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现代社会的高速节奏中,我们仿佛已经远离了最原始的生命本能。当我们回望那些荒野的角落,遇见野鲁那锐利的眼神、原始的狂野时,内心深处的某些部分被唤醒。人与野鲁的关系,不仅是一段生态影片的题材,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对自然的认识、对自己本性理解的復杂心态。
“人与野鲁HD”这部纪录片,巧妙地将野性的野鲁展现在银幕上,让观众仿佛亲临其境,感受到那种久违的原始力量。野鲁,一种生活在广袤森林、充满智慧与野性的动物,不受人类文明的桎梏,它们的每一个动作都散发着未被驯化的野性魅力。影片中,野鲁在晨曦中穿梭林间,捕食、交配、警觉地观察着周围的一切。
这些镜头拍得细腻而生动,令人感受到一种渴望:那种纯粹、直接的生命冲动。
影片中,野鲁的群居、领地意识、繁衍习性展现出一种野性的秩序。它们的社会关系,不像人类社会那般繁复,却有着自己的一套生态规则。动物们在树林中追逐、挣扎、保护自己和族群,似乎在诉说: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野性的本能从未消退。這种力量令人敬畏,也引发了观众深刻的思考:我们除了用文明的语言和规则约束自己,还能从这些野生动物身上学到些什么,去理解个体的本能、自由和生存的意义?
回望人类历史,人与野鲁的关系充满了冲突与共存的可能性。早期人类依赖狩猎野鲁获取食物,也曾试图驯化它们作為伙伴。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让人类逐渐远离了原始的生态环境,但当现代人再次走進荒野,野鲁的身影依旧在某些地方活跃。近年来,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日益高涨,野鲁也成为保护區内重要的一环。
人与野鲁的关系,似乎正逐步从对立走向共存,或许未来我们能学到更多关于平衡、尊重和共生的智慧。
在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野鲁与人类在某些瞬间的“邂逅”。一只受伤的野鲁在森林边缘挣扎,旁边是一位森林守护者温柔地喂食,它们之间既有距离,也有默契。那一刻,无声胜有聲,让人心头一震:我们是否还记得自己最原始的那份纯粹?是否还懂得敬畏那份生命的伟大?人与野鲁的关系,不应只是捕猎或被捕猎的关系,而是一场彼此尊重、理解和共鸣的漫长对话。
让我们在观影的过程中,重新审视自己,思考未来与自然的关系——或许,只有当我们勇敢面对自己的野性,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在上篇中,我们探讨了人与野鲁的关系及其背后隐藏的生命哲学。而在这一部分,想要更深入地挖掘野鲁带给我们的人性启示以及现代社会中野性消失的危機感。
现代社会似乎极力压抑人与自然、人与野性的联系,无论是城市的钢铁丛林,还是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都逐渐拉開了我们与最原始生命的距离。当我们不断追求效率、舒适和科技的便捷时,丢掉的可能不仅仅是生态环境,更是内心的那份原始冲动和真实感。野鲁的真实存在,讓我们看到一个持久而纯粹的生命状态,它没有華丽的外表,却至纯至真。
影片中,捕猎场景不再是简单的力量较量,更像是一场本能的演绎。野鲁为了保护族群,展现出令人震撼的勇气与智慧。相较之下,人类的行为似乎多了几分复杂与虚伪:有时為了利益,有時为了所谓的“规则”,我们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难以计数。每一场环境灾难、野生动物的灭绝,似乎都在提醒我们:我们错失了多少与野性相伴的机会。
或许,最令人心碎的是,现代人逐渐失去那份“野性”。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我们可以选择隐藏自己真实的情感,用虚假的面具面对世界。我们似乎害怕面对自己内心的荒野,害怕那份未经驯化的本能,害怕那份自由带来的责任与风险。这种“文明的伪装”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我们迷失自我、疏离彼此的根源。
影片中有一幕让我久久不能释怀——一只野鲁在林中独自徘徊,夕阳映照下它拼命寻找食物,却被人类铁网困住。那一瞬间,动物的渴望与无助触痛了每一个人的心。它们没有罪,只是遵循天赋的生命轮回。而我们,大多数人却在日复一日的繁忙中封存了那份原始的激情和对自然的敬畏。
這让我深刻意识到:我们不是自然的主宰者,而是共存的伙伴。
从生态伦理角度来看,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是保护一种物种,更是在保护一份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生命价值。野鲁所代表的“野性”,是大自然最真实最纯粹的表达。没有任何人类文明能够完全驯服它们,因為野性根植于生命的深层结构中。这也暗示我们,人类的文明与科技,若不能与自然和谐共处,终究会走向自我毁灭。
“人与野鲁HD”呼吁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要学会以敬畏之心去看待野性,用善意和智慧去保护那些无声的生命。只有在认识到自然不可抗拒的伟大力量时,我们才能找到真正的平衡点。或许,我们需要一种“返璞归真”的精神,把现代的繁忙和虚荣放下,还给自己一片纯粹的野性土地。
影片也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人类的未来会是怎样?如果我们继续以破坏为代价追逐短暂的利益,野鲁和它的生态家园将不复存在。它们的灭绝不仅仅是生态危机,也會让我们失去一种重要的生命體验。真正的智慧,是知道如何与自然共舞,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
在最后的镜头中,野鲁在晨曦中逐渐远去,那种壮阔而又柔和的畫面,仿佛是在诉说:人类的故事,只有在尊重自然、理解野性之后,才能写出最动人、最有力量的篇章。或许,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中汲取一份力量,让那份未曾被驯化的生命力成为我们面对未来的勇氣。
“人与野鲁”的故事,也许只是自然长河中的一段小插曲,但它传递的哲理,却足以震撼每一个心灵,讓我们在光影交错间,重新认识自己与世界的关系,找到那条通向未来的原始而纯粹的道路。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吴志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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