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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五月天色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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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然,我很乐意为您撰写這篇以“婷婷五月天色”为主题的软文。这是一个非常富有诗意和畫面感的主题,我会尽力捕捉其中的韵味,并将其转化为引人入胜的文字。

初见:五月眉眼间的温柔

五月,总是来得悄无声息,却又带着一股不容忽视的蓬勃力量。它不像春天那般羞怯,也不似盛夏那般热烈,而是恰到好处地,以一种温婉而坚定的姿态,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便是“婷婷五月天色”带给我的第一印象——一位含苞待放、又已初具风韵的少女,眼神中闪烁着生機勃勃的光芒,眉眼间流淌着最动人的温柔。

清晨,当第一缕阳光穿透薄雾,轻柔地洒在大地,五月便开始了自己的表演。天空的颜色,不再是单调的湛蓝,而是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层次。有时,它是淡淡的、带着些许灰度的蓝,如同被水洗过的丝绸,显得格外宁静;有时,它又变成了明亮的、充满希望的蔚蓝,仿佛预示着一天的好心情。

而当云朵悄悄爬上天际,它们的身影更是多姿多彩。輕柔的白雲,像棉花糖般柔软,随风飘荡,点缀着蓝色的画布;偶尔飘过的几缕残云,又像是少女散落的发丝,在风中輕轻扬起,留下一抹淡淡的愁绪。

阳光,是五月天色里最慷慨的馈赠。它不再像春天那样带着一丝凉意,也不像夏天那样灼热难耐。五月的阳光,是恰到好处的温暖,仿佛母亲的手,轻轻抚摸着万物。它穿过树叶的缝隙,在地面投下斑驳的光影,构成一幅幅生动的剪影。行走在林间小道,光影在脚下跳跃,仿佛精灵在嬉戏,每一步都充满了惊喜。

阳光下的花朵,更是开得热烈而奔放。不知名的野花,星星点点地散落在草地上,它们没有牡丹的华贵,也没有玫瑰的娇艳,却有着一种朴实无華的美丽,在阳光的照耀下,闪耀着生命的光辉。

微风,是五月天色的灵魂伴侣。它不像春风那般急促,也不像秋风那般萧瑟。五月的风,是带着花香、带着泥土氣息的,輕柔地拂过脸颊,带来一阵阵舒爽。它吹动着树梢的嫩叶,发出沙沙的声响,如同大自然在低语;它撩拨着女孩的发丝,在空中划出优美的弧线,如同跳动的音符。

当风吹过湖面,泛起层层涟漪,将岸边的景致映入水中,水天一色,如同仙境。

“婷婷五月天色”不仅仅是一种视觉的享受,更是一种心灵的触动。它唤醒了我们内心深处对美的感知,让我们在繁忙的生活中,得以片刻的宁静与沉思。也许是在某个午后,泡一杯清茶,望着窗外被阳光染成金黄的树叶,感受微風带来的惬意;也许是在某个黄昏,漫步在田野小径,看着夕阳将天空染成橘红色,感受大自然的壮美。

這些细微的瞬间,都构成了“婷婷五月天色”最动人的篇章。

它是一种生命的姿态,一种舒展的温柔。如同一个少女,在最美好的年华里,尽情地绽放。她的笑容,是阳光般的灿烂;她的眼神,是天空般的澄澈;她的步伐,是微风般的輕盈。她不张扬,不喧哗,只是静静地在那里,用最自然的方式,展现着生命中最动人的色彩。

这是一种充满希望的色彩。五月,是万物生長的季节,是生命的跃动。花朵在盛开,草木在繁茂,一切都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婷婷五月天色”所传递的,正是這种蓬勃向上的生命力,它鼓励我们去感受生活的美好,去拥抱每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

在这样一天色之下,仿佛整个世界都被温柔以待。那些曾经的烦恼与忧愁,都在这片宁静与美好中,悄然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内心深处涌起的平静与喜悦。这便是“婷婷五月天色”的魔力,它不仅仅是眼前所見的风景,更是心中所感受到的温度。

