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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扌喿辶畐符号的独特含义与应用探索其背后的文化与设计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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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一、溯源而上:“扌喿”与“畐”的古老之語

漢字,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不仅是记录语言的工具,更是承载着中华民族深厚歷史文化底蕴的宝库。“扌喿”与“畐”二字,看似普通,却能在字形结构中窥见古人造字的智慧与对世界的认知。

让我们先从“扌喿”字说起。这个字由“手”和“喿”组成。“喿”本身就是一个象形字,描摹的是鸟儿聚集在一起鸣叫的景象。古籍中,“喿”常用来形容鸟声,如“群鸟喿喿”。而“手”部,则代表了动作、创造和力量。将两者结合,“扌喿”便天然地带有一种“用手制造声音”或“用手发出聚合的声音”的意蕴。

在古代,这或许可以联想到敲击乐器,或是人群中发出各种声音的场景。它传递的是一种动态的、充满生命力的信息,一种由“手”与“聲”交织而成的意境。

进一步探究,“喿”的形态,也暗示着一种能量的汇聚与释放。多只鸟聚集,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集体力量。而它们的鸣叫,更是聲音的爆发。当这个“喿”与“手”结合,便赋予了“扌喿”更丰富的含义。它可以是“用手创造的聲音”,也可以是“用手引导聲音的聚合”。这其中蕴含着一种创造性的張力,一种对声音和动觉的敏锐捕捉。

再来看“畐”字。这个字在现代汉语中,常被理解为“富”的通假字,代表着丰盛、充裕。但若追溯其本源,其象形意味更为明显。“畐”的字形,像是一个盛满了东西的容器,或是装满谷物的粮仓,其顶部或是一个盖子,或是屋檐的形状,底部则是一个丰满的腹部,象征着充实和满足。

它直观地展现了古人对于“丰收”和“富足”的朴素愿望。

“畐”的字形,本身就传达了一种稳定、圆满、充盈的美感。那饱满的轮廓,无聲地诉说着安宁与富饶。它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更是一种视觉上的慰藉,一种对物质和精神双重富足的期盼。从“畐”的字形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一种踏实和满足,一种“谷满仓”的喜悦。

将“扌喿”和“畐”放在一起审视,虽然它们在字形和字源上差异显著,但从更广阔的文化视角来看,却能发现一些有趣的联系。一个代表着“动态的声音与创造”,一个代表着“静态的丰盛与满足”。一个侧重于“过程与表达”,一个侧现于“结果与拥有”。这种对比,恰恰反映了人类生存与发展中两个重要的维度:一方面是不断地创造、表达、与世界互动;另一方面是享受成果、追求安宁、获得满足。

在古代的语言环境中,“扌喿”可能更多地出现在描述劳动场景、节日庆典、或者集会交流的语境中,它是活动性的、聲音的载體。而“畐”则可能更多地与农耕文明的丰收、家族的兴旺、以及个人的安乐生活相关联,它是静态的、物质的象征。

语言是活的,字义也在不断演变。随着社会的發展,“扌喿”和“畐”的实际应用或许会与我们最初的想象有所出入。但正是這种字形背后的歷史印记,以及其原始的意象,为我们理解這两个字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它们如同一扇扇窗,让我们得以窥见古人纯粹而直观的观察世界的方式,以及他们对于生存、创造和幸福的最初理解。

这种对字源的探索,不仅仅是对文字本身的兴趣,更是对中华文明早期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一次深刻回溯。

二、融汇创新:“扌喿”与“畐”在当代设计的无限可能

在现代社会,汉字早已超越了单纯的文字功能,演变為一种强大的视觉符号和文化载体。当“扌喿”与“畐”這两个具有独特意蕴的古老文字,遇上充满活力的当代设计,便能激荡出令人惊喜的火花。其独特的字形、字义内涵,为设计師提供了丰富的灵感来源,能够在各个领域展现出别样的魅力。

