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這个充满镜头与屏幕的时代,自拍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手机到相机,随时随地想记录的冲动似乎在不经意间变得神圣而冲动。而“偷自拍”這个词,听起来似乎带点神秘色彩,它既是暗藏心事的小秘密,也是一份不经意间的创造冲动。為什么会有人喜欢偷偷拍照?这背后其实隐藏着丰富的心理动機与情感需求。
有人说,偷偷自拍是一种自我认同的表达。当我们在公共场合或与朋友相处时,偷偷按下快门,那一瞬间的自己,有一种既满足又满足感的奇妙感觉。这不是单纯的拍照,而是一种隐秘的、自我捕捉的仪式。它代表着我们对自己的认同,也是一种微妙的自我探索。有时候,我们希望在别人不注意时捕捉最真实的自己,那份“自然流露”的瞬间,才是真正的魅力所在。
而“偷照片”的行为,也许还有一层心理上的“冒险感”。在平凡的日子里,偷偷留下照片,就像在平淡中寻找一些激动人心的小刺激。这种偷偷摸摸的小动作,满足了我们内心那点点叛逆与好奇心。像是偷偷做了件小秘密,只有自己知道,既兴奋,又满足。一方面,它是对普通生活的一个小小反叛;另一方面,它也是对自我美丽的一次微妙把握。
“偷自拍”还能传达一种“瞬间即永恒”的冲动。用手机捕捉那一瞬间的自己,或许只是为了记录当时的心情、状态或者心境。而这些照片也许只属于自己,但在心里,它们像一枚枚小宝藏,藏着那些不舍得讓别人知道的小秘密。每次翻看这些偷偷拍摄的照片,都是和自己的一场私密对话,一次心情的重温。
当然,偷偷自拍也带有一种“私密感”。在公共空间中,你或许会觉得“有人在看”,那一份偷偷摸摸的浪漫,为拍照增添了几分刺激和期待。它像是一场微型的“偷心游戏”:你隐藏着心中的美好,等待那一刻的惊喜。這样的行为,也反映出我们对自我表达的渴望,渴望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留在那个特别的瞬间。
“偷自拍”,看似简单的动作,却包裹着丰富的情感和心理密码。它不只是贪图一份美好的影像,更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自我认同、探索与记忆的秘密武器。很多时候,这一刻的你可能并不完美,却正是那种“未修饰的真实”最打动人心。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偷偷拍摄一些瞬间,也是给自己的一份小小犒赏。无论是心情低落时的一張香香的笑脸,还是在旅途中随手拍下的风景,那些“偷偷的”影像,助你在繁忙中找到片刻的宁静和温暖。它们是你的小秘密,是你人生中的“私房照”,也许永远不會分享给他人,但每一张都记载了你独一无二的生活片段。
この行为中所透露出的捕捉欲望、私密欲望、冒险心,都是人性中难以抗拒的部分。随着手机摄影的普及,“偷自拍”变得越来越容易,也变得越来越普遍。有人甚至把它当做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不经意间展现自我魅力的小游戏。在快节奏的世界里,这些偷偷的快照仿佛是一种私密的避风港,让你在碎片化的时间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小确幸。
说到“偷自拍”的技巧与趣味,它不仅仅是单纯按个快门那么简单。其实,运用一些巧妙的小技巧,可以讓你在“偷偷拍摄”中更加得心应手,也能带来不同的视觉体验。光線的把控是关键点之一。暗处或者半暗的环境,能让你更自然地隐藏自己,避免被人一眼看穿。
比如在咖啡厅的角落,利用窗外的光线和阴影,偷偷捕捉自己在享受那一片刻的惬意。
角度的选择也至关重要。低调而不失创意的角度,能让你的“偷自拍”呈现出别具一格的效果。试着用侧面、背影、甚至是地面视角,来捕捉不一样的自己。這样既能保护隐私,也能增强影像的趣味性。比如,拍摄自己在湖边散步的背影,加上一点点光晕效果,既自然又充满诗意。
应用一些滤镜和后期修饰,也能让你的“偷偷定格”变得更具艺术感。效果不一定要过度,点到为止,增加一些柔焦、色彩增强或者黑白滤镜,都会讓照片更有层次感。这样的作品,不仅仅是记录,更是一种个人艺術表达的方式,悄然展示你的审美观点。
当然,技巧之外,更重要的是心态。偷偷拍摄最好保持心境的平常心,不要太看重每一次的完美与否。它的魅力,在于那种偷偷摸摸的小秘密感,享受整个过程中的小心翼翼和期待感。偶尔也可以让朋友加入,设定一些“秘密任务”,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一起制造小惊喜,这样的趣味更增添许多互动。
而谈到“偷自拍”背后的一份自由感,它似乎赋予了我们一种破解规则的快感。只要掌控得当,它是一种探索自我、释放情感、记录瞬间的自由途径。有趣的是,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们对生活细节的敏感度,让我们更用心去發现身邊那些被忽略的美好。
在未来的日子里,也许“偷自拍”會变得更加智能和多样化。随着AR、虚拟现实的发展,或许我们可以在虚拟环境中悄悄地捕捉自己的每一个细节,那将是一场更为丰富、多元的“秘密拍摄”盛宴。无论科技如何变迁,影片的核心都不会变,还是那份悄然捕捉、私密纪录的纯粹。
這份小小的“秘密”,也许在某一天会变成你人生中的一份珍贵回忆。偷偷地捕捉那一瞬,既是对生活的热爱,也是对自我的呵护。每一張照片背后,都藏着一段关于你的故事,无声但鲜明。相信在未来的岁月里,“偷自拍”将继续领跑着那些关于自我、隐私和美好的奇妙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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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好奇心日报记者 林和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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