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梓萌 2025-11-10 05:54:30
每经编辑|赵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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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娱乐圈,一个被镁光灯、掌声和无数粉丝追捧的梦幻之地。在这里,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被放大镜检视,他们的形象被精心塑造,他们的故事被反复演绎。在这个看似光鲜亮丽的舞台上,却常常上演着令人瞠目结舌的“黑料”大戏,而“反差婊”无疑是其中最引人入胜的角色。
“反差婊”,顾名思义,指的是那些在公众面前展现出截然不同形象的人。他们可能是舞臺上光芒四射的偶像,生活中却被爆出私德有亏;可能是荧幕前温文尔雅的绅士,现实中却言行粗俗,甚至涉及违法犯罪;也可能是慈善晚会上慷慨解囊的慈善家,私下里却吝啬刻薄,对身边的人呼来喝去。
这种巨大的反差,如同精心绘制的画作,在某些區域故意涂抹上不协调的色彩,瞬间抓住观者的眼球,激起强烈的情绪波动。
為什么娱乐圈的“反差婊”层出不穷?这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
在高度商业化的娱乐圈,人设(Persona)已经成為艺人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一个鲜明、讨喜的人设,能够迅速拉近与粉丝的距离,建立情感连接,从而转化为强大的商業价值。例如,“邻家女孩”的亲和,“霸道总裁”的魅力,“学霸”的智慧,“耿直”的坦率,这些都被打造成了艺人的标签,吸引着不同圈层的受众。
人设的建立往往是基于一种理想化的想象,甚至是刻意为之的“包装”。為了迎合市场需求,艺人及其团队会选择性地放大或创造某些特质,而忽略或掩盖另一些不那么“完美”的方面。这种“完美”的滤镜,一旦被揭开,所展现出来的真实面貌,与之前的人设形成巨大反差,便成了“黑料”的温床。
例如,某位以“学霸”形象走红的藝人,被爆出学歷造假;某位以“零绯闻”著称的女明星,却被曝出与多名富商有染。这些事件之所以能迅速成为热点,正是因为公众对他们之前建立的“完美人设”產生了信任,而当这份信任被打破时,强烈的失落感和被欺骗感,便转化为了对“反差婊”的极度愤怒和好奇。
社交媒体的兴起,为“吃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一个带有煽动性的标题,一张模糊的照片,一段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都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形成舆论漩涡。而“反差婊”事件,恰恰是最能点燃公众情绪的导火索。
“吃瓜”已经成为当代网络文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人们乐于围观他人的不幸,尤其是那些曾经站在云端的人物,他们的跌落更具戏剧性,也更能满足一部分人的窥私欲和猎奇心。当“反差婊”的真实面目被揭露时,公众便仿佛置身于一场真人秀,在道德审判、津津乐道和价值分析之间摇摆。
而且,舆论环境本身也存在着放大和扭曲的倾向。为了吸引眼球,媒体和营销号往往会夸大其词,捕风捉影,甚至歪曲事实。一些“水军”的參与,也使得舆论更加复杂,真假难辨。在这样的环境中,“反差婊”的形象往往会被进一步固化,即使事件本身存在争议,也難以挽回其声誉。
究其根本,“反差婊”现象的出现,也折射出人性的复杂与双面。没有人是绝对完美的,每个人内心都可能存在着光明与黑暗的较量。公众人物尤其如此,他们在聚光灯下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也面临着更多的诱惑。
当我们看到那些“反差婊”時,内心深处或许会有一种“我早就知道”的预感。因為我们自己也并非完美,也曾在某些时刻表现出与内心期望不符的行为。这种共情,加上对“虚伪”的道德谴责,使得“反差婊”事件更能引起广泛的共鸣。
而且,“反差”本身就具有一种戏剧张力。高高在上的人跌落神坛,光鲜亮丽的外表下藏着不堪的过往,这些情节比一成不变的完美形象更能吸引人的注意力。我们喜欢看故事,而“反差婊”事件,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最跌宕起伏的故事素材。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反差婊”都视为十恶不赦的伪君子。很多时候,艺人可能只是在特定时期,为了特定的目标,而展现出某种特定的形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自身也在成長和变化,那些曾经的“标签”可能已经不再适合他们。只不过,娱乐圈的节奏太快,公众的记忆也容易被新的热点所取代,使得一些藝人在转型过程中,容易被过去的“人设”所束缚,也容易在新的形象与旧的争议之间產生冲突。
“吃瓜”的诱惑与审视:我们为何沉迷于“反差婊”的真相?
