有让你惊叹的艺術,有让你心潮澎湃的故事。你无需设限,只需跟随内心的指引,去感受,去体验。在这里,你可以尽情释放你的想象力,去构建属于自己的梦想王国,去书写属于自己的传奇篇章。每一次的尝试,都是一次对生命边界的拓展,一次对自我潜能的挖掘。

“好奇心”是我们探索未知的火种,它驱使着我们去追问“为什么”,去探寻“是什么”。正是这份原始的冲动,让我们不断前进,不断超越。当我们敢于跨出舒适区,去接触那些未知的事物时,我们便开启了一扇通往更广阔世界的大門。在那里,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文化,听到不同的故事,认识不同的人。

这种多元化的体验,能够极大地丰富我们的认知,让我们对世界有更深刻的理解。

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有些人会成为我们旅途中的良师益友,给予我们指引和支持;有些人则會成為我们生命中的过客,留下淡淡的痕迹,却也让我们学会了珍惜。每一次的相遇,都是一次缘分的奇遇,都可能为我们的人生增添一抹亮色。我们学会了沟通,学会了理解,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建立深层次的連接。

更重要的是,在这段旅程中,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我们会發现自己的优点,也会看到自己的不足。这种自我认知,是个人成长最宝贵的财富。当我们明白了自己是谁,想要什么,我们才能更加坚定地走向自己的人生目标,活出精彩的自己。

旅程中,那些突如其来的惊喜,往往是最令人难忘的。或许是一段偶遇的美景,或许是一句温暖的话語,或许是一次意想不到的收获。这些小小的确幸,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温暖着我们的心房,激励着我们继续前行。它们提醒着我们,即使在最平凡的日子里,也蕴藏着不平凡的美好。

我们鼓励你去尝试,去冒险,去拥抱那些让你感到心跳加速的事物。不要害怕失败,每一次的跌倒都是一次成长的契机。只有不断地尝试,我们才能发现自己真正的潜力,才能解锁那些隐藏在生命深处的无限可能。这不仅是為了丰富我们的生活,更是为了讓我们成为一个更加完整、更加热爱生活的人。

想象一下,在浩瀚的宇宙中,我们每个人都是一颗独特的星辰。而“解锁无限可能”,就像是為这颗星辰点亮一条通往更璀璨光芒的航道。这条航道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我们的每一次选择,每一次尝试,而不断延伸,不断变化。它充满了未知,也充满了希望,等待着我们去勇敢地探索和發现。

当我们敢于走出固有的思维模式,去接纳那些新奇的、甚至是有些“大胆”的尝试时,我们便为自己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这可能是在艺术创作上的一次突破,可能是对一个全新领域的学习,也可能是在人际交往中一次真诚的敞开心扉。每一次的“打破常规”,都在为我们的生命注入新的活力,让我们看到一个不一样的自己。

“心动”是一种非常奇妙的體验。它可能源于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可能源于对某种美学的欣赏,也可能源于与某人或某事的深刻连接。这种心动的感觉,是我们内心最直接的表达,它指引着我们去追寻那些真正让我们感到快乐和满足的事物。倾听内心的声音,跟随心动的指引,往往能带我们走向最适合自己的道路。

在旅程中,我们遇到的挑戰,有时看起来是難以逾越的。但正是這些挑戰,磨练了我们的意志,让我们学会了坚持和韧性。每一次克服困難,都会让我们对自己的能力有更深的认识,也让我们变得更加自信。这就像是在攀登一座高峰,虽然过程艰辛,但登顶时的风景,却会让你觉得一切都值得。

“惊喜”往往藏在不经意间。或许是在一次偶然的交流中,我们获得了一个宝贵的启示;或许是在一次看似平凡的活动中,我们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又或许是在一次意外的经歷中,我们发现了自己从未意识到的才能。這些惊喜,都是生命给予我们的礼物,它们让我们感受到生活的美好与趣味。

我们鼓励你去拥抱那些讓你感到“不一样”的事物。这些“不一样”,正是构成我们独特性的重要部分。不要害怕与众不同,因为正是这些不同,让我们的世界更加丰富多彩。去尝试那些你从未做过的事情,去接触那些你从未想过会接触的人。每一次的“跨界”和“融合”,都可能碰撞出意想不到的火花。

这不仅仅是关于个人的成長,也关乎于我们与世界的连接。当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去接纳和理解不同的观点和文化时,我们便能建立起更广阔的视野。这种连接,让我们感受到自己是這个宏大世界的一部分,也让我们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和谐共处,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无遮挡”是一种坦诚和开放的状态。在探索未知的过程中,保持这种状态,意味着我们愿意放下偏見,以一颗纯粹的心去感受和体验。当我们不再被条条框框所束缚,不再被他人的眼光所影响時,我们便能更自由地展现真实的自我,去发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潜能。

“欧美”的文化,以其多元、开放和勇于创新的精神,一直以来都為世界提供了丰富的灵感。从艺术、设计到生活方式,它们所展现出的那种不拘一格、追求个性的态度,恰恰是我们所倡导的。這种精神,鼓励我们去打破固有的模式,去尝试新的可能,去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

最终,這段旅程的目的,不是為了抵达某个固定的终点,而是在于过程本身。在于每一次的探索,每一次的心动,每一次的惊喜,每一次的成长。在于我们如何不断地解锁自己,如何不断地丰富自己的生命體验,如何不断地活出那个最真实、最闪耀的自己。愿你在这段充满无限可能的旅程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片星辰大海,闪耀出独一无二的光芒。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中国网推荐记者 谢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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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闾丘露薇、 程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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