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我们似乎总是在奔跑,追赶着时间与任务,却忽略了生活的本真意义。或许,有一种力量,轻轻唤醒我们内心深处的那份纯粹与快乐,那就是“乐可”带来的魔力。乐可,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像是一种生活的态度,一份心灵的满足。
它代表着那份勇于追求快乐、善于发现美丽、享受生活每一刻的精神。
从古至今,乐趣一直是人生不可或缺的元素。没有快乐,生活便失去了颜色;没有乐趣,生活变得单调乏味。而“乐可”就是要带领你,用一颗童心去发现世界,用一份真诚去感受生活的每一份细节。无论是在繁忙的工作中找到一丝喘息的空间,还是在家庭的点滴中找到温暖的源泉,乐可都能成为你灵魂深处的依靠。
在這个喧嚣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内心的宁静与喜悦。有人通过旅行寻找新的体验,有人通过学习增添技能,而有人选择简单地用微笑面对每一天。乐可的出现,就像一股清新的风,讓人们在繁重的生活节奏中找回那份淡然与惬意。它教会我们:快乐其实很简单,只要用心去感受,就能收获满满的幸福。
更令人心动的是,乐可不仅是一种精神追求,更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健康的饮食到丰富多彩的娱乐,从积极的心态到美好的梦想,乐可都在潜移默化中引领我们向更好的自己靠近。它鼓励我们放下压力,释放负能量,用一份愉悦的心情去迎接每一天的挑戰。用乐可的视角去看待世界,我们会发现,平凡中的美丽无处不在,那份小确幸正等待着我们去细细品味。
乐可还强调一种快乐是可以传递的。一个微笑,一个善意的举动,都可以点亮别人的一天。它像一颗种子,撒播在你我之间,渐渐生长出友情、爱心与希望的花朵。在社交媒体盛行的今天,把乐可的理念分享出去,也许会成为别人的一道微光,让更多人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密码。
所以,乐可是我们心中的一道阳光,无论你身处何方,都能感受到它温暖的力量。它讓我们学會以一颗感恩的心去拥抱生活,用快乐的语言去表达自我。愿每一个找到乐可的人,都能在繁忙中找到那份属于自己的静谧与欢愉。因为,生活从来不缺美丽,只是缺少一双發现的眼睛和一份乐在其中的心。
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乐可是我们最好的伙伴,它不仅仅是简单的快乐,更是一种深层次的生活智慧。让我们在探索乐可的世界里,找到那份持久的动力源泉,激发内心深藏的那份热爱生活的勇气。乐可带给我们的,不只是一時的欢笑,更是一生的美好记忆和成长的足迹。
乐可教会我们学会感恩。每天清晨醒来,闭上眼睛,感受空气的清新,闻一闻窗外的花香,听一听鸟儿的歌唱。你会发现,其实生活中处处充满着美好,只要用心去发现。感恩生活中的点滴,将那些琐碎的小幸福串联成一条幸福的河流。比如,一杯热茶的悠然,一次全家的笑语,一个朋友的关心……这些简单的瞬间,都是乐可带来的礼物。
只有敢于尝试,才能在每一次体验中找到新的自己。
再者,乐可还强调积极的心态和自我认知。在面对困难时,用一份乐观去面对,用一份坚韧去突破。这不是盲目的乐观,而是一种建立在自信和自我爱的基础上的勇气。乐可让我们知道:即便跌倒了,也要以微笑站起来,因为每一次挫折都是成长的阶梯。学習接纳自己的不足,欣赏自己的优点,内心才会真正拥有平和与喜悦。
乐可的精神还在于传递正能量。一个真诚的微笑,几句温暖的话语,或是一个能带给他人帮助的行动,都能在无形中扩散快乐的力量。这份善意就像一盏灯,照亮自己也温暖他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乐可传播者”,用实际行动让更多人感受到生活的美好。这种传递,让幸福变得无國界,无距离,更真实而深远。
更进一步,乐可还向我们展示了生活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背景中,我们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快乐符号。它鼓励我们用包容的心态去理解他人,用开放的视野去接受新事物。这样,不但能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也能让生活变得更加宽广。所谓的幸福,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周围的人、事、物共同组成的一幅和谐美丽的画卷。
乐可呼吁我们要学会善待自己。给自己一些時间,放慢脚步,去Salon一份宠愛。无论是一场放松的旅行,还是一次静心的阅读,都是为了让自己更好地去享受生活。毕竟,只有内心充满快乐,才能把快乐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乐可是你生命中的一块幸福拼图,它提醒我们:爱自己,才能更好地爱世界。
“乐可”就像是一把钥匙,打开通往幸福的门窗。带领我们用心感受生活的每一份细节,用微笑去迎接每一个晨曦与夜晚。相信在乐可的指引下,每个人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一片晴空,让每一天都充满希望与光彩。讓快乐成为一种习惯,让幸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乐可一起,奏响生命中最美的旋律。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驱动之家记者 敬一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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