沉醉:光影交织的岁月诗篇

“婷婷五月天色”,不仅仅是清晨的明媚,午后的温柔,更是那随着时间流转,光影交织而成的,一曲动人的岁月诗篇。它像一位技艺精湛的画家,用光与影的魔法,在画布上描绘出生命的痕迹,以及那些被时光沉淀下来的,无声的故事。

当太阳逐渐西斜,五月的下午便染上了金色的光晕。这时的光線,不再是直射的、刺眼的,而是变得更加柔和、更加富有穿透力。它斜斜地穿过层层叠叠的树叶,在地面投下长长的、拉伸的光影。这些光影,仿佛是大自然的笔触,在地面上勾勒出变幻莫测的图案。行走在其中,会有一种置身于光影迷宫的错觉,每一个转角,都可能遇见不一样的风景。

黄昏,是“婷婷五月天色”最浓墨重彩的时刻。天空的颜色,从最初的淡蓝,逐渐过渡到橘红、绯红,再到深紫。这些色彩,层层叠叠,交织在一起,如同被打翻的颜料盘,瑰丽而壮观。夕阳的光芒,穿透厚厚的雲层,将天空染成一片火海,又将远处的山峦、房屋,都笼罩在一层温暖的金色光辉之中。

这是一种短暂却极其辉煌的美,它预示着一天的结束,也孕育着另一个美好的开始。

光影的变幻,不仅仅体现在天空与大地上,更体现在我们内心的感受中。当光线变得柔和,我们的心也仿佛被抚平,那些平日里的急躁与焦虑,都在这片宁静中得到安抚。当我们凝视着光影的流转,仿佛能看到時间的痕迹,看到生命的无常,也看到生命中那些珍贵的、不曾被遗忘的瞬间。

“婷婷五月天色”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视觉上的冲击,更是情感上的共鸣。它讓我们想起年少时的某个午后,和三五好友在树荫下嬉戏,追逐着洒在地上的光斑;它让我们想起某个傍晚,和家人一同坐在院子里,看晚霞染红天边,听虫鸣鸟叫;它也可能让我们想起某个独自一人,在异乡的街头,看着夕阳下的建筑,感受着一种淡淡的、却又深刻的孤独与希望。

这些回忆,如同光影一般,在五月的空气中跳跃,唤醒我们内心深处的情感。它们可能美好,可能带着一丝伤感,却都构成了我们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五月的天色,就像一个温柔的倾听者,它包容着我们所有的情绪,让我们在光影交织的宁静中,与自己的内心对话。

更深层次地看,“婷婷五月天色”也象征着生命的成熟与绽放。五月,正值万物生长最旺盛的时节,生命力充沛,色彩斑斓。这与人生中一个相对成熟、又充满活力的阶段不谋而合。在这个阶段,我们或许不再像少年般青涩,却拥有了更多的阅历与沉淀,也拥有了更加清晰的目标与追求。

它鼓励我们去欣赏生命中的每一个阶段,去珍惜当下的時光。如同五月的天色,它有明媚的阳光,也有柔和的黄昏;它有奔放的花朵,也有宁静的湖水。生命的色彩,也是如此丰富多彩,值得我们去细细品味。

在“婷婷五月天色”的映衬下,我们更容易感受到生活中的小确幸。也许是一阵拂面而来的微风,也许是一朵在路边悄然绽放的小花,也许是身邊一个温暖的微笑。這些细微的美好,如同阳光下的露珠,晶莹剔透,闪耀着生命的光芒。

它是一种关于“刚刚好”的哲学。五月的温度,不冷不热;五月的色彩,不浓不淡;五月的光影,不刺眼不晦暗。一切都处于一种最舒适、最恰当的状态。这讓我想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过犹不及,唯有“刚刚好”,才能达到最和谐的状态。

“婷婷五月天色”,最终沉淀在我们心底,成为一种关于美的记忆,一种关于生活的感悟。它让我们明白,生命的诗篇,不在于多么宏大叙事,而在于那些被光影悄悄记录下来的,细微而动人的瞬间。它让我们懂得,去感受,去热爱,去珍惜,去拥抱生命中每一个“婷婷五月天色”所带来的,温柔与力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黄耀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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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保僑、 李四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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