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拨开迷雾:理解“91禁???一起草-91禁??”的表象与深层含义
“91禁???一起草-91禁??”,这串看似神秘的代码,如同一个潘多拉的魔盒,一旦开启,便释放出无数的可能性与解读。它不仅仅是一个网络符号,更像是一面镜子,折射出当下社会中一些被压抑、被忽视,甚至是被道德或法律所规制的隐秘角落。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更容易接触到各种新鲜事物,也更容易被一些突破常规的现象所吸引。
而“91禁”這样的词语,恰恰触及了人们内心深处的好奇心与探索欲,特别是那些关于“禁忌”的边界。
从字面上看,“91禁”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些不被公开提倡或限制的内容。但如果我们将它仅仅理解为字面上的“禁忌”,那就过于简单了。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个不断挑战和重塑禁忌的历史。从古至今,无论是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还是现代社会的女权运动,都曾是打破当時社会禁忌的壮举。
当下社会中的“91禁”究竟指向了什么?它是否是对某种社会规范的挑战,抑或是对某些被压抑欲望的集體投射?
我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尝试理解。是心理学维度。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理论,深刻地揭示了人类内心深处存在的原始冲动和欲望,这些冲动往往受到“超我”的压制,形成“禁忌”。当这些禁忌被触碰時,便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情绪反應,包括好奇、兴奋、恐惧,甚至是被吸引。
在某些语境下,“91禁”可能象征着一种对压抑已久欲望的释放,一种对“超我”束缚的反叛。它可能代表着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反思,对个体自由选择的渴望。这种心理需求,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现代社会中尤为普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守各种规则,扮演各种角色,久而久之,内心深处那些更纯粹、更本真的渴望,可能会被掩埋。
而“91禁”的出现,就像是一扇窗口,提供了一个短暂的喘息空间,让人们得以窥探那些被压抑的自我。
是社会文化维度。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对“禁忌”的定义是不同的。在一些更加保守的社会,很多被认为是常态的行为,在其他文化中可能就属于禁忌。而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打破了地域和文化的壁垒,使得信息和观念的传播更加迅速和广泛。“91禁”的流行,也可能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文化碰撞与交融所产生的现象。
一些曾经被视為“异类”或“边缘”的文化内容,通过网络得以传播,并吸引了认同者。这其中可能包含了对主流价值观的质疑,对多元化生活方式的探索。它也可能是一种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对某些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现象的无声反抗。当现实生活中的通道被堵塞时,人们往往会寻求虚拟世界的出口,而“91禁”就可能成为他们释放情绪、表达态度的某种载体。
再者,是技术发展的维度。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和内容的生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这也使得一些原本难以触及的内容,变得触手可及。从技术层面来看,“91禁”的出现,是信息传播的自由化与监管的滞后性之间的博弈。它暴露了在内容审查和信息伦理方面存在的挑战。
算法的推荐机制,也可能将用户推向更深层次的“禁忌”探索,形成一种信息茧房效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在不自觉中,被引导着去接触和了解那些“91禁”的内容,从而進一步加深了对這一现象的认知和讨论。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91禁”背后可能存在的商业驱动。在网络世界,流量和关注度往往意味着经济利益。一些平臺或个人,可能会利用“禁忌”的吸引力,来获取更多的点击和收益。这使得“91禁”在传播过程中,可能被过度渲染和包装,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冲击力的符号。
這种商业化運作,使得“91禁”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更可能演变成一种亚文化,一种吸引特定群体,并与之产生情感連接的现象。
总而言之,“91禁???一起草-91禁??”并非一个简单的词语,它背后蕴含着复杂的心理需求、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技术发展的推波助澜。理解這一现象,需要我们拨开表面的迷雾,深入探究其多层面的含义。它提醒我们,在关注网络内容的更应该关注那些隐藏在内容背后的用户需求和時代特征。
