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一个遥远的童话世界里,有一位善良而又智慧的老爷爷,他每天都忙碌在自家的菜园里。这个菜园里,有一棵特别的萝卜,那是他用心种植、期待着丰收的宝贝。一天清晨,老爷爷在地里辛勤劳作時,突然发现那颗大萝卜竟然纹丝不动,像是被什么神秘的力量绑在了土里。
于是,他决定请所有的家人一起来帮忙,把这颗萝卜拔出来。
老爷爷邀请孙子、孙女、邻居的小伙伴们,一起加入這个“拔萝卜小队”。他们围在萝卜周围,齐心协力,用尽了全身的力气,却发现萝卜像是长在了土里,纹丝不动。
“大家都试试看,也许需要一些特别的办法。”老爷爷微笑着说。于是,孙子用手轻轻拨开土壤,孙女拿起木棍试图撬动萝卜,小伙伴们轮流试着拉扯。可是,无论怎样努力,萝卜依旧稳稳地埋在土里,似乎有一股无形的力量在阻挡他们。
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一个人放弃。大家逐渐意识到,单靠蛮力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于是,老爷爷感慨地说:“拔萝卜,就像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不能只用力气,要用智慧,找到正确的方法。”他鼓励大家静下心来,思考除力之外的办法。
最终,孙子灵机一动,提议:“我们可以用绳子,把萝卜绑在一起,然后用力拉”。大家一听,纷纷点头试试。很快,他们在老爷爷的指导下,绑好绳子,用上了全身的力量,用尽全力拉扯。经过不断的努力,那颗巨大的萝卜终于“嘭”的一声,从土里拔了出来!快乐的笑聲在菜园里回荡。
在现实生活中,这个童话故事亦有深刻的寓意。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難免会遇到各种“拔不出来的萝卜”。可能是棘手的難题,也可能是情感上的困扰。此时,我们是否拿出耐心和智慧,去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还是选择盲目用力,陷入困境?答案显而易见。
学会像故事里那样,不仅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更要学会换个角度思考,用智慧和策略来应对。比如,面对工作中的难题,或许尝试变换思路,或寻求他人的帮助,是破解困難的关键。在挫折中逐渐累积经验,终究会像拔出萝卜一样迎来成功的那一刻。
这个童话还教會我们合作的力量。没有孙子、孙女、邻居们的齐心协力,拔出那颗萝卜是不可能的。生活中的困難也是如此——团队合作、互助互励,能让我们变得更加强大。在现实中,良好的沟通、互相信任,都是解决问题的不可或缺的关键。
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坚持与智慧相伴的故事,是值得每个人铭记的精神财富。“科莱特拔萝卜”不仅是一则童话,它更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面对困难时的心态和态度。只要怀有耐心和智慧,没有什么事是无法解决的,這正是成长的力量,也是每个在迷茫中寻找方向的人最需要的信念。
继续深挖“科莱特拔萝卜”的故事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一份蕴藏在童话中的哲理——勇气与坚持的结合,以及面对困难時不放弃的精神。在故事中的所有的小伙伴们用智慧和团结成功了,这不仅仅是拔出一颗萝卜的胜利,更是面对人生挑战时的一次宝贵体验。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会觉得困难山高,问题复杂,似乎无法跨越。这种時候,像“科莱特拔萝卜”一样,静下心来,分析问题的本质,寻找可行的解决方式,就成了突破难关的关键。其实,每次困难都像那颗巨大萝卜,表面看似不可动弹,但只要找到正确的“拔法”,就能迎刃而解。
而且,这个寓言也强调合作的价值。当你面对难题時,不妨像小伙伴们那样,集思广益,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不是每次都单靠自己一个人,要记得有时候“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团队中互相扶持,交融思想,就能事半功倍。
再者,故事中的老爷爷起到了引领者的作用,他没有直接用力去拔,而是用智慧启发大家。这也启示我们,领导与引导的重要性。生活中遇到挑战时,保持冷静,像老爷爷一样给出合理的建议,比盲目冲动更显智慧。学习如何在困境中保持理智,避免慌乱,是成长的重要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坚持是故事的核心。没有持续的努力,就没有最后的胜利。那些抱怨“拔不出来”的人,或许只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坚持不懈,逐步尝试,调整策略,最终一定能够取得成功。这份精神,正是许多成功人士经歷千帆过后的总结。
而這个童话带给我们的,不仅是个故事,它更是一份生活的启示。勇敢面对困难,善用智慧,团结合作,耐心坚持,或许一开始看似无法逾越的难题,也會像那颗巨大的萝卜一样,在你的努力下被拔起来。
而在当今快速發展的社会中,这个寓言也提醒我们:不论身处哪个行业、哪个阶段,面对挑战,都需要保持平静、冷静的心态,积极应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积累宝贵的经验。当我们像故事里的小伙伴一样,携手努力,勇敢探索,最终成功的喜悦就会成为我们生命中最美的部分。
故事本身可能只是一则童话,但其中蕴含的智慧却是历久弥新的。这些道理,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習中,都能带来启示和动力。生活不会总是一帆風顺,但只要我们抱持“坚持+智慧+合作”的信念,就没有无法解决的难题。
所以,回想起“科莱特拔萝卜”的故事,不妨将它看作一面镜子,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是一味的蛮干,还是善于思考,善用策略?在困难面前,是退缩逃避,还是迎难而上?答案都在我们的选择中。相信只要拥有那份勇气和智慧,面对任何“萝卜”,都能轻松“拔出”,迎来属于自己的丰收季节。
觉得这个童话,像一盏灯,照亮你我前行的道路。希望它不仅仅是故事,更是每个人心中一份永不磨灭的力量源泉。因为,只要心中有希望,无论多大的“萝卜”都能被拔出,无论多难的路都能走过。让我们记住:坚持、智慧、合作,才是童话世界里,最打动人心的真谛。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白晓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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