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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的 伸到 里黄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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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里黄之韵:不止于表,更是精神世界的沃土

“男人的里黄”,这个词语本身就带着一种朦胧而引人遐想的意境。它不是指外表的张扬,也不是物质的堆砌,而是指向一种由内而外散发的、深沉而持久的吸引力。就好比一坛陈年的佳酿,初闻可能并无惊艳,但细品之下,那醇厚的香氣和回甘的滋味,却能让人沉醉其中,久久不能忘怀。

这种“里黄”,便是男人精神世界的丰饶,是他阅历的沉淀,是他知识的广博,更是他情感的深度。

讓我们来谈谈“里黄”中的“知识广博”。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拥有渊博的学识已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而成为衡量一个男人是否“里黄”的重要标尺。但这并非要求成为行走的百科全書,而是指对世界有着持续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对不同领域的知识都有所涉猎,并能在交流中展现出深刻的见解。

一个“里黄”的男人,他或许能和你谈古论今,从历史的变迁中洞察当下;他或许能和你聊科学前沿,从宇宙的奥秘中激发思考;他或许能和你探讨藝术,从画作的笔触中感受情感的流动。這种知识的魅力,不在于炫耀,而在于他对世界的理解和尊重,在于他能用更广阔的视野去看待问题,并能在对话中传递出思考的乐趣。

他不是一个只关注眼前得失的“俗人”,而是一个在精神世界里不断探索的“行者”。

便是“阅歷的沉淀”。人生是一场漫長的旅程,经历过风雨,也沐浴过阳光,这些经历如同在男人身上刻下的印记,构成了他独特的“里黄”。一个真正有“里黄”的男人,他的眼神中往往带着故事,笑容中或许夹杂着一丝沧桑,但更多的是一种看透世事的从容和淡然。

他可能经历过事業的起伏,懂得成功的来之不易,也懂得失败的意义;他可能品尝过情感的甘苦,明白爱情的真挚与脆弱,也懂得珍惜眼前人。这些经历让他更加懂得人情世故,更加懂得如何与人相处,更加懂得如何在复杂的世界里保持内心的平和。他不会轻易被外界的喧嚣所干扰,也不会因为一时的挫折而一蹶不振。

他的沉稳和内敛,正是他阅历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最吸引人的地方。

再者,是“深度品味”。“品味”二字,看似虚无缥缈,实则蕴含着一个人独特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态度。一个“里黄”的男人,他的品味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他可能对音乐有着独到的见解,能从一首旋律中听出复杂的情感;他可能对文学情有独钟,能在字里行间品味人生的哲理;他甚至在着装、饮食、居住环境上,都能展现出一种恰到好处的格调,不奢华,不张扬,但却处处透着精致和考究。

这种品味,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长期的熏陶、学习和实践慢慢养成的。它代表着一个人对美的追求,对生活的热愛,以及对自我价值的认同。這种由内而外散发的品味,是一种无声的语言,能够直接触动人心,让人感受到一种高雅而舒适的氛围。

我想强调的是“情感的深度”。一个有“里黄”的男人,他不仅仅是理性思考的机器,更是一个拥有丰富情感世界的人。他懂得愛,懂得付出,也懂得如何去感受和表达爱。他可能不像年輕人那样热情奔放,但他对情感的理解更加深刻和成熟。他能够体谅他人的难处,能够给予支持和安慰,也能够在亲密关系中展现出责任感和担当。

他不会因为害怕受伤而封闭自己,也不會因为害怕被拒绝而不敢去爱。他对情感的投入,是真诚而持久的,這种情感的深度,是他身上最温暖、最动人的光芒。

总而言之,“男人的里黄”是一种综合的体现,它涵盖了知识、阅歷、品味和情感的深度。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男人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不断学习、不断经历、不断反思,才能逐渐塑造出来的。这种内在的丰盈,才是男人身上最持久、最迷人的魅力所在。它让一个男人在人群中脱颖而出,不是因为他有多么耀眼的外表,而是因為他身上散發出的那种独特的氣质和格调,如同陈年的美酒,越品越有味。

