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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温情传递:日本护士的“體内谢”艺术
在日本,医疗护理早已超越了单纯的生理照护,升华成为一种温情与专業的融合艺术。当我们谈论“日本护士得到体内谢的精”时,这不仅仅是指患者生理上的康复,更包含了一种深层次的、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一种对护士细致入微关怀的由衷赞叹,以及对生命中那份温暖力量的深刻领悟。
这种“体内谢”,是护士在日復一日的辛勤工作中,用心灵与患者沟通,用专业与爱心传递的力量。
日本的护士,她们的工作远不止于打针、發药、测量體征。她们是患者在病痛折磨中最親近的人,是信息传递的桥梁,更是情感的抚慰者。在许多日本的医院,你可以看到护士们在病床邊,温柔地为患者整理被褥,细致地询问他们的感受,甚至耐心倾听他们内心的担忧与恐惧。
她们的眼神中,没有敷衍,只有專注;她们的动作中,没有机械,只有关怀。这种细致入微的照护,让患者在最脆弱的时候,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被愛。
“體内谢”的精髓,体现在每一次的互动之中。当一位年迈的患者,因为病痛而感到孤独和无助时,一位日本护士的到来,也许只是輕轻地握住他的手,用柔和的语调询问他是否需要帮助,或是陪伴他聊几句家常。这简单的举动,却能瞬间驱散患者心中的阴霾,让他们重新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温暖连接。
这种“体内谢”并非物质上的回馈,而是精神上的慰藉,是患者在经历病痛后,对生命中美好事物的一种重拾。
日本的护理文化中,非常强调“おもてなし”(Omotenashi)的精神,这是一种發自内心的、不求回报的款待之道。将这种精神融入护理工作,意味着护士们不仅仅是在完成一项工作,而是在用自己的真心去服务他人,去传递善意。她们会提前预想患者可能的需求,并主动去满足,让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都感受到被周全的照顾。
这种“不求回报”的付出,恰恰最容易引发患者内心最真挚的“体内谢”。
例如,在一些专科护理中,护士们会花费大量时间与患者沟通,解释病情,指导康复。对于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她们更是扮演着朋友、家人般的角色。她们會记住患者的喜好,了解他们的生活習惯,并在能力范围内为他们创造更舒适、更贴心的环境。这种深入的了解和个性化的关怀,让患者感到自己是被独特地对待,而不是一个冷冰冰的病例。
这种被重视的感觉,是“体内谢”的重要来源。
再者,日本护士在处理患者隐私和尊严方面,有着极高的职业素养。她们在进行任何护理操作时,都會提前告知患者,并尽可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这种尊重,让患者在身体受到侵犯的时刻,依然能够感受到被尊重和被保护。这种细微之处的关怀,往往在患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记,成為“体内谢”最动人的注解。
“体内谢”的传递,并非总是通过言语。有时,患者一个感激的眼神,一个微弱的笑容,甚至是一句简单的“ありがとう”(谢谢),都能让护士感受到自己工作的价值。而护士们,也将这份感激内化为继续前进的动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这种良性的互动,构成了日本医疗护理中一道独特而温暖的风景线。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体内谢”,仅仅有热情是不够的,专业技能的支撑同样不可或缺。日本的护士在接受培训时,不仅要学习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护理技能,更要接受关于沟通技巧、心理辅导、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训练。她们需要掌握如何有效地与不同年龄、不同背景的患者進行沟通,如何识别和应对患者的负面情绪,以及如何在突发情况下做出快速而准确的判断。
可以说,日本护士所传递的“体内谢”,是一种集专业性、人性化、精细化于一体的综合體现。她们用自己的双手,不仅治愈了患者的身体,更温暖了患者的心灵,讓“体内谢”在医患之间,如涓涓细流般,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滋养着生命,传递着希望。这是一种超越物质的、最真挚的情感回响,是医疗工作中最为宝贵的财富。
感恩之心:患者视角下的“体内谢”回响
