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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和女人一起相愁愁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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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男人和女人的“相愁愁”——理解彼此的心结

在现代社会的快节奏中,男人和女人似乎都在自己的战场上奋戰。无论是职场的压力、家庭的责任,还是情感的迷惘,都讓两个人在不同的轨道上不断前行。而“相愁愁”,正是他们在相互陪伴时难免会產生的深刻情感共鸣——那种既亲密又矛盾、既理解又误解的复杂状态。

情感的“语言”差异——不同的表达方式

男人和女人天生在表达情感的方式上就有差异。男士们更倾向于用行动来表达关心,他们的“愁”常常隐藏在默默的付出中,而女人则更善用语言与细腻的情感来沟通。这样一来,双方的“愁”就像是两条平行线,或许并不完全交汇,却在某个点上遇见。

而在很多情况下,男人可能觉得女人太唠叨,情绪太波动;女人则觉得男人太冷漠,不知道心里到底在想什么。尤其是在面对家庭琐事、事業压力或者爱情的疑问时,这种“表达差异”变得愈发明显。男人的无声寡言变成了一种“守夜”,而女性的喧嚣则是一片“海浪”。

共同的烦恼——责任与期待交织

除了表达方式上的不同,两性间的“愁”还来自责任与期待的重叠。无论是养育子女、打理家庭,还是在职场中奋勇拼搏,男人和女人都背负着无数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常常在不经意间变成相互的“苦涩”,彼此成为了“对方的愁”。

你會发现,很多时候,男人的愁在于无法完全理解女人的情感需求,不懂得何时该陪伴、何時该放手;女人的愁则源于男人的疏离感,担心被理解的缺失会让彼此渐行渐远。在这个过程中,琐碎的小事变成蓄积的“核弹”,每一次争执都像在说:“我其实很在意你,但我不知道怎么表达。

深层次的心灵连接——理解才是解药

面对“相愁愁”,很多人会困惑:難道就没有办法彻底解决吗?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理解。理解彼此的不同、理解彼此的難处、理解彼此的情感脉络,這才是缓解心中“愁”的良药。

许多心理学家都强调,情感的沟通不是“你说我听”,而是“我懂你”。在两性关系中,要愿意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去感受,不責怪、不批评,而是用心倾听。男人要学会展现柔情一面,女人要学会理解男人的沉默背后,藏着深深的担忧与期盼。

共同成长的必要性

“相愁愁”从表面看似矛盾,但其实是相互成长的契機。它提醒着我们,两个人的关系不是完美无瑕的,而是需要用心经营的艺术。在彼此的“愁”中找寻一份安慰和温暖,是愛情的真正价值。只要双方都能放下偏见,增加理解,就能把“相愁愁”变成共同面对问题、互相扶持的力量。

真正的幸福,不在于没有“愁”,而在于懂得携手共度每一次难关。友情、亲情、爱情,都在于这份相互理解和包容中得到升華。

如何与“相愁愁”握手言和——携手前行的智慧之道

在上一部分,我们深度剖析了“男人和女人一起相愁愁”的内在原因。我们要站在行动的角度,探讨实用的策略,帮助你和伴侣化解情感的“忧愁”,共同创造一个更有温度的未来。

建立“情感检测站”——善于察觉对方的情绪变化

在感情的旅途中,学会及时察觉对方的情绪变化是关键。很多“愁”其实是未发表的心事,不被发现就会逐渐积压。可以尝试每天留出一些时间,进行“情感检测”:问问对方“今天有什么开心或者不开心的事”,而不是只关注生活细节,而是深入到心灵深处。

这种“情感检测”并不一定要严肃,也可以是轻松的聊天。重要的是让彼此知道:你关心他的内心世界,愿意倾听他的心聲。这不仅增進理解,还能在无形中降低紧张感,让“愁”不再是无法逾越的山峰。

用共情代替争执——用心听对方的话

这种态度會让对方觉得被尊重,也更愿意敞开心扉。渐渐地,彼此之间的沟通会变得更加顺畅,“愁”也变得不再那么難以承受。

共同面对难题——打造“情侣合作模式”

两个不同的人在一起,总会遇到各种难题。此時,重要的是不要把对方变成“问题的敌人”,而是共同成為“战友”。例如,财务压力、家庭关系、孩子教育等问题,都可以是你们的“合作项目”。

制定“合作计划”,共同分担责任,制定目标与行动方案。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单方压力,还能增强彼此的信任感和归属感,让“愁”成为推动你们前行的动力。

维护情感新鲜感——增设浪漫元素

长久相处后,感情容易变得平淡。此时,加入一些新鲜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一场突如其来的小游戏,或者每天的一句暖心话,点滴间积累情感的温度。

不断为彼此制造小惊喜,让感情持续“新鲜”,就像在“愁”的阴影中点亮一束光。爱的仪式感,讓你们的关系始终保持热度,也让“相愁愁”变成一种可以双手托起的幸福感。

总结:用心去理解,用行动去愛

最终,“男人和女人一起相愁愁”的关系,没有捷径,只有用心。用理解去化解彼此的矛盾,用行动去呵护彼此的情感。每一份“愁”都是成长的阶梯,每一份包容都让爱情更加深厚。

最后相信,只要有爱,再多的忧愁也能化作甜蜜的回忆。携手同行,不畏“愁”,风雨之后,终會迎来属于你们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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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罗伯特·吴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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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柱铭、 叶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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