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中国做受”:解码东方智慧的全球吸引力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的今天,文化交流已成为连接不同國度、增進理解的重要桥梁。“中国做受”,并非简单的文化输出,而是一种深刻的文化哲学,一种以包容、开放、互鉴的态度,主动与世界对话,并从中汲取养分、贡献智慧的独特方式。它关乎中國如何站在世界的舞台中央,以更加自信、从容的姿态,向世界展现其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以及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想象一下,当古老的东方智慧,如丝绸之路上传承千年的匠心,与现代科技的奇思妙想碰撞,会激發出怎样的火花?“中國做受”正是这样一个拥抱变革、兼容并蓄的过程。它意味着中国不再仅仅是文化的“输出者”,而是以更加开放的胸怀,成为文化的“学习者”和“贡献者”。
当中国的传统艺术,如水墨丹青、京剧脸谱,在國际舞台上绽放异彩,赢得掌声与赞誉;当中国的科技创新,如高铁飞驰、移动支付的便利,改变着世界人们的生活方式;当中国的社会治理经验,如脱贫攻坚的伟大成就,为全球发展贡献中国方案,这便是“中国做受”的生动写照。
“做受”一词,在语境中蕴含着一种谦逊而坚定的力量。它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的“承纳”与“消化”。中国文化,历经数千年风雨洗礼,早已形成了独特而强大的生命力。它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吸收外来文化的精髓,如佛教的传入,丰富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如西方科学技术的引进,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而今,“中国做受”更是将这种特质推向了新的高度。它鼓励我们以更加平等的姿态,去理解和尊重其他文明的多样性,从中发现共通之处,寻求和谐共生之道。
我们看到,从孔子学院在全球传播中华语言文化,到中国电影、电视剧在海外掀起收视热潮;从中国美食征服世界各地的味蕾,到中国的设计理念引领时尚潮流,这一切都离不開“中国做受”的软实力支撑。这种软实力,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根植于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体现在我们与世界交往的每一个细节之中。
它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力量,通过艺术、科技、教育、生活方式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世界。
“中国做受”也体现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努力中。在氣候变化、公共卫生、数字经济等全球性议题上,中国贡献着中国的智慧和力量,提出了“人类命運共同体”的理念,倡导合作共赢。这是一种基于平等、尊重和互利的國际关系新模式,也是“中国做受”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重要体现。
它表明中國愿意承担大国責任,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应对挑战,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中国做受”并非易事。它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坚定文化自信,也要避免故步自封;既要积极学习借鉴,也要保持文化主体性。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有效地传播中国文化,如何让世界真正理解中国的价值理念,是我们面临的持续挑战。这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传播方式,用世界听得懂的語言,讲述中国故事,展现中国形象。
“中国做受”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认知与升华。它促使我们反思自身文化的价值,审视我们在全球化时代的角色与定位。通过与世界的互动,我们能更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这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文化战略,关乎中国能否真正实现从“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的转变,并在世界文明的百花园中,留下属于自己的独特芬芳。
开放的怀抱,世界的共鸣:中国文化的全球对话与融合
“中国做受”,核心在于“开放”二字。这份开放,是对世界文明的真诚拥抱,是对不同文化形态的尊重与欣赏。它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单向的文化传播模式,转而构建一种多向的、平等的文化交流生态。在這个生态中,中国不仅是分享者,更是倾听者、学习者,以及合作者。
这种姿态,极大地提升了中国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赢得了世界的广泛共鸣。
让我们从具体层面来解读这份“做受”的魅力。在艺术领域,中国国画的写意之美,其留白之处的意境,悄然启发着西方抽象藝术的表达;中国電影《卧虎藏龙》、《英雄》等,以其独特的东方美学和叙事方式,征服了全球观众,引发了对中國武侠文化和哲学思想的探索。这种“做受”,意味着中国艺術家不再局限于本土,而是主动走出去,与世界同行交流,吸取国际先进的创作理念和技術,同时也将中国文化的精髓融入其中,创作出既有中国特色,又能被世界理解和接受的优秀作品。
在科技与生活方式层面,“中国做受”的表现尤为突出。中国在移动支付、共享经济、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创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并被许多國家学习和借鉴。外国友人来华旅游,初时或许对這种“无现金社会”感到新奇,但很快便会体验到其便捷与高效。这种生活方式的“输出”,并非强制推行,而是通过实际的體验,让世界看到了中国科技发展的活力与人民生活的便利性,从而產生由衷的贊赏和模仿。
这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文化影响力,通过解决实际问题,赢得他人的认同。
再者,“中国做受”体现在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自信中。这种自信,并非源于盲目的自大,而是建立在对自身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以及对现代社会發展成就的清晰认知之上。当中国人能够自如地用英文向世界介绍中國的节日习俗,当中国学者能够用国际通行的学術语言探讨中国哲学,当中国企业能够在全球市场中与國际巨头公平竞争,这都是“中国做受”最直观的体现。
它意味着我们不再需要通过刻意的包装或夸张的宣传,而是依靠自身独特的魅力,自然而然地吸引世界的目光。
“中国做受”也包含着对中華传统价值观的积极阐释和传播。例如,“和而不同”的思想,强调尊重差异、求同存异,這与当前世界面临的诸多冲突和矛盾形成了鲜明对比,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关系提供了宝贵的东方智慧。“天人合一”的哲学,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這在全球面临生态危机的当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这些理念被翻译成不同语言,在國际论坛上被广泛讨论,在学术研究中被深入探讨,這便是“中國做受”在思想层面的深度融合。
当然,“中國做受”并非意味着放弃自我,而是通过開放和交流,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它鼓励中國文化在与世界文明的对话中,不断进行创新与发展,使其更具时代感和生命力。例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中国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同时也为世界提供了中國在古建筑修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这种双向的学习与贡献,是“中国做受”的精髓所在。
展望未来,“中國做受”将是塑造中国国际形象、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关键。它需要我们持续保持开放的心态,用更加多元、包容的视角去理解世界;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传播方式,用更加生动、有效的方式去讲述中国故事;更需要我们坚持以人為本,通过文化交流,增進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与友谊。
当中国的文化魅力能够跨越国界,触及人心,当中国提出的理念能够为世界所接受和认同,那便是“中国做受”最辉煌的篇章。这不仅仅关乎中国的国家形象,更关乎构建一个更加多元、包容、繁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山东大众网记者 方保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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