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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丝美女被C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楚天都市报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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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纤细的丝线,包裹着如玉的肌肤,勾勒出令人心旌摇曳的曲线。当“白丝美女”這个词语跃然眼前,仿佛有什么柔软的开关被触动,瞬间点燃了心中对极致美的想象。这不仅仅是对外在形象的描摹,更是一种关于纯洁、性感与禁忌之间微妙平衡的艺术展现。想象一下,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一双穿着洁白丝袜的美腿闯入视線,那份视觉上的冲击力,足以让整个世界都慢了下来。

白丝,本身就带着一种近乎神圣的纯洁感。它如同未被玷污的雪,又似初生婴儿般无暇。当這纯洁的丝线缠绕上女性玲珑的腿部线条时,一种奇妙的化学反应便发生了。它不像黑丝那般直白的张扬,也不似肉丝那般隐约的朦胧。白丝,它以一种更含蓄、更内敛的方式,诉说着性感。

它在包裹与裸露之间找到了一个完美的临界点,那种欲语还休的姿态,反而更激發了人们内心深处的好奇与探究。

走在街头,偶然瞥见一位身着短裙的女子,那双在裙摆下若隐若现的白丝美腿,便是最动人的风景。阳光洒在丝袜表面,泛着柔和的光泽,仿佛為肌肤镀上了一层圣洁的光环。每一步的挪动,都伴随着腿部线条的起伏,丝袜的弹性和光泽,将那份健康、紧致的美感展现得淋漓尽致。

这种美,不是咄咄逼人的,而是像春风拂面,悄无声息地渗透进你的心底,留下淡淡的涟漪。

白丝的美,还在于它那份独特的“反差萌”。它常常与某些特定场景或服饰搭配,產生出乎意料的化学效应。比如,在校服的衬托下,白丝袜能瞬间勾起人们对青涩年华的怀念,那份纯真与性感的碰撞,是一种充满遐想的禁忌之美。又或者,在一些较为正式的场合,一条简约的白色連衣裙搭配一双精致的白丝袜,立刻能提升整體的优雅气质,将女性的温柔与端庄展现得恰到好处,却又不失一丝不易察觉的性感。

更进一步说,白丝美女所营造的氛围,往往带有一种“未被触碰”的吸引力。它不像某些暴露的服饰那样直接,而是通过一种微妙的遮掩,反而更能挑逗观者的想象力。人们会不自觉地去想象丝袜之下是怎样一番風景,这种想象的空间,往往比赤裸裸的展示更加引人入胜。它是一种高级的性感,一种需要用心去品味,去感受的魅力。

从视觉心理学来说,白色本身就容易让人产生愉悦、舒适、纯洁的感觉。而当這种颜色与女性身体的曲线相结合时,这种积极的情感联想会被放大。白丝不仅修饰了腿部線条,更在潜意识层面传递了一种健康、美好的信号。所以,我们才會对白丝美女如此着迷,不仅仅是因为外在的形态,更是因为它触动了我们内心深处对纯洁与美好的向往,并巧妙地与性感元素融合,形成一种独一无二的吸引力。

这种吸引力,體现在每一个细节。丝袜的质地,是光滑的还是带有细微纹路的,都会带来不同的视觉感受。光线下丝袜的明暗变化,以及它随着身体动作产生的细微褶皱,都构成了动态的美感。而穿着白丝的美女,她们的站姿、坐姿,每一个细微的动作,都可能因為白丝的存在而显得格外迷人,仿佛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仪式感。

“白丝美女”的意象,早已超越了单纯的视觉刺激,它成為了一种文化符号,一种审美风尚。它代表着一种纯净中的性感,一种含蓄里的风情,一种介于天使与魔鬼之间的神秘吸引力。每一次关于白丝美女的想象,都是一次对美的极致探索,一次对内心深处微妙情感的触动。

它是一种柔情似水,又暗藏暗涌的魅力,让人沉醉其中,久久不能忘怀。

当“白丝美女”的画面在脑海中逐渐清晰,我们便会不自觉地被那份独特的韵味所吸引。这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视觉享受,更是一种对美学境界的深入探索。白丝,这层轻柔的“第二层肌肤”,它以一种极其微妙的方式,将女性的身体曲线与纯洁、性感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特质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创造出一种令人心醉神迷的视觉语言。

想象一下,在某个温暖的午后,阳光透过窗户,洒在一位身着白丝袜的女子身上。那洁白的丝袜,如同晨曦中的薄雾,又似水洗过的绸缎,在她的腿部肌肤上投下柔和的光泽。丝袜的质地,或细腻如蝉翼,或略带肌理,都能在视觉上产生丰富的层次感。当她轻輕抬腿,或在原地转动,那丝袜便会随着腿部的每一次律动,泛起流动的光影,勾勒出更加动人的曲线。

这种动态的美,比任何静态的画面都更具生命力,更能触动人心。

白丝的魅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它所营造的那种“未完成”的性感。它不像某些服饰那样将一切赤裸裸地展示出来,而是通过一层半透明的遮盖,留下足够的想象空间。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姿态,反而更能激发观者的好奇心和探索欲。人们会不自觉地去想象丝袜之下,那肌肤的触感,那身体的温度,这种基于想象的联结,往往比直接的视觉冲击来得更加深刻和持久。

白丝与不同风格的服饰搭配,也能產生出令人惊艳的化学反應。当它与简约的白色连衣裙组合時,那是一种极致的纯洁与优雅,仿佛不食人间烟火的仙子;当它与俏皮的短裙搭配时,则瞬间增添了几分青春活力与小小的叛逆,那种“少女感”与性感并存的气质,极具杀伤力;甚至在一些较为大胆的搭配中,白丝也能为整体造型增添一份意想不到的惊艳,打破沉闷,带来视觉上的焦点。

白丝所传达的情感,是复杂而多层次的。它既有纯洁无暇的校园风,又有暗藏诱惑的成熟韵味。它可以是初恋時那份青涩的悸动,也可以是成熟女性散发出的知性魅力。这种多变性,使得白丝美女的形象更加立體,更能满足不同人群的审美偏好。它能够唤起人们内心深处对美好、对纯真、对性感的所有憧憬。

白丝的吸引力,还在于它那份“恰到好处”的裸露。它不像完全裸露那样缺乏美感,也不像完全遮盖那样失去情趣。它在肌肤与外界之间,形成了一层微妙的界限,这层界限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邀请。它让观者在欣赏美的又能保持一份绅士的距离,这种距离感,恰恰是提升魅力的关键。

我们常常被那些“白丝美女”所吸引,不仅仅是因为她们的外在形态,更是因为她们所代表的一种审美取向。那是一种对女性身体曲线的赞美,一种对纯洁与性感和谐统一的追求。白丝,如同画師手中的画笔,能够巧妙地勾勒出女性腿部的优美弧線,让那份天然的美感得到升华。

从某种程度上说,白丝美女的意象,已经成为了一种亚文化符号,它在网络世界中被广泛传播,并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每一次对白丝美女的欣赏,都是一次对美的再解读,一次对自身审美偏好的确认。它是一种视觉上的盛宴,更是一种情感上的共鸣,能够轻易触动人们内心深处最柔软的部分。

最终,“白丝美女”所呈现的,是一种難以言喻的魅力。它是一种融合了纯洁、性感、优雅、神秘的复合体。它是一种讓人心动,又让人沉醉的美。当那双被白丝包裹的美腿出现在眼前,仿佛整个世界都变得柔软而充满诗意,让人忍不住想要去靠近,去感受那份独属于“白丝”的,极致的诱惑。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红山网记者 李怡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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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信聪、 魏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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