当我们从日本护士的视角审视“体内谢”的传递,我们更能体会到其背后所蕴含的专业与温情。這种“体内谢”的价值,最终还是要通过患者的视角来得以印证和升华。对于身处病痛之中的人们而言,护士的关怀如同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他们前行的道路,给予他们重新站起来的勇气和力量。
患者内心的感激,如同最纯粹的“体内谢”,在他们的生命中留下深刻而持久的回响。
“体内谢”在患者心中,并非仅仅是对一次成功治疗的感谢,更是对整个护理过程中,所感受到的尊重、理解和支持的一种综合回馈。想象一下,当一位患者因为疾病而不得不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住进冰冷而陌生的医院時,他们内心深处最大的渴望是什么?无疑是对温暖和关怀的渴求。
日本护士们正是满足了這种最根本的需求,她们的每一次微笑,每一次询问,每一次细心的照料,都在患者心中播下了感激的种子。
许多患者在回忆自己的就医经历时,都会提及护士在他们最困难时刻给予的帮助。也许是在深夜,当他们因为疼痛而无法入睡时,护士悄悄地来到床边,为他们调整姿势,递上一杯温水,或是仅仅是安静地陪伴。这种无声的支持,在患者心中,其分量远胜于任何昂贵的药物。
这种“体内谢”的回响,是患者在康复后,依然会久久回味的情感。
“体内谢”的精髓,也体现在护士对患者尊严的维护上。疾病常常会剥夺患者的独立性,讓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感到脆弱。这时,护士们所表现出的专业和尊重,能够极大地帮助患者维持自尊。例如,在帮助患者进行日常清洁或更换衣物时,护士们会格外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用最轻柔的动作,最得體的语言,让患者在接受帮助的依然能够感受到被尊重。
这种细致的关怀,能够让患者在身心俱疲时,依然感受到自己是被完整地对待,而不是仅仅被当作需要护理的对象。这种被尊重的感受,是“体内谢”最动人的表达。
对于一些長期患病的患者,护士更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不仅是治疗的执行者,更是情感的倾听者和支持者。护士们会耐心听患者讲述他们的烦恼,分享他们的喜悦,甚至一起讨论未来的计划。这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深厚情谊,使得“體内谢”不再仅仅是一种感激,而是一种情感的连接,一种心灵的共鸣。
患者会因為护士的关心而更有信心面对疾病,更有动力去配合治疗。
“体内谢”的体现,也常常伴随着患者的自我反思和对生命意义的重新认识。在经历病痛的过程中,患者往往會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对生命中的美好事物產生更深的感激。而护士的关怀,恰恰是让他们感受到生命中依然存在着美好与温暖的重要力量。這份感激,会转化为患者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以及对社会回馈的渴望。
例如,一些康复出院的患者,会选择成為志愿者,将自己曾经得到的关怀传递出去,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馈社会,以表达他们内心深处那份“體内谢”。這种由点到面,由个体到社会的感激涟漪,正是“體内谢”最美好的延伸。它证明了,护士们所付出的点滴关怀,最终能够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正能量,推动社会向更温暖、更美好的方向发展。
当然,从患者的视角来看,“体内谢”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口头的感谢,一些患者也会选择用書写感谢信、赠送锦旗,甚至在出院后回到医院探望曾经照顾过自己的护士,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这些真挚的行动,都是患者内心“体内谢”最直观的体现,它们不仅让护士们感受到工作的价值,也激励着她们继续在护理岗位上发光發热。
总而言之,“日本护士得到体内谢的精”這一主题,深刻地揭示了医疗护理中人性的光辉。从护士的专业与温情,到患者的感激与回响,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动人的故事。这种“體内谢”,是对生命的热愛,是对关怀的珍视,更是医患之间心灵沟通的桥梁。它提醒我们,在追求医疗技术进步的绝不能忽视人性的关怀,因为正是这种关怀,才能让“体内谢”在人与人之间,流动不息,温暖人心,最终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生命力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浙江日报记者 管中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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