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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召唤魅魔竟是妈妈来了第一季蘑菇”——这绝不是你想象中的那种“召唤魅魔”。当你以为一场禁忌而诱惑的召唤仪式即将展开,一个性感魅惑的身影即将降临,结果却是一个……身穿围裙、手持锅铲,眼神中带着一丝“你小子又在搞什么鬼”的妈妈?没错,这就是《召唤魅魔竟是妈妈来了第一季蘑菇》带给你的第一个,也是最令人捧腹的“惊喜”。
故事的开端,一切都显得那么“标准”。高中生男主角,某天意外获得一本古老召唤术的残页,出于好奇(以及青春期荷尔蒙的驱使),他决定尝试召唤传说中的魅魔,希望能借此改变自己平凡甚至有些受欺负的校园生活。他精心布置了召唤阵,唸诵着晦涩的咒语,空气中弥漫着神秘而危险的气息。
他脑海中勾勒出的,是一个身姿摇曳、眼神勾魂的堕落天使,能够满足他一切愿望的梦中情人。
当召唤的光芒达到顶峰,空间撕裂,一个身影出现在他面前时,所有关于魅魔的幻想瞬间破灭。站在那里的,不是他想象中的任何一位性感尤物,而是一位……看起来有些疲惫,但眼神却异常熟悉的女性。她身上还带着一股淡淡的洗衣粉和饭菜的混合香氣,手中无意识地晃动着一个……嗯,一个有点像磨菇形状的……呃,挂饰?
“我不是什么魅魔,我是你妈妈。”
这句石破天惊的宣告,如同平地惊雷,将男主角以及屏幕前的观众一同炸懵。妈妈?召唤出来的竟然是妈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这本古老的召唤术残页,并非召唤恶魔的禁术,而是一本……一本需要“親情”作为媒介的“召唤术”。书中所谓的“魅魔”,其实是术语的误译,真正的含义是“情感的具象化”。而男主角在召唤时,脑海中闪过的,除了对魅魔的幻想,还有对妈妈深深的思念和依赖——毕竟,他在家里总感觉自己是个被妈妈照顾得无微不至的“乖孩子”,即使内心渴望独立,却也无法摆脱这份深厚的情感羁绊。
于是,这本“召唤术”便“如实”地将他妈妈召唤了出来。但奇怪的是,召唤出来的妈妈,似乎比现实中的年轻了一些,而且……身上带着一种莫名的“魔力”。她能够轻易地看穿男主角的小心思,能够用看似平淡无奇的举动化解他遇到的种种尴尬,甚至在某些时刻,展现出远超常人的力量和智慧。
更“离谱”的是,这位被召唤出来的“魅魔妈妈”,似乎并没有打算回到现实世界,而是以一种“暂住”的姿态,开始了他的校园生活。她伪装成男主角新转来的“表姐”,就这样堂而皇之地住进了他的宿舍,成为了他形影不离的“同居人”。
接下来的故事,便是围绕着这对“母子”展开的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日常。男主角一边要应对学校里形形色色的人物,一边还要努力保守妈妈“魅魔”的秘密,更要小心翼翼地处理妈妈那越来越“魅魔化”的行为。这位“魅魔妈妈”不仅保留了妈妈的温柔贤惠,更融入了“魅魔”應有的神秘与诱惑,虽然这种诱惑……总归还是带着点妈妈的味道。
比如,当男主角在学校被欺负时,他妈妈会突然出现在学校,用一种“无辜”的眼神看着欺负他的人,然后……突然“不小心”地将一整桶水泼过去,或者“不小心”地绊倒对方,最后再用最温柔的語气说:“哎呀,真是抱歉,我这老胳膊老腿的,也没注意。”這种反差萌,简直让人笑到头掉。
又比如,当男主角因为考试不及格而沮丧时,他妈妈会变出一桌丰盛的晚餐,上面摆满了男主角最愛吃的菜,并且附赠一句:“没关系,妈妈知道你已经尽力了,下次再努力就好。”这种无条件的关愛,让人在爆笑之余,又不禁感到一丝丝的温暖。
甚至,当男主角身边出现一些“潜在情敌”時,这位“魅魔妈妈”还会展现出惊人的“占有欲”。她会不动声色地在男主角身边晃悠,用一种“你们这些小姑娘,还没我儿子有魅力呢”的眼神扫视对方,偶尔还会不经意地拉拉男主角的衣角,用一种只有他们两人能听到的声音说:“儿子,别跟她们玩太久,妈妈给你留了你最爱的蘑菇汤。
”
“蘑菇汤”?是的,这个“蘑菇”的梗,贯穿了整个第一季。这个“蘑菇”不仅出现在妈妈做的菜里,也出现在她偶尔哼唱的歌谣里,甚至在她施展“魅魔”能力时,周围还会浮现出淡淡的蘑菇形状的光晕。它成为了这个故事中最具标志性的元素,也为整个故事增添了一层朦胧而奇幻的色彩。