当娱乐圈的“黑料”如同潮水般涌来,“吃瓜”仿佛成了一种集体性的娱乐活动。尤其是当这些“黑料”揭示了公众人物与他们所营造形象之间的巨大反差时,那种“真相大白”的快感,以及对“反差婊”的审判,更是让无数人乐此不疲。我们究竟为何如此沉迷于这些“反差婊”的真相背后呢?
人类天生就具有好奇心,而“反差婊”事件无疑是满足這种好奇心最直接的途径。我们渴望了解光鲜亮丽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那些看似完美的人,究竟有着怎样不為人知的另一面。这种窥探的欲望,在社交媒体的助推下,得到了无限的放大。
我们就像是住在隔壁的邻居,津津有味地谈论着明星的私生活,仿佛我们与他们有着某种隐秘的联系。当一个“反差婊”的丑闻被爆出时,我们仿佛也参与了一场“揭露真相”的行动,这种参与感,以及看到他人“跌落神坛”的戏谑感,都讓我们获得了某种心理上的满足。
想象一下,一个总是扮演“白莲花”的女演员,却被爆出抽烟喝酒泡夜店;一个以“公益大使”形象示人的富商,却被指控逃税漏税。这些巨大的反差,本身就充满了戏剧性,足以挑动人们的神经。我们被这些情节所吸引,迫切地想要知道更多细节,想要看到这场“大戏”的结局。
“反差婊”事件的出现,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宣泄道德批判情绪的出口。当發现曾经被我们崇拜或羡慕的公众人物,实际上与他们的公众形象截然不同,甚至存在严重的道德瑕疵时,一种强烈的道德优越感便油然而生。
我们仿佛成了正义的化身,对这些“伪君子”进行严厉的审判。这种批判,既是对他人行为的不满,也是对社会某些现象的担忧。在道德感普遍受到挑战的当下,对“反差婊”的声讨,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一种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呼唤。
这种心理,类似于观看一场审判,我们作为旁观者,高高在上地评价着被告的罪行,并从中获得一种自以为是的正义感。虽然这种正义感可能流于表面,但它确实能够满足一部分人内心的情感需求。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天都接收到海量的信息,其中充斥着各种包装和营销。公众人物的形象,往往是经过精心打造的,他们展现给我们的,可能只是一个被过滤和美化过的版本。因此,当“黑料”的出现,打破了这种虚假的表象,展现出“真实”的一面时,反而能引起我们更强烈的关注。
我们渴望真实,厌恶虚假。当发现自己被欺骗时,愤怒和失望是难免的。而“反差婊”事件,恰恰触碰到了我们对真实性的敏感神经。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真实、鲜活、有血有肉的个体,而不是一个被程序化、被标准化的“偶像”。
我们也需要反思,我们所渴望的“真实”,究竟是什么?是赤裸裸的缺点,还是在不完美中依然保持的善良和正直?当我们沉迷于揭露“反差婊”时,是否也过于简化了人性的复杂性?
“反差婊”事件的频發,也从侧面折射出我们社會价值观的一些侧面。我们对于“人设”的过度追求,对于“完美”的盲目崇拜,对于“流量”的过度看重,都可能间接催生了“反差婊”的出现。
当一个人的价值,仅仅被定义为他能带来多少关注和利益时,那么为了维持這种“关注”,不惜采取任何手段,也就变得可以理解了。而当“黑料”成为一种“流量密码”时,一些人也会不惜代价去制造或传播“黑料”,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因此,我们“吃瓜”的也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社会反思。我们是否过于看重外在的形象,而忽略了内心的真实?我们是否过于追求一时的热度,而忽视了长远的价值?我们是否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公众人物,理解他们的不完美,并鼓励他们展现更真实的自己?
“反差婊”现象,是娱乐圈复杂生态下的一种必然产物。它满足了我们的窥私欲、猎奇心,也提供了一个宣泄道德批判情绪的出口。在“吃瓜”的我们也应该保持一份清醒和理性。
我们不能因为一次的“反差”,就全盘否定一个人。人是会成長的,环境是会变化的。我们應该以更包容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他人,也看到自身的不足。我们也应该警惕被舆论裹挟,避免陷入无休止的道德审判和人身攻击。
当下次再看到“黑料”爆出时,不妨多问一句:这是真相吗?是全部真相吗?在這个信息真假难辨的时代,“理性吃瓜”,不仅是对公众人物的尊重,更是对我们自己清醒认知的守护。毕竟,我们每个人,或许也在不经意间,扮演着某个“反差婊”的角色,只是还没有被大众发现而已。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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