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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妇人妻xxxxⅹ18按捺不住寂寞难耐,深夜独守空房,渴望激情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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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城市的霓虹,掩不住内心的孤寂

夜幕低垂,都市的喧嚣渐渐隐退,但城市的脉搏依旧强劲,如同无数颗跳动的心脏,在黑夜里诉说着各自的故事。在某个被月光轻抚的窗台前,一抹身影显得格外落寞。窗外的灯火阑珊,映照着她眼底一闪而过的迷离。白日的忙碌与應酬,此刻都化作了虚无,只剩下无边无际的寂静,如同一张无形的网,将她紧紧笼罩。

她叫小雅,一个在外人眼中光鲜亮丽的都市女性。拥有体面的工作,幸福的家庭,似乎一切都朝着令人艳羡的方向发展。在这看似完美的生活画布之下,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留白。丈夫常年在外奔波,聚少离多,每一次的道别,都像是为她心中埋下了一颗孤寂的种子。

她習惯了独自面对清晨的微光,習惯了在深夜里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

今夜,月色格外温柔,也格外撩人。小雅独自坐在沙发上,手中捧着一杯已经微凉的花茶,目光却不由自主地飘向窗外。那些闪烁的星辰,那些遥远的街灯,都仿佛在低语着什么,又仿佛什么都没有说。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淡淡的薰衣草香氣,那是她最喜欢的味道,却在这一刻,无端地勾起了她心底深处一丝莫名的怅惘。

她想起曾经的自己,那个敢愛敢恨,充满激情的少女。那时,爱情如同烈火,燃烧着她的青春,讓她无所畏惧,勇往直前。而如今,生活的琐碎和责任,渐渐磨平了她的棱角,也似乎浇灭了那团炽热的火焰。但她知道,火焰并未熄灭,只是被一层层的理智和现实所覆盖,静静地等待着一丝火星,重新点燃。

她不是一个不懂得知足的人,她感恩拥有的一切。但人,终究是情感的动物,内心深处总有一片柔软之地,渴望被触碰,渴望被理解,渴望一丝恰到好处的温暖。尤其是当夜深人静,当周围的一切都归于沉寂,那份潜藏的、对激情的向往,便如同藤蔓般,悄无聲息地缠绕上来,一点点收紧,让她感到一种難以言喻的窒息感,又带着一丝隐秘的期待。

她起身,走到书架前,手指轻輕拂过一本泛黄的相册。里面记录着她与丈夫初识的点点滴滴,那些青涩而美好的画面,如同昨日重现。她记得那个阳光明媚的午后,他看着她的眼神,充满了爱意和宠溺,让她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時过境迁,曾经的热烈仿佛被时间的河流冲淡,只留下淡淡的涟漪。

她叹了口气,将相册合上,放回原位。她知道,婚姻需要经营,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但有时候,人就是会感到无力,會感到迷茫。尤其是在这样的深夜,当所有的伪装都被卸下,当内心最真实的声音开始回响,那种对连接、对親密、对被渴望的渴求,变得如此鲜明。

她走到窗邊,将脸颊贴在冰凉的玻璃上。窗外,晚風吹过,树叶沙沙作响,像是低语,又像是叹息。她闭上眼睛,想象着,如果此刻,有一双手能够輕轻地抚过她的发梢,有一种温暖能够驱散這深夜的寒意,那该有多好?她的心,仿佛在一片柔软的草地上奔跑,渴望着一次久违的拥抱,一次能够融化所有孤寂的温存。

寂寞,有时是一种无聲的呐喊,一种对存在感的证明。而这份呐喊,在这万籁俱寂的深夜,显得格外清晰。小雅知道,她需要的不仅仅是安慰,更是一种能够唤醒她内心深处那份被压抑已久的激情与活力。这不仅仅是身体的需要,更是心灵的呼唤,是对生命本真渴望的一种表达。

她站在夜色中,如同站在一片等待播种的土地,期盼着那能够让她再次绽放的阳光雨露。

心灵的共振,寻找灵魂的契合

夜色渐浓,小雅的心却渐渐明朗起来。她不再沉溺于过往的感伤,而是开始审视内心深处的真实渴望。她知道,寂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寂寞中迷失自我,放弃了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她并没有责怪任何人,只是默默地接纳了这份情绪,并试图从中找到一种超越现实的力量。

她走到书桌前,打开电脑,屏幕的光亮瞬间驱散了房间里的黑暗。她没有浏览无关紧要的信息,而是开始搜索一些能够触动灵魂的文字,一些能够引起共鸣的故事。她相信,在这个世界上,一定有很多人和她一样,在某个不为人知的角落,承受着同样的孤寂,怀揣着同样的渴望。

她读着那些细腻的文字,那些关于情感的纠葛,关于灵魂的碰撞,关于在平凡生活中寻找不凡的闪光点。每一个故事,都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她内心深处的影子。她看到了那些不甘于平淡的心,那些在寂寞中依然努力寻找属于自己光芒的灵魂。

渐渐地,她意识到,这份寂寞,或许是一种成长的契机。它迫使她去关注自己的内心,去倾听自己的声音,去思考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么。她不再满足于表面的平静,而是渴望一种更深层次的连接,一种能够让她感受到被深刻理解和认可的连接。

她想起了曾经读过的一句话:“人类最深的孤独,不是一个人,而是没有人能够理解你。”这种孤独,比形单影只更加令人心碎。她渴望的,不仅仅是身體的陪伴,更是心灵的契合,是一种能够讓灵魂得到慰藉的深刻联结。

在這样一个寂寞的深夜,她的思绪开始在现实与幻想的边缘游走。她并没有沉溺于不切实际的幻想,而是将这份渴望视为一种积极的力量,一种能够驱动她去探索、去发现、去拥抱生命中更多可能性的动力。她開始思考,如何在现有的生活中,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温暖和色彩?如何去重新点燃内心的激情,让生命重新焕发生机?

她知道,答案并不在远方,而在于她自己的内心。她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重新拾起被遗忘的爱好,比如,去学习新的技能,比如,主动与朋友分享自己的心事。更重要的是,她需要重新审视自己与伴侣之间的关系,用更成熟、更积极的方式去沟通和维系。

她相信,真正的激情,不仅仅是瞬间的火花,更是源源不断的温暖和力量。而这种力量,来自于对生活的热爱,对自身的肯定,以及对人与人之间真挚情感的珍视。当她开始用一种更开放、更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去拥抱那些潜藏的渴望时,她会发现,即使在最寂寞的深夜,生命的光芒也从未真正熄灭。

小雅望着窗外,夜色依旧,但她的心却已不再感到孤寂。她知道,她正在走向一个更广阔的天地,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世界。这份对激情的渴望,并非是放纵,而是对生命本真的一种追寻,一种对美好情感的执着。她愿意用一颗柔软而坚韧的心,去迎接每一个日出,去拥抱每一个可能,去寻找那份能够点亮她生命,让她再次闪耀的,最真挚的火花。

她知道,這条路或许并不平坦,但她已经准备好,用一颗勇敢而温柔的心,去探索,去体验,去感受生命的每一个瞬间。因为她相信,每一个渴望,无论多么微弱,都蕴含着无限的可能,都值得被温柔以待,被勇敢追寻。而在這漫漫长夜中,她不仅是寂寞的守望者,更是自我觉醒的先行者,在寻找灵魂共鸣的道路上,散發出独特而迷人的光芒。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邱启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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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水均益、 李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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