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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我不应该在没有告诉我妻子的情况下就去参加拍卖会》在线_1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张雅琴 2025-11-10 07:05:30

每经编辑|王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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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我”心血来潮,拍卖会上的“惊魂一夜”

说实话,谁还没点儿小心思,想偷偷做点儿“大事”呢?尤其当那个“大事”听起来就无比刺激,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时,哪怕是结了婚的男人,内心深处那个不安分的灵魂,也会忍不住蠢蠢欲动。动漫《我没跟老婆说就去参加拍卖会》正是這样一部,能够瞬间点燃你内心深处那份冒险冲动,并让你笑得合不拢嘴的佳作。

故事的主角,一个看似平凡的已婚男性,某天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得知了一个即将举行的神秘拍卖会。这可不是普通的跳蚤市场,也不是什么陈年旧货展览,而是一个充满未知与惊喜,甚至可能藏着价值连城的宝物的特殊场合。要知道,对于一个每天被生活琐事和柴米油盐包围的男人来说,这种充满神秘感和潜在财富的活动,简直就像是黑夜中的一道闪电,瞬间照亮了他平淡无奇的世界。

但问题来了,按照咱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尤其是对于已婚人士而言,這种“突然袭击”式的、可能花费不菲的活动,最好还是跟家里那位“一把手”报备一下,免得回家跪搓衣板。可这位男主角,偏偏就没打算走寻常路。也许是出于对自身“魅力”的过度自信,也许是想给老婆一个“惊喜”,又或许,他只是单纯地想体验一把“偷腥”般的刺激感(当然,这里说的“偷腥”绝对是褒义的,指的是一场不告诉家人的秘密行动)。

他毅然决然地,瞒着妻子,独自踏上了这场充满未知与冒险的拍卖会之旅。

这决定,无疑為接下来的剧情埋下了巨大的“雷”。你完全可以想象,当他踏入拍卖会场的那一刻,内心是有多么的忐忑与兴奋交织。周围的环境充满了奢華的氣息,各种奇珍异宝琳琅满目,空气中弥漫着一种难以言喻的紧張感。而我们的男主角,仿佛一个闯入童话世界的灰姑娘(呃,此处请自行脑补一下男性版的灰姑娘),既期待又紧张,生怕被哪个认识的人认出来,更怕自己一時冲动,把家底儿都给赔进去了。

而动漫最精彩的地方,就在于它没有刻意去营造什么惊心动魄的“谍战”氛围,反而将重点放在了男主角那一系列啼笑皆非的“伪装”和“躲闪”上。他得时刻提防着可能出现的熟人,还得装出一副“我就是来凑热闹的,什么都不懂”的模样。这种小心翼翼,又带着点儿“作死”的劲头,配上他那丰富的内心戏,简直能让人从头笑到尾。

当然,拍卖会上不可能只有他一个人。各种各样的人物粉墨登场,有真正的收藏家,有投机倒把的商人,甚至还有一些看起来就不是“正经人”的神秘买家。男主角为了能在这样復杂的环境中生存下来,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不断地运用他的“小聪明”来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每一次成功躲过一劫,都让他感到一阵后怕,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更加高涨的冒险激情。

更何况,拍卖会上的物品本身也充满了戏剧性。也许是一件看似普通的古董,却隐藏着一段惊人的歷史;也许是一件设计独特的艺術品,却引发了几个大人物的激烈争夺。男主角在其中,就像一个意外闯入的“搅局者”,他的出现,他的举动,无形中给這场本就充满变数的拍卖会,增添了更多的未知数。

他到底会拍下什么?又会因此引发怎样的连锁反应?这些都让人充满了好奇。

而当这份刺激,是以一种近乎“冒着生命危险”的方式呈现时,它的魅力,自然是无法抵挡的。

笑料百出,当“秘密行动”遇上“猪队友”?

