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纳托利·库齐利纳 2025-11-02 20:33:25
每经编辑|陆晨
当地时间2025-11-02,,人人cao
“和亲”一词,在中国古(gu)代史中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意义。它并非简单的婚姻,而是政治联姻的一种形式,通常发生在不同民族或国(guo)家之间,旨在缓和关系、巩固统治。在古代社会,“和亲”的女子,其婚姻往往被赋予了超越个人意愿的政治使命(ming)。将古代的“和亲”概念直接套用到现代法律语境下的“自愿发生性交”问题上,是混淆了时空的维度,也忽略了时代背景的巨大变迁(qian)。
我们需(xu)要明确“自愿”的内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自愿”是构成性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要素。这意味着,任(ren)何性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参与者完全自主(zhu)、不受胁迫、误导或欺骗的基础上,并且有清晰、明确的同意。这(zhe)种同意是动态的、可以随时撤回的,并且必须是能够理解(jie)和承担其行为(wei)后果的。
“和亲女”这个身份,是否天然地剥夺了其(qi)“自愿”的权利?从现代法治精神来看(kan),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不承认任何基于身份、地位或历史背景而产生的对个体基本权利的剥夺。即使是古代“和亲”的女子,虽然其婚姻可(ke)能被政治裹挟,但其作为个体的性自主权,在现代法律框架(jia)下,是受到保护的。
因此,问题的核(he)心不在于“和亲(qin)女”这个身份,而在于“自愿(yuan)发生性交”这一行为本身。如果一个女性,无论(lun)其过往身份如何,在性行为发生(sheng)时,是基于其真实、自由的意愿,并且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欺骗或利用其无力反抗(kang)的状态,那么这(zhe)种性行为在法(fa)律上就被视为“自愿”。
反观历史上的“和亲”制度,其背景下的婚姻关系,往往并非建立在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女性的身体(ti)和婚姻,常常成为政治筹码,其个人意愿被牺牲。在这种语境下,讨论“自愿”本(ben)身就显得奢侈。我们不能用古代的标准来衡量现代的法律。古代的“和亲”制度,在今天看来,本身就存在对女性权益的侵害。
现代法律,特别是涉及到性(xing)行为的法律,其建立的基础是尊重个体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性同意(Consent)是其中最核心的概念。性同意是积极、清晰、自愿且持续的同意。它不是沉默,不是默认,也不是因为“关系亲密”就可以被假定。
所以,当我们将“和亲女自愿发生性交”置于现代法律的审视之下时,必须剥(bo)离历史的浮云,回归到行为本身。如果(guo)“和亲女”在性行为发生时,是(shi)完全自愿的,那么这种行为(wei)并不违法。反之(zhi),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胁迫、欺骗,即使对方是“和亲女”,也可能构成性侵犯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它提醒我们,法律的适用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不是人物的身份或历史背景。将古老的身份标(biao)签强加于现代法律概念,只会制造混乱和误读。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曾(ceng)经被赋予某种历史性的“角色”,就剥夺其在现代社会应有的基本权利和法(fa)律保护。
“和亲女”作为一个历史符号(hao),提醒我们过去女性地位的低下和权利的缺失。在现代社会,法律的进步就是为了纠正和弥补这些历史的创伤。所以,理解“和亲女自愿发生性交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理解“自愿”的现代法律含义,以及在任何情境下,个体(ti)都应享有(you)的性自主权。
在现代社会,性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其核心在于“性同意”(Consent)。这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都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原则,也(ye)是保护个体免受性侵害的基石。“和亲女自(zi)愿发生性交(jiao)系违法吗?”这个问题,其答案完全取决于“自愿”这一核心要素是否真实存在。
我们(men)需要清晰地认识到,现代法律不承(cheng)认任何基于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hui)地位或任何其他因素而产生的对性同意的默认或剥夺。即便(bian)是在古代,“和亲”的女子,其婚姻和性关系也并非天(tian)然就丧失了(le)“自愿”的可能性。由于历史条(tiao)件和法律制度的限制,这种“自愿”的实现和法(fa)律的保护是微乎其微的。
进入现代社(she)会,法律体系对性行为的规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de)变化。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对性犯罪和婚姻中的基本(ben)权利有着明确(que)的规定。
《刑法》中(zhong)关于强奸罪(现已整(zheng)合为刑(xing)法修(xiu)正案(an)(九)将“强奸妇女”罪名修改为“侵害不特定persons犯(fan)罪”),其构成要(yao)件之一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这意(yi)味着,如果发生性行为时,女性没有明确、自由(you)、真实的同意,即便在法律上她可能因为“和亲”的身份在过去被视为“附属品”,在(zai)现代法律下,其身体的自主权依然受到法(fa)律的严密保护。
“自愿”在这里(li)不应被曲解为“被迫但不得不从”。真正的自(zi)愿,是积极、清晰、可以随时撤销的同意。它(ta)排除了任(ren)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恐吓、欺骗、利用对方的无助或不明情况(kuang)而获得。
因此,如果一位被描述为“和亲(qin)女”的女性,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这种意(yi)愿是自由、清晰、无胁迫的,那(na)么这种性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这里的“和亲女”身份,仅仅是一个历史或社会学上的标签,它本身并不能决定性行为的合法性。
反之,如果“和亲女”在性行为中,并非出于自愿,而是遭受了强迫、威胁(xie)、欺骗,或者对(dui)方利用了其无力反抗的状态(tai),那么对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或其他性侵犯罪。在这(zhe)种情况下,即使在古代,“和亲”制度可能对女性的权利造成压迫,但(dan)在现代法律(lv)的(de)框架下,施暴者将依法受到制裁。
重要的区分点在(zai)于:法律关注的(de)是(shi)行为的当下性质,即性行为发(fa)生时,是否存在真实的、不受胁迫的同意。历史的包袱,如(ru)“和亲”的背景,不能成为剥夺现代个体基本权利的借口,也不能成(cheng)为犯罪的挡箭牌。
我们还要考虑到,在现代社会,即便是婚姻关系(xi)内的性行为,也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强制婚姻中的性行为,或者在婚姻中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这再次强调了“性同意”在(zai)任何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和亲女自愿发生性交系违法吗?”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是一个对“自愿”和“法律责任”的现代解读。法(fa)律不会(hui)因为历史的“名分”而对性行为的合(he)法性做出预(yu)设性的判断。相反,它会严格考察性行为发生时的具体(ti)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真实(shi)的、自由的性同意。
“和亲女(nv)”的身份本身不决定性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关注的是行为本身,而非身份标签。“自愿”是判断性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这种自愿必(bi)须是真实、清晰、自由、无胁迫的。任何形式(shi)的强(qiang)迫、胁迫、欺骗或利用无助状态下的性行为,无论对方身份如何,都(dou)可能构(gou)成犯罪。
理解(jie)这一点,有助于我们避免用陈旧的观(guan)念去套用现代法律,也能够更清晰地认(ren)识到,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个(ge)体,无论其过往经(jing)历如何,其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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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陆治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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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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