它促使我们去思考,在追求自由与解放的如何平衡好个体欲望与社会规范,如何在信息洪流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有意义的自我探索。
超越禁锢:在“91禁”的共振中寻找自我与连接
当我们不再仅仅将“91禁???一起草-91禁??”视为一种需要回避或批判的符号,而是将其视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折射出人性深层需求的现象時,我们便能从中发现更多值得探索的空间。在看似“禁忌”的领域,往往隐藏着对自由的渴望,对情感的真挚,以及对个体身份的追寻。
而“91禁”的共振,恰恰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让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当代人的情感世界与价值观念。
“91禁”是对传统枷锁的反思与挑戰。在很多文化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社会习俗和价值判断,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的也可能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发展。当这些限制过于僵化,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时,人们便会產生突破的冲动。“91禁”的出现,往往是对這些传统枷锁的一种隐晦的反抗。
它可能代表着对性、情感、身份认同等议题的更加開放和多元的探讨,挑战了过去那种单一、刻板的认知模式。例如,在某些与情感或亲密关系相关的“91禁”内容中,我们可能看到了对传统婚恋观的质疑,对非主流情感形式的接纳,以及对个体情感选择的尊重。这种反思,并非是要颠覆一切,而是希望能够以一种更健康、更包容的方式,去理解和接纳多样化的情感表达。
“91禁”是内心孤独与情感连接的探索。在信息碎片化、人际关系日益疏离的现代社会,许多人感到孤独和无助。当现实中的情感连接变得困难时,人们可能會转向虚拟世界,寻找一种替代性的情感满足和归属感。“91禁”的某些内容,可能恰恰触及了这种情感需求。
它可能提供了一种宣泄的渠道,一种短暂的慰藉,甚至是一种在特定群体中產生的共鸣。“一起草”這样的词语,也可能暗示着一种共同的体验,一种“我不是一个人”的感受。这种連接,虽然可能建立在非主流或边缘的领域,但对于身处孤独中的个体而言,却是一种重要的情感支撑。
它提醒我们,关注那些在角落里渴望被理解和接纳的声音,思考如何构建更真实、更深入的人际連接。
再者,“91禁”是自我身份认同与边界探索的试炼场。个体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探索自己的身份,尝试不同的角色,并在这个过程中划定自己的边界。而“禁忌”的存在,往往是探索边界的重要催化剂。通过接触和了解“91禁”的内容,一些人可能在潜意识里,审视自己的价值观,挑战自己的认知盲区,并在这个过程中,重新认识和定义自我。
“91禁”的“探索”属性,在于它鼓励人们去接触那些未知或被认为不應触及的领域,然后在与这些领域的互动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和判断。这是一种主动的、有意识的自我塑造过程,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是那些只是出于好奇而浏览“91禁”内容的人,在接触过程中,也在无形中进行着一次自我与外界的互动,一次对自身价值判断的检验。
“91禁”也促使我们思考信息伦理与社会責任。虽然“91禁”可能反映了某些合理的心理需求和对社会现状的反思,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负面影响。例如,一些“91禁”内容可能涉及违法、暴力或剥削,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在拥抱探索与自由的我们也不能忽视信息传播的伦理底线和社会責任。這需要平臺、内容生产者以及用户共同努力,在追求个性表达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间找到平衡。这是一种更加成熟的社会生态,它允许多元的存在,但也强调规则与界限。
“91禁???一起草-91禁??”这个主题,就像是一扇通往内心深处的大门。它邀请我们去质疑,去思考,去探索。它不仅仅关乎我们接触了什么内容,更关乎我们在接触这些内容时,内心产生的共鸣、反思与成长。当我们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和审慎的态度去理解它时,我们便能从中汲取力量,去超越那些无形的束缚,去连接那些真实的情感,去构建一个更加丰富和自由的自我。
这是一种深刻的个人旅程,也是一种对当代社会复杂性的洞察。在探索“禁忌”边界的我们最终寻找到的是更广阔的精神天空,以及更加坚定真实的自我。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朱广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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