男主角以为自己掌控着一切,以为这场“瞒天过海”的拍卖会之旅,尽在掌握。生活的真相往往是,当你觉得一切尽在掌握時,往往就是灾难的開始。尤其是当你身边,还可能出现那么一两个“神助攻”,哦不,是“猪队友”时,你的“秘密行动”,很可能就會变成一场全民皆知的“公開处刑”。

动漫《我没跟老婆说就去参加拍卖会》在part1铺垫了男主角的“单枪匹马”行动后,进入part2,更是将搞笑的“升级版”带给了观众。当男主角以为自己可以在拍卖会场呼风唤雨,低调行事时,命运的齿轮開始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旋转。也许是他在某个关键时刻,不小心发出了过于兴奋的惊叹声,也许是他试图躲避某个熟人时,制造了过于夸張的肢體动作,又或者,仅仅是他不小心打翻了一杯酒,引来了所有人的目光。

那些细微的“失误”,在放大镜下,都可能成为引爆笑弹的导火索。

而更具戏剧性的是,有时候,最可怕的对手,不是来自外界,而是来自你意想不到的“内部”。比如,突然出现在拍卖會场,但却根本不知道男主角在此的“猪队友”。这个人,可能是男主角的某个损友,也许是某个和他一样,热衷于“秘密行动”但总是搞砸的哥们儿,甚至是某个和他关系匪浅,但却一点也不理解他“小心思”的亲戚。

这位“猪队友”的出现,无疑是给男主角的“秘密行动”上了双重保险——不是为了安全,而是為了更加“稳固”地走向失败。想象一下,当男主角正在费尽心机地躲避着某位他妻子可能认识的“眼线”,突然,这位“猪队友”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兴高采烈地冲过来,一边大喊着男主角的名字,一边试图勾肩搭背。

那一刻,男主角的内心OS,估计比任何一个恐怖片主角的内心戏都要精彩。

这位“猪队友”的存在,不仅打破了男主角精心营造的“低调”人设,更是为他带来了额外的“麻烦”。也许是因为“猪队友”的言行举止过于张扬,导致男主角被更多人注意到;也许是因为“猪队友”对拍卖会一窍不通,却偏偏喜欢“指点江山”,引来了不必要的误会;甚至,可能這位“猪队友”无意中说出了一些,与男主角“秘密行动”相关的、半真半假的线索,让其他人对他产生了更多的怀疑。

动漫通过对這些“猪队友”的刻画,将搞笑的“层次感”推向了新的高度。它不再是单纯的男主角一个人在“作死”,而是将这种“作死”的效应,进行了“病毒式传播”。你看着男主角在努力弥补“猪队友”造成的烂摊子,同时还要应对拍卖会本身的挑戰,那种焦头烂额,却又不得不强颜欢笑的样子,简直是笑到肚子疼。

当然,这些“猪队友”的存在,也不是完全没有“积极意义”。至少,他们给了男主角一个绝佳的“挡箭牌”——“你看,不是我一个人在犯傻,还有比我更傻的!”这种“同甘共苦”(好吧,更像是“同归于尽”)的经歷,反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男主角与这位“猪队友”之间的“革命友谊”。

除了“猪队友”的捣乱,part2的剧情还会更加深入地挖掘拍卖会上隐藏的秘密。也许男主角拍下了一件看似不起眼的物品,却因此卷入了一个巨大的阴谋;也许他无意中成为了某场争夺战的关键人物,被迫在多方势力之间周旋。这些情节的加入,使得动漫在搞笑之余,又增添了几分紧张刺激的元素。

《我没跟老婆说就去参加拍卖會》动漫,用它独特的方式,将一个“成年人的小秘密”演变成了一场全民皆知的“喜剧闹剧”。它让我们看到,生活中的意外和巧合,是如何一步步将一个看似简单的决定,推向失控的边缘。而在這个过程中,那些讓人忍俊不禁的瞬间,那些“猪队友”带来的“神助攻”,都成为了這部动漫最独特的魅力所在。

它告诉你,有時候,最有趣的冒险,就藏在那些我们试图隐藏,却又无可避免地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时刻。如果你想在欢笑中释放压力,感受肾上腺素飙升的快感,那么这部动漫,绝对是你今年不容错过的精彩之选!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卓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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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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