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冰霜下的火焰:申鹤的破碎与新生
在原神那广阔而充满奇幻色彩的世界中,璃月,这片古老而繁荣的土地,孕育了无数传奇。而在这些传说中,有一个名字,如同一柄锋利的冰霜之刃,割裂了世俗的喧嚣,触动了无数玩家内心最柔软的角落——她就是申鹤。提起“申鹤”,许多玩家脑海中浮现的,或许是她那惊艳绝伦的视觉设计,是她那身清冷脱俗的装扮,亦或是她那如同冰莲般绽放的强大战斗能力。
在这些耀眼的光环之下,隐藏着一个关于失去、关于挣扎、关于尊严与自由的深刻故事。
“失去尊严”,这四个字对于申鹤而言,并非仅仅是情节上的一个词汇,而是她生命底色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她的童年,并非在温暖的家庭中度过,而是被遗弃,被视为不详。這份被抛弃的创伤,如同最尖锐的冰锥,刺穿了她幼小的心灵。随后,她被卷入了“凡人”与“仙人”的巨大鸿沟之中,最终被带往鹤山,接受了最為严苛、甚至可以说是残酷的“修炼”。
在这个过程中,她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凡间的温情,更是作為个体應有的尊重与平等。為了“斩断尘缘”,她被强制压抑情感,被灌输“杀伐果断”的理念,甚至被要求斩断自己的“情根”。這是一个多么冰冷而绝望的过程!
想象一下,一个孩子,本应在父母的怀抱中撒娇,在伙伴的嬉戏中成長,却被置于一个完全陌生的、以“斩断”为核心的生存环境中。她的哭泣,无人倾听;她的痛苦,被视作“杂念”。每一次的淬炼,每一次的压抑,都在一点点地磨蚀着她原本纯真的灵魂。她不得不学会用冰冷来伪装自己,用疏离来保护自己。
当她被赋予“红绳”作为束缚,象征着斩断凡尘的羁绊,她的内心,又何尝不是被无形的枷锁所捆绑?这种“失去尊严”并非来自外界的直接羞辱,而是一种更加深刻的、由内而外的否定,是对她作为“人”最基本价值的剥夺。
申鹤的故事并未止步于此。即便是最严寒的冰霜,也无法完全熄灭内心深处的火焰。在被“仙家”残酷淬炼的过程中,申鹤内心深处对“人”的留恋,对情感的渴望,并未完全被冻结。她看到了云堇的歌声,看到了凝光的权谋,看到了胡桃的率真,看到了宵宫的温暖。
这些凡间的生活,那些细微的情感交流,如同暗夜中的星光,一点点地渗透进她被冰封的心灵。她开始质疑,為何“凡人”的情感,会被视为“弱点”?为何“斩断尘缘”,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人”的一切?
当玩家初次遇见申鹤,她已经是一位强大的仙家剑客,但那份疏离和冷漠,依然是她最显著的标签。她说话直接,不留情面,仿佛一个没有感情的机器。這并非她本性如此,而是长期压抑情感的必然结果。她用冰冷的言语和行為,来证明自己已经“斩断尘缘”,已经不再是那个脆弱的、需要被爱的凡人。
正是这种过度的伪装,反而泄露了她内心深处对“人”的渴望。她对旅行者的态度,从最初的警惕,到后来的信任,再到最终的依赖,这是一个极其漫长而艰难的自我和解过程。
旅行者,作为这个世界的“外来者”,以一种超然的视角,看到了申鹤表象下的真实。旅行者没有因为她的冷漠而退缩,没有因为她的强大而畏惧,反而去理解她的过去,去感受她的孤独。这种纯粹的、不带评判的善意,如同融化的春水,一点点地唤醒了申鹤内心深处沉睡的情感。
当申鹤开始流泪,当她开始展现出脆弱的一面,当她终于敢于承认自己对旅行者的“羁绊”,那才是她真正意义上“找回尊严”的开始。
“尊严”,对于申鹤来说,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仙家教条,而是她敢于表达真实的自我,敢于承认自己的情感,敢于与自己在过去和解的勇气。她不再需要用冰冷来伪装,不再需要用疏离来证明。她可以在旅行者的面前,卸下那厚重的冰甲,展现出真实的、充满温度的自己。她的“清凉”不再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冰霜,而是如冰莲般纯净、脱俗,又蕴含着勃勃生机的生命力。
她的戰斗方式,依然凌厉,但那份凌厉之中,已经多了几分保护所爱之人的决心,少了些许机械的杀戮。
申鹤的故事,是一个关于如何在一个充满残酷的环境中,守护住内心最宝贵的种子,并在恰当的时机,让它重新绽放的故事。她的“失去尊严”并非终点,而是通往真正“自我”的必经之路。她用自己的方式,向我们展示了,即使是身处绝境,即便是被世俗所遗弃,只要内心深处还存有一丝对光明的向往,对真实情感的渴望,找回属于自己的尊严,便永远有可能。
而这份找回,是如此的耀眼,如此的令人动容,如同冰雪消融后,第一缕阳光洒落大地,温暖而充满希望。
