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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尺寸揭秘中国姑娘身材与自信完美结合之旅为何这些照片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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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告别单一审美的枷锁,“尺寸”之外的独特韵味

曾几何時,“瘦”似乎是中国女性身材的唯一标准。一张張精修过的照片,一个个瘦骨嶙峋的模特,无形中为无数中国姑娘戴上了“身材焦虑”的枷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视野的開阔,我们惊喜地发现,中国姑娘的身材早已突破了单一的“瘦”与“高”,展现出令人惊艳的多元化魅力。

“非洲人尺寸”这个词,初听之下或许会让人联想到某种刻板印象,但在这里,我们不妨将其理解为一种对突破常规、拥抱不同的致敬。它并非指代具体的身体特征,而是象征着一种打破桎梏、追求真实自我的精神。在中國姑娘身上,我们看到的正是这种精神的闪耀。

许多照片之所以引人注目,正是因为它们捕捉到了中国女性身体的真实质感和生命力。不再是千篇一律的“直角肩”、“蚂蚁腰”,取而代之的是充满力量感的肌肉线条,是健康丰腴的曲线,是即使微胖也依旧精致的面庞。这些真实的身材,没有经过过度的修饰,反而更显珍贵。

她们的皮肤或许有雀斑,或许有妊娠纹,但这丝毫不影响她们散发出的迷人光彩。這些细节,恰恰构成了她们独一无二的美,让照片充满了故事感和生命力。

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姑娘开始接受并欣赏自己的身体。她们不再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完美”,而是学会倾听身体的聲音,尊重身體的自然形态。这种转变,體现在她们的笑容里,体现在她们的眼神中,更体现在她们舒展自信的姿态里。

例如,那些在健身房里挥洒汗水的姑娘,她们的身体曲线或许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苗条”,但却充满了健康的力量美。她们的腹肌、马甲线,是自律和汗水的结晶,是坚韧意志的体现。这样的身材,充满了蓬勃的生命力,散發着一种由内而外的强大气场。照片中,她们的眼神坚定,笑容灿烂,每一个动作都充满了自信和力量,足以打破任何关于身材的陈词滥调。

又或者,那些选择拥抱自己身体曲线的姑娘。她们或许身材丰满,但她们的曲线玲珑有致,充满女性的柔美和韵味。她们自信地穿着泳装,在海边享受阳光,那份从容和自在,比任何瘦弱的身材都更具吸引力。她们的笑容没有丝毫的羞怯,反而充满了对生活的热爱和对自我价值的肯定。

这些照片,传递的是一种健康、积极的身体意象,是对“以瘦为美”单一审美的有力挑战。

我们还看到了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中国女性,她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诠释着身体的美。有步入中年的女性,她们的身体虽然不再年輕,但却沉淀了岁月的智慧和成熟的風韵。她们自信地展现自己的身材,那份从容和优雅,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吸引力。有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女性,她们或许还在探索自己的身体,但她们的眼神中已经闪烁着对未来的憧憬和对自我的肯定。

这是一种超越外表的内在力量,是一种由自信点燃的生命之火。

自信,中国姑娘最闪耀的“非洲人尺寸”

在探究中國姑娘身材与自信完美结合的奥秘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自信”才是那把解锁一切美好的钥匙,是她们身上最闪耀、最具有“非洲人尺寸”般震撼力的特质。当一个中國姑娘真正爱自己、接纳自己,并自信地展现真实自我时,她所散发出的魅力,足以穿透屏幕,触动人心。

为何这些照片如此引人注目?答案在于,它们记录的不仅仅是身材,更是女性内在力量的觉醒。当一个姑娘能够坦然地面对自己的身體,无论高矮胖瘦,无论曲线平坦,都能以最舒展、最自在的姿态示人时,她就已经赢得了最深刻的美丽。这种自信,体现在每一个眼神,每一个笑容,每一个微小的动作里。

我们看到,那些身材并不符合传统“骨感美”标准的姑娘,她们之所以能在照片中如此耀眼,恰恰是因为她们身上散发出的强大自信。她们不再因為小腹不够平坦而遮遮掩掩,不再因为大腿不够纤细而畏缩不前。她们选择用开放、拥抱的姿态面对镜头,让镜头捕捉到她们真实而鲜活的生命力。

这种敢于展现真实的勇气,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自信宣言,一种对固有审美观念的有力反击。

這种自信,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源于对自我价值的深刻认知。当中国姑娘不再将身材作为衡量自身价值的唯一标尺,而是认识到自己拥有智慧、善良、才华、情感等多方面的优点时,她们的自信便如同破土而出的嫩芽,茁壮成长。这种内在的丰盈,自然会投射到外在,让她们在镜头前表现得更加从容、大气、有力量。

例如,那些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健身歷程的姑娘,她们或许身材并非“完美”,但她们分享的不仅仅是運动的汗水,更是克服困难、挑战自我的决心和毅力。她们在分享中展现出的积极心态和对健康的追求,比任何“好身材”本身都更能打动人心。当她们自信地展示自己努力的成果,无论是进步还是小小的挫折,都充满了鼓舞人心的力量。

又比如,那些敢于尝试各种穿搭风格的姑娘。她们不再拘泥于“显瘦”的原则,而是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场合,选择最能表达自我个性的服饰。当一个姑娘穿着自己喜欢的衣服,以最自信的姿态出现在照片中时,她身上散发出的光芒,是无可比拟的。這种自信的穿搭,不仅仅是为了取悦他人,更是为了取悦自己,彰显的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女性精神。

“非洲人尺寸”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大”与“强”的拥抱。它不是身材上的绝对大小,而是精神上的辽阔和力量上的充盈。中国姑娘的自信,正是这种“尺寸”的体现。当她们拥有了这份内在的强大,无论外界如何评判,她们都能岿然不动,绽放出属于自己的光彩。

这些照片的吸引力,还在于它们揭示了一种趋势:中国女性正在逐渐摆脱他者的审视,回归自我。她们不再需要通过迎合别人的期待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她们的自信,是独立思考的结果,是自我赋權的过程。她们认识到,身材只是构成一个人丰富内涵的一部分,而绝非全部。

总而言之,当中國姑娘的身材与她们与生俱来的自信完美结合时,所產生的化学反应是惊人的。她们用真实、多元的身材,搭配上那份无所畏惧的自信,共同谱写了一曲关于女性力量的赞歌。这些照片,之所以能够如此引人注目,是因为它们不仅仅是视觉的呈现,更是内心力量的呐喊,是对“美”的重新定义,是对女性自我价值的肯定。

她们身上的“非洲人尺寸”——那份非凡的自信与力量,才是真正令人心动的原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杨照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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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邓炳强、 宋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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