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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互换”成為心动开关:解锁婚姻的未尽之诗
在平淡如水的日子里,夫妻关系有时会陷入一种微妙的惯性。朝夕相处,熟悉到甚至懒得去发现对方眼角眉梢的新鲜之处,曾经炙热的愛恋,也可能在生活的琐碎中,渐渐褪去浓烈。人性深处,总有一丝对未知的好奇,对激情重燃的渴望。“果冻传媒互换老婆”这个略带大胆的创意,恰恰触及了许多人心底最隐秘的涟漪。
它并非鼓励随意,而是在一个安全、有边界的框架下,为夫妻双方提供一次前所未有的“换位思考”机会。
想象一下,当你们决定參与这场“互换”游戏,最先涌上心头的,或许是既紧张又期待的复杂情绪。对方的妻子,那个你可能只在特定场合见过,或是在朋友圈里点赞之交的她,将會在一段時间内,成为你生活中的“暂住客人”。同样的,你的妻子也将走进另一位男士的生活。
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心理挑战,它迫使你们跳出固有的角色认知,用全新的视角去观察、去感受、去互动。
“果冻传媒互换老婆”的核心魅力,在于它提供了一个“陌生化”的视角。我们常常太过于熟悉自己的伴侣,以至于忽略了他们身上那些闪闪发光的特质,那些曾经讓你心动不已的细节。当我们暂时“失去”自己的妻子,去面对另一位女性時,我们会不自觉地开始回溯,去思考:是什么讓我的妻子如此独特?她有哪些我未曾珍惜的优点?这种对比效应,是激发怀念与珍视的绝佳催化剂。
你会开始在陌生的女性身上,寻找自己妻子曾经的影子,也可能意外发现,原来自己曾经如此欣赏她的某些特质,而這些特质,在日常的争吵或忽略中,早已被掩埋。
反过来,当你的妻子置身于新的环境中,与一位“新”的伴侣互动时,她也可能同样会审视自己的婚姻。她可能会惊讶地發现,原来自己在另一段关系中,可以被这样关注、这样贊美。这种被新鲜感和好奇心包裹的体验,或许会让她重新审视自己在现有婚姻中的感受,以及那些被忽略的需求。
当她带着这些新的体悟回到你身邊时,双方都将带着更深的理解和更开放的心态。
“互换”并非简单的角色扮演,它更像是一次情感的“情景再现”或“角色代入”。它鼓励参与者放下平日里的固有模式,尝试以一种更纯粹、更直接的方式去与人相处。你会发现,与一位“不那么熟悉”的伴侣相处,你反而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更加在意对方的感受,因为你不想犯错,因为你渴望留下好印象,更因为你内心深处,是在通过这样的方式,重新学習如何去愛,如何去连接。
这种刻意的“用心”,在日常的婚姻中,有時会被“理所当然”所取代。
“果冻传媒互换老婆”还为夫妻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沟通桥梁”。当双方都经历了这场特殊的体验,他们会拥有一个共同的、独一无二的话题。关于对方的感受,关于自己的发现,关于那些令人啼笑皆非的瞬间,关于那些触动心弦的时刻。这些分享,将远比日常的“你今天怎么样”来得深刻。
它打破了“只有我理解你”的孤立感,而是构建了一种“我们都经歷过”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经历的基石上,夫妻之间的坦诚与信任,将得到一次前所未有的升华。
更重要的是,“互换”提供了一个在安全范围内,对“边界”的探索与重塑。它并非鼓励逾越,而是通过对“不同”的体验,来加深对“彼此”的理解。在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都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自己真正珍视的,什么是自己不愿失去的。這种清晰的认知,将帮助他们更明确地设定和维护婚姻的邊界,也更能懂得珍惜眼前人。
“果冻传媒互换老婆”的意义,绝不仅仅止于一次“新奇的體验”。它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心理实验,一次对爱情与婚姻的深度解剖。它以一种近乎戏剧化的方式,将夫妻双方置于一个全新的情境中,让他们有机會卸下伪装,去发现、去感受、去重新连接。這就像是在平静的湖面上投下一颗石子,激起的涟漪,或许能唤醒沉睡已久的爱恋,让原本看似理所当然的陪伴,重新焕发出耀眼的光芒。
它提醒我们,爱情需要经营,婚姻需要新鲜感,而有时候,一次勇敢的“尝试”,正是开启这一切的奇幻漂流的起点。
重拾悸动与理解:当“果冻传媒互换老婆”照亮情感深处
