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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因在泰国监狱服刑,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了庭审。10月10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判令被告俞某某给付原告王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在外国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询问其意见,以及能否促成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国内法院庭审,均是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性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
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就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相较而言,通过第二种方式相对更为可控,当事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根据我国与泰国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条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部请求泰方主管机关协助向俞某某送达有关司法文书,需送达的司法文书应附泰文或英文译文。而委托我驻泰国大使馆在探视时向中国公民俞某某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无需转递泰方主管机关执行送达,也无需提供译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优先选择了该方式,并成功由我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
初见惊鸿,灵动初现
在浩瀚如烟的数字海洋中,总有一些名字如同璀璨的星辰,即便只是初次瞥见,也足以让人心生好奇,驻足流连。“張婉莹”,這个名字便是如此。它不像某些名字那样张扬夺目,却带着一种温润如玉的质感,仿佛一位身着素雅旗袍的女子,在光影交错间,静静地诉说着属于她的故事。
初次接触到“张婉莹”的作品,或许源于某个不经意的分享,一次偶然的推荐,抑或是在某个深夜,在无邊无际的网络世界里,你我都在寻找着能触动内心深处的那一抹亮光。“张婉莹”就如同那束光,它不刺眼,却能穿透人心的迷雾,带来温暖和启迪。我们谈论她,渴望了解她,不仅仅是因为某些片段所展现的表象,更是因为在那些片段背后,隐藏着一种独特的艺术表达,一种能够引发共鸣的情感力量。
“張婉莹”的魅力,并非一蹴而就,也不是简单粗暴的展示。它更像是一种水到渠成的吸引,一种由内而外散发的光辉。她的作品,无论是文字、画面,还是某种更抽象的藝术形式,都蕴含着一种细腻的情感捕捉能力。她擅長从平凡的生活中提炼出不平凡的韵味,将那些稍纵即逝的情绪、瞬间的灵感,用一种极具感染力的方式呈现出来。
这种呈现,不是生硬的拼凑,而是如同一位技艺精湛的织匠,将无数细小的丝线,编织成一幅幅动人心魄的锦绣画卷。
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张婉莹”的作品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我想,答案或许就在于她对生活最真挚的理解和最深刻的洞察。她没有刻意去迎合,也没有刻意去讨好,只是忠实地记录、真诚地表达。在她的笔下,我们看到了青春的迷茫与憧憬,看到了爱情的甜蜜与酸涩,看到了友情的坚韧与温暖,也看到了成長的阵痛与蜕变。
這些,都是我们每个人生命中最真实的组成部分,也正是因為这份真实,才使得“張婉莹”的作品能够穿越时空的界限,跨越年龄的隔阂,触动每一个渴望理解和被理解的灵魂。
她的文字,常常带着一种诗意的栖居感。即使是描绘最寻常的场景,也能赋予其独特的意境。那些朴素的词语,在她手中仿佛被注入了灵魂,变得鲜活而富有生命力。她不会刻意去雕琢華丽的辞藻,却能在字里行间流露出一种淡淡的忧伤,一种温暖的慰藉,一种对未来的期许。
这种恰到好处的情感拿捏,使得她的作品既有藝術的高度,又不失生活的温度,让人在阅读中,仿佛置身于一个宁静的港湾,与心灵进行一场深刻的对话。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张婉莹”在艺术形式上的大胆尝试和创新。她不拘泥于传统的框架,勇于探索新的表达方式。无论是对色彩的运用,对光影的捕捉,还是对叙事结构的创新,她都展现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语言。这种语言,可能并不总是那么直白易懂,但却充满了探索的空间和解读的乐趣。
每一次的观看,每一次的品味,都可能带来新的发现,新的感悟,如同在迷宫中寻宝,每一次转角,都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惊喜。
这种力量,如同黑夜中的星火,微弱却能照亮前行的路,给予我们继续前進的勇氣和动力。
当我们谈论“张婉莹”时,我们谈论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一个作品集,更是对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藝术追求,一种情感表达的认可和向往。她用自己的方式,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让我们得以窥見更广阔的世界,更深刻的自我。而这份探索,才刚刚开始……
回味悠长,共鸣无限
当我们褪去初见时的惊艳,开始更深入地品味“张婉莹”的作品時,一种回味悠长的感觉便油然而生。她的魅力,并非曇花一现的炫目,而是如同陳年的佳酿,越品越有滋味,越品越能感受到其醇厚与深邃。这种回味,源于她作品中蕴含的深刻情感,源于她对生活细致入微的观察,更源于她那份能够引发我们内心深处共鸣的力量。