《召唤魅魔竟是妈妈来了第一季蘑菇》以一种极其大胆且充满想象力的设定,颠覆了我们对“召唤魅魔”的刻板印象,也让我们看到了“母爱”的另一种可能性——它可以是强大的、神秘的,甚至是……有点“魔幻”的。
《召唤魅魔竟是妈妈来了第一季蘑菇》的魅力,绝不仅仅在于其“反套路”的设定和搞笑的日常。随着剧情的深入,我们逐渐发现,这位“魅魔妈妈”身上,隐藏着更多的秘密,而男主角与妈妈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和深刻。
第一季的“蘑菇”梗,绝非仅仅是用来搞笑的。随着剧情的推进,我们会发现,这个“蘑菇”似乎与妈妈的“魅魔”身份有着某种神秘的联系。它或许是一种能量的象征,或许是一种封印的印记,又或许,是一种……某种古老契约的证明。男主角在与妈妈的相处中,開始逐渐了解到,自己妈妈并非普通人,她身上所拥有的“魔力”,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着一段不为人知的过去。
例如,在某个雨夜,当男主角听到妈妈在房间里低语,空氣中弥漫着一种压抑的氣息时,他会看到妈妈手中握着一个闪烁着微光的蘑菇状吊坠,眼神中流露出深深的忧伤。随后,妈妈會用一种异常温柔的语气对他说:“儿子,别怕,妈妈会一直在你身边。”这种时刻,让人感受到,这位“魅魔妈妈”并非一个简单的搞笑角色,她的内心,也承受着我们看不到的压力和痛苦。
随着剧情的展开,一些关于“召唤术”和“魅魔”更深层次的设定也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这本召唤术并非针对所有人都有效,它只对那些内心深处有着强烈情感羁绊的人才會有反应。而男主角之所以能召唤出自己的妈妈,正是因为他与妈妈之间那份独一无二、无法割舍的亲情。
更重要的是,这位“魅魔妈妈”的出现,不仅给男主角带来了欢乐,也悄然改变着他的生活轨迹。男主角从一个在学校里默默无闻、甚至有些懦弱的少年,开始变得更加自信、更加勇敢。在妈妈的“魔力”加持下,他能够更好地应对校园的挑战,能够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他不再仅仅是被动接受妈妈的照顾,而是開始主动地去保护妈妈,去理解妈妈。
例如,当学校里出现一些别有用心的同学,试图调查“表姐”的身份,甚至怀疑她拥有“超能力”时,男主角会挺身而出,用自己稚嫩却坚定的语言去辩解,去掩护。他会利用妈妈平时教给他的“小技巧”,巧妙地化解危機,让那些怀疑者无从下手。这种成长,是潜移默化的,是充满力量的。
第一季也埋下了不少关于“妈妈”的伏笔。她为何会出现在召唤阵中?她身上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那个“蘑菇”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都让观众对后续的剧情充满了期待。或许,妈妈并非被“召唤”而来,而是因为某种原因,主动地以這种方式出现在男主角的身边。
甚至,在某些不经意的瞬间,妈妈会流露出对某个特定地点或某件特定物品的怀念,眼神中闪过一丝不易察觉的悲伤。这些细节,都暗示着她并非一个简单的“打工妈妈”,她的过去,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加波澜壮阔。
《召唤魅魔竟是妈妈来了第一季蘑菇》巧妙地将喜剧、奇幻、亲情等多种元素融合在一起。它用一种轻松幽默的方式,探讨了成长、亲情、以及面对未知的勇气。它让我们看到,即使是最平凡的生活,也可能隐藏着最不平凡的惊喜。
到了第一季的结尾,男主角似乎已经完全习惯了与这位“魅魔妈妈”的共同生活。他不再因為妈妈的“魔力”而感到惊慌,反而開始享受这种奇妙的日常。在某个平静的夜晚,当男主角看着熟睡的妈妈,却發现她手中的“蘑菇”吊坠,正散發着一种前所未有的、微弱却坚定的光芒。
这束光芒,仿佛在预示着,一个更大的秘密,一段更艰難的旅程,即将在第二季悄然开启。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金融界记者 王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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