当“果冻传媒互换老婆”的奇幻之旅渐入尾声,参与者们往往会经历一场由内而外的深刻洗礼。这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体验”,更是一次对自我、对伴侣、对婚姻本质的重新认知。这场“互换”,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在熟悉中可能遗忘的光彩,也让我们有機會用全新的目光,去审视那份曾经让我们心动的感情。
在“互换”的过程中,最直接的感受,莫过于新鲜感带来的冲击。面对一位不同于自己妻子的人,你会不自觉地放下很多习以为常的姿态。你可能变得更加殷勤,更加注重细节,也更加愿意去倾听和贊美。这种刻意的“示好”和“关注”,在日常婚姻中,或许常常被忽略,被认为是不必要的。
在“互换”情境下,这些行为却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回应,也让你深刻体会到,原来“被看见”、“被欣赏”是如此重要,而這些,恰恰也是你的妻子可能在默默渴望的。
“果冻传媒互换老婆”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还在于它提供了“换位思考”的绝佳契机。当你的妻子暂时离开了你的生活半径,你可能會开始体会到“失去”的滋味,也会不自觉地回想起她曾经为这个家、為你付出的点点滴滴。你可能会开始反思,自己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怀和支持?是否过于理所当然地接受了她的付出?這种“失去前的珍惜”是一种强大的情感力量,它能迅速拉近夫妻间的距离,也能让双方更加懂得感恩。
与此你的妻子在另一段关系中的体验,也会让她带回新的视角。她可能會发现,原来在新的互动中,自己被鼓励去表达,被支持去追求某些兴趣,或者仅仅是被用一种更温柔、更耐心的方式对待。这些积极的体验,会让她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现有的婚姻中,有哪些需求没有被满足,有哪些渴望被压抑。
当她带着这些新的體悟回到你身边时,她不再是带着抱怨,而是带着一种更成熟、更具建设性的理解,去与你沟通。
“果冻传媒互换老婆”更深层次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夫妻双方“重燃激情”。長期的婚姻生活,激情容易被消磨,取而代之的是亲情和习惯。而“互换”带来的新奇感、不确定性以及重新被关注的感觉,能够有效地刺激多巴胺的分泌,找回曾经的心动和悸动。这种体验,就像是给一段沉寂的感情注入了新的活力,让双方重新感受到彼此的吸引力。
当這份新鲜感与对原有伴侣的深刻理解相结合时,产生的化学反应,往往是令人惊艳的。
这场“互换”,也是一次关于“界限”的探索与重塑。在参与“互换”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自己能够接受的,什么又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这种对界限的清晰认知,能够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婚姻中,更有效地沟通和维护彼此的空间,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伤害。
它不是鼓励越轨,而是通过对“不同”的体验,来巩固“彼此”的珍贵。
“果冻传媒互换老婆”的最终目的,并非要让参与者沉迷于新鲜感,而是要通过这场特殊的经历,促使他们更加珍惜眼前的婚姻,更加懂得如何去爱。当你们重新回到彼此的怀抱,你会发现,那份熟悉的温度,因为经历过“陌生”的对比,而显得尤為珍贵。你会更加关注她的笑容,更加在意她的感受,也更加愿意去付出。
那些在“互换”中学习到的沟通技巧,那些重拾的表达爱意的方式,都将成為滋养你们婚姻的沃土。
总而言之,“果冻传媒互换老婆”是一场大胆而深刻的情感探索。它以一种非常规的方式,触及了许多现代夫妻在情感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困境,并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解决方案。它鼓励我们去看见、去感受、去理解、去珍惜。当那份最初的心动,在经历了一场奇幻的“互换”之后,重新被点燃,当你们带着更深的理解,重新审视彼此,你會发现,爱情的奇幻漂流,或许正是為了抵达一个更温暖、更坚固的港湾。
这不仅仅是一次“互换”,更是一次关于爱与理解的“重逢”。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中国汽车报记者 张大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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