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阳光透过教室的窗户,温柔地洒在课桌上,似乎也在预示着一段即将展开的故事。那天的我,刚刚结束了平凡的一节课,心里正盘算着晚上要做些什么,谁料课后突然发生了不平凡的事情。从我站起身,准备离开座位的那一刻起,一切似乎都变得不同。
“嘿,等一下!”几位男生急促而又兴奋的声音在耳边响起,我回头一看,原来是班上几个平時不算特别熟悉的朋友。他们似乎有点紧張,却又带着一种难以掩饰的期待。“我们能不能……带你去个地方?”其中一个男生眼里带着些许神秘。
我一时间有些疑惑,心想着這可能是他们平常的玩笑或者调皮的请求,但也觉得奇怪:平凡的校园生活里,为什么突然會有這样的邀请?我犹豫了一下,心跳也稍稍加快,毕竟青春的味道从不缺少一点点刺激。
“走吧,别问这么多,跟我们走。”另一位男生笑着说,語气毫不犹豫。这句话像是一记催化剂,把我心中所有的疑虑一点点撩開。其实,我心里暗自期待着,也许他们有什么特别的安排,也许这是一次别样的青春冒险。
于是,我没有多想,就跟着他们走出了教室。走廊上,阳光下的影子拉长,空气中弥漫着未知的好奇和一点点惶恐。我们穿过校园的小道,渐渐远离了熟悉的课桌和老師的目光。一路上,男生们開始聊天,笑声逐渐变得自然起来,而我,心跳也渐渐平复,期待着接下来会發生什么。
到了一个偏僻的角落,他们突然停下脚步。这里是一个隐秘的地方,绿树成荫,鸟語花香,好像学校的喧嚣中孤立出来的一片净土。“我们带你来这,是想告诉你一件事。”一个男生深吸一口气,说出的话让我心头一震。
他们开始讲述自己的秘密,关于友情、关于梦想,也关于彼此之间那份未曾说出口的心事。一時间,我感受到一种前所未有的信任与温暖。原来,课后这场看似无意的“拉拽”,里面藏着他们一份特殊的心意。他们希望能让我知道,他们不仅是学习上的伙伴,更是在青春里彼此陪伴的朋友。
這一刻,我的心被深深触动,觉得這样的校园生活,真的是我最珍贵的记忆。
时间一晃而过,回想起那次课后被他们拉到的秘密地点,心中依旧有说不完的感慨。青春在那一瞬间,仿佛被定格成了一幅温暖而真实的画面。那个地方,那个瞬间,成为我心中永远的记忆。或许,在那不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都在用各自的方式,试图理解成長的真谛。
那天之后,我们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课间偷偷传递的小纸条,放学后的一起骑车返回,不会问太多的未来,只是享受当下的欢笑与陪伴。在這段青春的轨迹中,我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归属感。这份友谊,仿佛一股暖流,穿透了岁月的迷雾,让我在成长的道路上,走得更坚实、更勇敢。
其实,回想起来,“几个男生把我拉到……”这句话,说多了像是一段奇遇,也像是一段心灵的洗礼。那一次,他们的主动与真诚,点燃了我心中对友情的期待,也讓我明白,青春不只是单纯的学习,它更像是一场关于信任、关于勇气的冒险。或许每个人在青春里,都曾被這样的一次“拉拽”所影响,学會了如何去敞開心扉,去感受身边人的真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各奔东西,那些曾经的回忆也变得更加珍贵。在成年人的世界里,似乎很多东西变得复杂起来,但每当想起那天课后被他们拉到的秘密地点,心中总会泛起一阵甜蜜和温暖。或许,这就是青春最纯粹的模样——真诚、勇敢,而又满载着梦想。
我也开始懂得,成长不只是取得学业的成绩,更是学会如何去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羁绊。那一次的“拉拽”虽然简单,却是我青春里最美丽的一幕。在未来的日子里,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都相信,只要心怀真诚,身边一定会有那么几个值得依靠的朋友,陪我走过青春的每一个春夏秋冬。
或许,你也有自己的那些“被拉到”的瞬间。那一刻的你,是否也曾感受到一种不同寻常的温度?人生的轨迹因為这些小插曲变得丰富多彩,而青春礼赞的,也正是这些简单又温暖的回忆。就让这些回忆成为我们心底的珍宝,照亮未来的路。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参考消息记者 陈凤馨
摄
吃瓜网【官方网站】-黑料吃瓜51每日必吃热门今日吃瓜热门大瓜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8204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三九养生堂,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