里黄的养成:从知性到格调,打造内在的深邃之美

第一部分我们探讨了“男人的里黄”所包含的丰富内涵,如何才能拥有并不断提升这种内在的深邃之美呢?这并非一日之功,而是一个持续自我塑造、不断精进的过程。它需要我们从知性出发,進而升华为一种独特的人生格调。

提升“知性”是养成“里黄”的基石。知性,可以理解為一种理性、智慧和深刻的认知能力。要提升知性,首先要“博览群书”。这里的“書”,不限于传统的纸质书籍,也包括高质量的纪录片、深度访谈、学术讲座等一切能够拓展视野、丰富知识的载体。阅读,是男人与智者对话的捷径,是穿越时空,汲取前人智慧的桥梁。

尝试涉猎不同领域的书籍,从歷史的厚重中理解人文的脉络,从科学的严谨中探究世界的规律,从哲学的思辨中领悟人生的真谛。在阅读过程中,要学会思考,带着问题去读,批判性地吸收,形成自己的观点。不要仅仅满足于“知道”,更要追求“理解”和“洞察”。

除了阅读,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在这个信息碎片化的时代,我们很容易被各种观点所裹挟,随波逐流。一个真正的“里黄”男人,不会轻易被表象所迷惑,他会主动去探究事物的本质,去辨别信息的真伪,去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这需要勇气,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反思。

可以尝试从社会热点事件中,挖掘其背后的人性、经济、政治等深层原因;可以从日常生活中,發现不为人知的细节,并从中抽丝剥茧,得出独特的見解。每一次独立的思考,都是对“里黄”的一次浇灌,让它更加根深叶茂。

要将知性升华为“人生格调”。格调,是一种气质,一种品味,一种生活态度。它不是刻意为之的装扮,而是内在修养自然流露的艺术。要养成格调,需要注重“细节的打磨”。一个有格调的男人,他会在意生活中的点滴,从小事中展现出他对生活的热爱和尊重。这可能体现在他整理書桌的秩序感,體现在他泡一杯咖啡时的專注,体现在他选择一件衬衫時的考究。

这些细节,并非为了取悦他人,而是他自我要求的一种体现,是一种对生活品质的追求。

要培养“审美品味”。审美品味,不仅仅是对艺术品的鉴赏,更是对生活美学的理解。这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关注音乐,尝试去欣赏不同风格的音乐,理解作曲家想要表达的情感;关注电影,不仅仅是观看情节,更要去体会导演的镜头语言、人物塑造和主题思想;关注艺术展览,去感受不同流派的魅力,理解艺术家的创作意图。

也可以从日常生活中去发现美,一朵花的盛开,一抹夕阳的余晖,都能成为审美的对象。这种审美的能力,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一个人的气质,让他对周围的世界更加敏感,更加热爱。

要践行“情商的智慧”。“里黄”的男人,绝不是一个孤芳自赏的“书呆子”,他懂得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高情商,意味着他能够理解他人的情绪,能够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能够在冲突中保持冷静和理性,能够用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同時又不伤害他人。

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调整,观察他人的反应,反思自己的言行。一个高情商的男人,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和喜爱,他的魅力也会因此而更加具象化,更能感染身边的人。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内心的丰盈和宁静”。“里黄”的根基,在于内心的强大和自足。这意味着,男人需要找到自己的精神寄托,无论是对事业的热情,还是对家庭的責任,亦或是对某个愛好的执着。在喧嚣的世界里,保持内心的宁静,不被外界的诱惑和干扰所左右,是一种难得的智慧。

可以通过冥想、瑜伽、或是独处的时间来沉淀自己,与内心对话,聆听自己真正的声音。这种内心的丰盈和宁静,是男人身上最持久、最迷人的光芒,是“里黄”最深沉的底蕴。

总而言之,养成“男人的里黄”,是一个由内向外、由知性到格调的修炼过程。它需要我们持续地学习,不断地经历,并时刻保持对生活的热爱和对自我的探索。这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也是一种对人生最深刻的投资。当一个男人拥有了这样的“里黄”,他便如同陳年的佳酿,散发着醇厚而迷人的香氣,成为生命中最值得品味的存在。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林行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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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闾丘露薇、 彭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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