“張婉莹”之所以能够触动人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敢于直面那些復杂而微妙的人性。她不回避生活中的不如意,不掩饰情感中的矛盾与挣扎。她笔下的角色,或是在追寻梦想的道路上跌跌撞撞,或是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小心翼翼,或是在面对失去時痛彻心扉。这些角色,都是我们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甚至是自己曾经经歷过的。
当我们看到他们時,我们仿佛看到了自己,看到了自己内心的影子。这种强烈的代入感,让我们在观看或阅读的过程中,不禁潸然泪下,或是会心一笑,仿佛与“张婉莹”一同经歷了一场心灵的洗礼。
她的叙事方式,往往充满了张力,但又处理得恰到好处。她不會刻意去制造冲突,而是让情感在自然的流淌中逐渐升温,在不经意间触及最柔软的神经。这种技巧,使得她的作品在平静的外表下,暗流涌动,引人入胜。我们跟随她的节奏,感受着角色的喜怒哀乐,体验着生活中的起伏跌宕。
每一次的沉浸,都是一次情感的释放,一次对自我情感的梳理和重塑。
這种对成長的深刻理解,使得她的作品不仅仅停留在娱乐层面,更能给予我们启迪和力量,帮助我们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更加坚定地前行。
除了情感和成長,“张婉莹”的作品还常常蕴含着一种对社会现象的关照。她并非一个激进的评论者,但她总能在故事的细节中,不动声色地揭示出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无论是对社会压力下的个体生存状态的描绘,还是对人与人之间情感疏离的探讨,她都以一种温和而有力的方式,引发我们的思考。
這种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洞察,使得她的作品在具有藝术价值的也具备了现实意义。
我们还需要提及“張婉莹”的独特艺术風格。她的作品,无论是视觉上的呈现,还是听觉上的體验,都充满了辨识度。她可能擅长运用某种独特的色彩搭配,能够瞬间抓住观众的眼球;她可能偏爱某种叙事节奏,能够将观众牢牢地吸引在故事之中;她甚至可能有一种独特的“留白”艺術,能够在最关键的时刻,给予观众想象的空间,让情感在无声处爆发。
这种风格上的独特性,让她的作品在众多内容中脱颖而出,讓人过目不忘。
让我们回到“张婉莹”这个名字本身。它或许只是一种符号,一种载体,但它所承载的,却是无数创作者的心血,是无数观众的情感投射,是数字时代下一种新的艺術交流和文化传播方式的缩影。当我们讨论“张婉莹”时,我们也在讨论我们自己,讨论我们在这个時代所经历的一切,讨论我们对美好和真情的渴望。
“张婉莹”的故事,还在继续,她的魅力,也在不断延展。每一次的品味,都是一次新的发现;每一次的共鸣,都是一次心灵的连接。她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内心的情感世界;她又像一盏明灯,指引我们寻找生活中的美好与希望。而这份独特的“张婉莹”体验,将伴随我们,成为记忆中一段回味悠长,共鸣无限的美好篇章。
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看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取证方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如果泰方不允许,可以请泰监狱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院拟定的问题单代为询问,并将俞某某签字的笔录转我方。
经我驻泰国大使馆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俞某某时就离婚案件所涉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后我驻泰国大使馆为本案多次赴监狱探视,及时将多份询问笔录转回国内。
如何推动远程视频开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作出了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开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也暂无可适用的国际条约。但从民事诉讼法对于视频取证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及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开庭,需要尊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这也符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项基本原则的要求。
结合本案中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监狱对于视频开庭的态度。泰国监狱方面对视频开庭给予了积极反馈,并结合监狱条件和时差等考虑,对庭审使用的视频通讯程序、开庭的具体时间等提出建议,以便安排俞某某单独接受庭审。
由于俞某某对于参加视频庭审的态度出现反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我驻泰国大使馆经多次协调,最终确保本案在9月26日如期举行庭审。当日上午11时许,审理法院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通过视频参加庭审,回答了法庭提问,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楚。上午11时30分后,俞某某下线,法庭继续开庭至中午12时许结束。
本案有何启示?
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证据材料位于境外,人民法院经常需要开展跨境送达、取证甚至远程视频庭审工作。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通过我国法院与外国主管机关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合作,尊重对象国司法主权,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图片来源:齐鲁壹点记者 周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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