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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舞吃巴雷特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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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开启奇幻之旅——小舞与巴雷特的第一次邂逅

提起“巴雷特”,许多人脑中可能浮现出的是一款强力的突击步枪,或者是某个科幻世界中的神秘武器。不过,当“小舞”遇见“巴雷特”,这场故事便不再是简单的武器联盟,而是一段关于味觉冒险的奇幻旅程。或许你会想:小舞,一个以优雅和敏捷闻名的舞者,怎么会与“巴雷特”的粗犷联结?但正是这种跨界的组合,让故事变得精彩纷呈。

故事发生在一个宁静祥和的夜晚,小舞在繁忙的舞台之后,突然感觉一股难以抑制的饥饿。这种饥饿不同于普通的空腹—it带有一点探险的味道。一想到吃些什么能带来不同凡响的体验,她的心里就燃起了好奇的火花。而这个時候,一家神秘的小店吸引了她的注意。门口悬挂着一块巨大的招牌,写着“巴雷特美味工坊”。

推门而入,小舞迎来了一阵扑鼻的香味。店内的特别之处在于,每一道菜都以“巴雷特”为主题命名,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代表着一场味觉的挑戰。老板是一个热爱冒险的厨师,他坚信:食物和战场一样,需要策略和勇气。于是,他创意十足,将世界上最精彩的风味元素,与“巴雷特”的强烈刺激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令人叹为观止的菜肴。

当小舞点了一份名为“巴雷特奇袭”的套餐时,她知道自己即将开始一段不同凡响的味蕾之旅。那是一份融合了辛辣、鲜香、微辣和芳香多层次的极品料理。刚入口的那一刻,火热的味道如同战场上的激烈交锋,迅速点燃了她的感官。香料的层层堆叠,让她仿佛置身于一场激烈的戰斗中,每一口都充满了力量与激情。

而在享受的过程中,小舞逐渐意识到,所谓“巴雷特”不仅仅是味道的象征,它更像是一种突破自我的象征。她在舞台上追求极致的表现,而今天,她用味觉也展开了同样的冒险。她品味着每一口的火热和微妙,似乎在体会那份那份勇于挑战、不断突破的精神。

深入探索——“巴雷特”背后的秘密与无限可能

在一次奇遇之后,小舞的“巴雷特”體验不曾停歇。她開始走访更多的厨艺大师和探寻“巴雷特”隐藏的秘密,试图用更深入的理解,发掘这场味觉盛宴背后更广阔的世界。这不仅是一份食物,更是一份精神的寄托,一场跨越味蕾和心灵的冒险。

“巴雷特”这个词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含义,但在这里,它代表着一种力量,它激励人们突破自我极限。正如小舞在舞台上不断磨练,追求更加完美的舞藝一样,她渐渐意识到,吃的“巴雷特”就像人生的每一次挑战,都需要勇气和智慧去面对。她开始尝试更復杂的菜品,将味觉和心灵的冒险结合得更加紧密。

在朋友的推荐下,小舞尝试了一款“巴雷特之魂”的特色料理。這是一道融合了异国香料与本土食材的奇妙组合,正如舞者在全球舞台上不断吸收不同文化精髓,逐渐丰富自己。每一口都似乎诉说着冒险与探索的故事,她仿佛穿越了不同的时空与风情肆意碰撞。

小舞也逐渐理解了“巴雷特”不仅是味道上的挑战,更是心灵的试炼。每个月,店家会推出新的“巴雷特主题”菜单,鼓励食客们尝试不同的口味与组合。这种不断创新,让小舞感受到一种蓬勃的力量,她开始在舞台和生活中融入更多勇于尝试、不断突破的精神。

经过多次的品味,她悟出一个深刻的道理:人生其实就像吃“巴雷特”一样,只有不断迎接变化、敢于尝试,才能走出自我的局限。那些看似未知和危险的味道,恰恰是开启新世界的钥匙。也许,下一次的“巴雷特”就是一次心灵的洗礼。她学會了在味觉的挑战中寻找自我价值,这种體验远超任何言语所能描述。

而这也让她在舞蹈中变得更加自信。她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表达方式,而是用更加多元化的元素去融合创新。每一次舞步,仿佛都在演绎“巴雷特”的精神——那就是勇于挑战,突破极限。她相信,只要保持一颗探索的心,无论是味觉还是生活,都能充满无限可能。

小舞用吃“巴雷特”的经历,告诉每一个人:生活就是一场盛大的冒险。只需勇敢迈出第一步,面对未知的“挑戰”,你会發现,原来世界比你想象的还要精彩纷呈。你也可以像她一样,把“巴雷特”变成你的精神标杆,成为自己人生舞台上的真正主角。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冯兆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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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闾丘露薇、 马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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