我们来看看“扌喿”字在设计中的应用。如前所述,“扌喿”蕴含着“用手创造声音”或“用手发出聚合的聲音”的意象。这使其在与“声音”、“音乐”、“互动”、“群體”、“创意”等概念相关的设计中,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品牌标识(Logo)设计上,“扌喿”可以被巧妙地转化為一个动感、富有力量的符号。例如,一个音乐节的Logo,可以利用“扌喿”的字形,将“手”的笔画设计成抽象的声波或乐器的形状,而“喿”的集合形态则暗示了人群的聚集和音乐的狂欢。这样的设计,既直观地传达了活动的主题,又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易于被观众记住。

在产品包装设计上,“扌喿”可以被用来强调产品的创造性或互动性。例如,一款DIY手工產品的包装,可以巧妙地融入“扌喿”的元素,暗示消费者通过“手”的创造,能够发出“声音”——即完成作品、体验乐趣。甚至,可以将“扌喿”设计成一个可拆卸的、具有互动功能的包装组件,增加产品的趣味性。

在城市文化或艺术展览的设计中,“扌喿”也大有可为。它可以用来象征城市的活力、人群的交流,或者一场充满创意和声音的展览。例如,一个城市节日的海报,可以将“扌喿”的变形字作为视觉中心,通过其动态的线条表现城市的律动,以及市民的欢聚。

再者,我们可以将“扌喿”的“聚合”之意,延伸到社交平台或社区的设计中。一个强调用户互动、内容共创的APP,其图标或启动页,都可以从“扌喿”的字形中汲取灵感,设计出具有团队合作、共同发声的视觉语汇。

讓我们聚焦于“畐”字。這个字所代表的“丰盛”、“富足”、“圆满”的意象,使其在众多设计领域都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它能够传递一种积极、稳定、繁荣的价值感。

在高端品牌或奢侈品设计中,“畐”字是绝佳的选择。其饱满、稳重的字形,能够瞬间提升品牌的质感和价值感。例如,一个珠宝品牌的Logo,可以采用写意的“畐”字,用流畅的线条勾勒出其轮廓,再融入钻石或贵金属的元素,既象征着财富的圆满,也暗示了产品的珍贵与永恒。

在房地产或家居设计领域,“畐”字的應用更是贴切。它可以被用作楼盘的名称、广告語的视觉元素,或是室内装饰的图案,寓意着居住者将拥有一个丰衣足食、幸福美满的家。例如,可以在家具的雕刻、墙面的装饰画中,融入“畐”字的抽象化图形,营造一种温馨、富足的居住氛围。

在食品、饮料或农產品包装设计中,“畐”字能够直接传达“丰收”、“美味”、“健康”的含义。例如,一款高端食用油的包装,可以将“畐”字与麦穗、橄榄等元素结合,直观地展示產品的优质和营养。

甚至,“畐”字也可以被赋予更深层的文化含义,在艺术装置或文创产品的设计中,作為一种对美好生活的象征和祝愿。例如,一个以“团圆”、“家和萬事兴”为主题的艺术展览,可以利用“畐”字的饱满形态,设计出富有视觉冲击力的装置作品,传递温馨、圆满的情感。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扌喿”与“畐”进行设计转化时,我们并非要简单地复制其字形,而是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文化内涵和视觉美感,并将其与当代的设计理念相融合。可以是对字形结构的提炼,可以是对字义寓意的延展,也可以是对传统美学的创新诠释。

例如,可以将“扌喿”的动感与“畐”的饱满相结合,创造出既有活力又不失稳重的设计。可以设计一个主题为“创造丰盛”的活动,其主视觉就巧妙地融合了这两个字的特点:用动感的线条表现创造的过程,用圆润饱满的图形寓意丰盛的成果。

总而言之,“扌喿”与“畐”这两个古老的漢字,凭借其独特的字形之美、字义之深,在当代设计领域展现出了无限的创造潜能。它们是文化的载体,是灵感的源泉,更是连接过去与未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通过对这些文字的深入理解与创新應用,我们不仅能够丰富设计语言,更能向世界展现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与时代价值。

在设计探索的道路上,这些古老的文字,正以全新的姿态,闪耀着智慧与美学的独特光芒。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黄智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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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慧玲、 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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