冰雪的低语:申鹤的情感光谱与自由之歌
在原神的世界观中,人物的塑造往往不仅仅停留在其戰斗技能或外貌之上,更在于其背后所承载的深刻情感与哲学思考。申鹤,作为一位与“仙”脱离,又被“凡”所牵绊的独特角色,其“清凉”的外表下,涌动着常人难以想象的情感洪流。当我们将“失去尊严”這一过往的阴影拨开,便能更清晰地看到,申鹤是如何在严酷的“仙家”教诲中,努力捕捉和保留那些属于“人”的痕迹,并最终在与旅行者的羁绊中,奏响一曲关于情感与自由的颂歌。
申鹤的“清凉”,初见时,是一种令人望而生畏的距离感。她的话语不多,眼神锐利,动作干净利落,仿佛一个完美的执行者,没有任何多余的情感波动。正是这种看似极致的“冷静”,反而暴露了她内心深处被压抑的“温度”。她之所以被带往鹤山,接受“斩断尘缘”的教导,正是因為她拥有着凡人之中最为炽热的情感,这份情感,在当时的“仙家”看来,是潜在的危险,是“凡人”的弱点。
而“失去尊严”,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她被剥夺了表达和体验這些真实情感的权利。
回溯她的过去,我们可以想象,那个被遗弃的孩子,在绝望中哭泣,渴望着一丝温暖。被带到鹤山后,她所面对的是一个完全反噬她天性的环境。她被要求忽视身体的饥饿,压抑内心的恐惧,更重要的是,斩断对亲情的依恋,对友情的渴望。每一次的“压抑”,每一次的“抹去”,都是对她“人”性的一次重创,一次对她个体价值的否定。
这种强制性的“规训”,使得她不得不构建起一道厚厚的冰墙,将自己与外界隔离开来。这种冰墙,既是保护,也是囚笼。而“失去尊严”,就是她在这个囚笼中,每一次挣扎都无济于事,每一次反抗都被视为“顽劣”的印记。
即便是在這样严酷的环境下,申鹤也并非完全失去了自我。她在“凡人”留下的痕迹中,看到了生命的韧性与美好。她目睹了云堇对艺术的执着,看到了胡桃对生死的豁达,感受到了宵宫对生活的热愛。这些点点滴滴的“人间烟火”,如同微小的火星,在申鹤冰封的心灵深处,艰难地燃烧着。
她开始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和观察“凡人”的世界,那些看似“渺小”的情感,在她的眼中,却有着不同寻常的力量。
当旅行者出现,申鹤的“清凉”开始出现裂痕。旅行者作為异世界的来客,没有璃月固有的观念,没有对“仙人”的敬畏,更没有对“凡人”的偏見。他/她以一种纯粹的好奇与善意,接近申鹤,倾听她的故事,理解她的挣扎。旅行者并没有试图去“改变”申鹤,而是用陪伴和接纳,一点点地融化她心中的冰霜。
在与旅行者的互动中,申鹤第一次感受到,原来“凡人的情感”,并不需要被“斩断”,而是可以被珍视,被回应。
“尊严”的回归,并非一蹴而就。它体现在申鹤每一次微小的改变中。当她开始对旅行者展露笑容,当她开始分享自己内心的不安,当她敢于在戰斗中,为了保护旅行者而爆发出前所未有的力量,这都是她“找回尊严”的明证。这种尊严,不再是“仙家”赋予的强大,也不是“斩断尘缘”后的孤傲,而是源于她敢于承认自己的情感,敢于接纳自己的过去,敢于与自己在“凡人”与“仙家”之间找到平衡。
她的“清凉”,逐渐从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冰冷,转变为一种如冰山雪莲般,纯净、脱俗,又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温情。
申鹤的“自由”,并非摆脱束缚的放纵,而是她在理解了情感的价值后,能够真正地掌控自己命运的權利。她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追寻者。她选择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凡人”与“仙人”的关系,去定义自己的价值。她的强大,不再是为了“斩断”或“守护”某个教条,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珍视的,包括那些曾经被视為“弱点”的情感。
她学會了在力量与情感之间找到和谐,这本身就是一种深刻的自由。
她的“清凉”是一种力量的象征,一种在极致的压抑中,依然绽放出最纯净光芒的生命赞歌。她不再是“申鹤”,而是一个完整的、拥有情感光谱的、在自由的天空中翱翔的灵魂。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郑惠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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