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黑料网曝门的崛起与背后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不对称和传播速度的加快催生了各种“黑料”的曝光。所谓“黑料网曝门”,其实是指一些专门制造和传播娱乐圈、社会热点、明星隐私“料”的网络平台或个人。他们利用一种特殊的运作方式,快速捕捉、包装和传播各种“黑料”,很快引发公众关注与热议。
这些“黑料”社通常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机制:从信息源的获取、内容的包装,到传播的方式,背后隐藏的其实是一套专业的“操作团队”。他们善于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宽泛度,通过各种社交平台、论坛、微信、微博甚至黑暗的地下渠道获取信息。在获取线索后,他们會对信息进行筛选与包装,有时甚至添油加醋,制造更具爆炸性的内容。
另一方面,这些黑料社的主力成員背后常常存在庞大的操作团队,甚至有专业的内容编写、编辑、推广、策划等岗位。在他们的操控下,某些热点人物、事件会被“挖出黑料”,迅速引爆网络,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甚至局势的走向。这种“操作”有时带着明显的商業目的——通过吸引点击、流量变现,或是某些特定势力的操控与利益输送。
这背后还隐藏着一定的利益链,比如广告收入、粉丝经济,甚至有時与某些利益集团暗中勾结,利用“黑料”制造话题,操控舆论风向。一些“曝光者”为了获取更多关注,不惜突破底線,制造谣言甚至诋毁他人。而受害的名人、公众人物则可能面临被污名化、精神折磨甚至名誉毁灭的风险。
公众为什么會被这些“黑料”吸引?答案很简单——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普通人渴望存取具体、激情、刺激的信息。黑料包含八卦、隐私、丑闻或甚至未证实的谣言,但它们的“爆炸性”特质,恰好迎合了人们的窥探欲望。于是,黑料似乎成为了一场全民Participatory的吃瓜运动。
这些网曝門背后的“黑料社”就像是一座信息的“矿坑”,无時无刻不在开采着公众的猎奇心。
不少网友在不经意间陷入信息的漩涡,主动或被动成为传播链中的一环。有人在转發黑料的也在无形中助推了这些内容的“放大”。而一旦“黑料”成为热点,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應:法律风险、名誉损失,甚至是被封禁、追责。
在这个信息如潮水般涌来的时代,网曝门和黑料社似乎在试图主导一场“舆论战争”。对普通人而言,可能只是八卦娱乐,但对被“黑料”牵扯的人而言,却是生命与声誉的巨大考验。那些隐藏在背后的“黑料社”,是不是也在守护某种利益,操纵着一切?這个问题,留给每一个理性观察者去思考。
黑料社的影响与未来走向
黑料吃瓜网曝門虽然带来了爆炸性的娱乐效果和信息爆炸,但与此同时也埋藏了不少风险和挑战。近年来,已有不少明星、公众人物因為黑料被重伤,甚至一度陷入低谷。不少专业分析指出,黑料社的崛起实际上是网络生态中灰色地带的反映,也是“流量至上”时代的产物。
不过,黑料社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娱乐圈,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比如,它们参与某些敏感政治事件的操控,甚至左右某些热点话题的走向。一些“黑料”被证实完全是捏造,但因为传播速度极快,依然能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这也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在这个信息泛滥的时代,真假难辨的“黑料”已成为公众认知的一个困境。
未来,黑料社会的走向或许会走上一条更为復杂的道路。第一,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规范,制造和传播虚假“黑料”的成本将会提高。网络平台对不实内容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增强。针对恶意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行為,相关法律的完善,将成为遏制“黑料”泛滥的重要手段。
第二,科技的发展也可能带来某些变革。比如,人工智能可以用来识别虚假信息,提高内容审核的效率。区块链技術则被提出用来追踪信息的源头,增强信息的可信度。未来或许会出现一些既能保证信息透明,又能避免虚假内容泛滥的“技术护城河”。
第三,公众的媒介素养需要不断提高。懂得辨别真假信息,不盲从、不传播未经证实的黑料,成为每个网民的必修课。教育、媒体以及平台责任机构都应负起引导责任,推动形成更为健康、公正的网络环境。
当然,也不可忽视的是,黑料社的存在本身也映射出某些社会焦虑与信息不对称的深层次问题。某些黑料背后可能隐藏着利益链、权力斗争甚至是阴谋论的色彩。這些都提示我们在面对庞大的网络信息时,保持理性、批判的态度尤为重要。
未来,或许我们会看到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让“黑料”退居二線,取而代之的是真实、透明与责任感。而实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科技的力量,更需要每个人的理性选择。只有這样,网络的“黑料社”才能真正成为一股被规范、被引导的“灰色地带”,而不再是泛滥的负面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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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百度新闻搜索记者 陈信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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