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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影小樱流眼泪翻白眼咬铁球,展现坚韧意志,诠释忍者不屈精神与成长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马家辉 2025-11-10 09:05:03

每经编辑|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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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初绽的粉色花蕾:从迷茫到坚定的蜕变之路

在波澜壮阔的《火影忍者》史诗中,春野樱,这个名字如同初春的樱花,带着几分娇嫩,也带着几分生机。她的忍者之路,却远非一帆风顺的坦途,而是布满了荆棘与汗水,交织着泪水与不甘。从那个常常在漩涡鸣人身后,对宇智波佐助傻笑的少女,到后来能够独当一面,挑起醫疗重担,甚至在关键时刻扭转战局的强大女忍者,小樱的成长,是一部关于“坚韧”与“不屈”的生动写照,而她流泪、翻白眼、咬铁球的瞬间,正是这段蜕变中最具力量的注脚。

初登场的小樱,或许是许多人心中的“背景板”。她有着对佐助的青涩爱慕,有着对鸣人的无奈吐槽,更多的是对自身实力的不确定和对力量的渴望。当同伴们在生死边缘奋力拼搏时,她常常感到无力,這种无力感,如同压在心头的大石,讓她迷茫,让她焦虑。她会因为佐助的冷漠而伤心落泪,会因为鸣人的莽撞而气急败坏地翻白眼,这些看似“不羁”的反應,实则源于她内心深处对“变强”的执念,对“能够跟上大家步伐”的渴望。

她不甘于成为弱者,不甘于被落下,这份不甘,是她内心深处最原始、也最炽热的动力。

还记得那个在“木叶崩溃行动”中,面对砂忍的强大攻势,小樱一度感到绝望的场景吗?当手鞠的风沙席卷而来,当勘九郎的傀儡虎视眈眈,她和手鞠(当时也身受重伤)以及被傀儡操控的勘九郎陷入了危险的境地。在那样的绝境中,她并没有放弃。她看着身边倒下的同伴,感受着死亡的威胁,内心的恐惧如同潮水般涌来,但她没有选择退缩。

她咬紧牙关,眼神中闪烁着不屈的光芒,即使身体因恐惧而颤抖,她依然拼尽全力,用尽最后一丝力气去保护自己和身邊的人。那种眼神,那种紧咬牙关的姿态,就是她“咬铁球”的意志体现——即便没有锋利的武器,没有强大的忍术,她也能用最原始的决心,去对抗强大的敌人,去守护心中珍视的一切。

小樱的成长,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歷了无数次的挫折、失败,以及从失败中汲取的宝贵经验。她曾经因為无法跟上佐助和鸣人的脚步而深感痛苦,也曾经因为自身的弱小而感到羞愧。正是这些痛苦和羞愧,化为了她前进的动力。她向纲手拜师学艺,学习医疗忍术,不仅是为了治愈他人,更是为了增强自身的战斗力,为了不再成为别人的累赘。

这个过程是艰辛的,日复一日的体术训练,枯燥乏味的查克拉控制练习,以及那些常常伴随着疼痛的醫疗忍术学习,都考验着她的耐心和毅力。

当她终于能够熟练运用醫疗忍术,能够准确地感知并治疗伤势时,她眼中的光芒已经不再是迷茫,而是自信。当她能够施展出精妙的体术,用怪力击碎敌人时,她不再是那个只能躲在伙伴身后的女孩。她开始懂得,力量并非只有一种形式。医疗忍術带来的稳定与治愈,同样是强大的力量;精妙的体術和超强的体能,更是直接的杀伤力。

她学会了将自己的情感,将曾经的泪水和不甘,转化為行动的力量,转化为守护的决心。

她流泪,不是因为软弱,而是因為情感的真实流露,是因为对生命、对伙伴的珍视。她翻白眼,不是因为幼稚,而是因為对不公、对现状的不满,是对改变的渴望。她咬铁球,是将内心的坚韧与不屈,具象化为一种行动的承诺,一种面对困难绝不退缩的决心。小樱的这些瞬间,如同黑夜中的星光,虽然微弱,却能指引方向,温暖人心。

“怪力”与“医心”的融合:淬炼出无畏的战场守护者

春野小樱的忍者之路,并非只是单纯地追逐力量的增長,更是一场关于“自我认知”与“价值实现”的深刻探索。从一个对愛情充满憧憬,对未来充满迷茫的少女,蜕变成一个能以“怪力”粉碎一切障碍,以“医心”治愈一切创伤的强大女忍者,她的成长过程,正是对“坚韧意志”与“忍者不屈精神”最生动的诠释。

而那些看似“戏剧化”的瞬间——流泪、翻白眼、咬铁球——恰恰是她内心力量觉醒和意志升华的关键节点,是她从一个“追随者”变成一个“引领者”的标志。

初期的小樱,将大部分的精力和情感投入到了对宇智波佐助的关注上。这并非是简单的“花痴”,而是一种少女对心中理想形象的投射,也是她对自己情感出口的探索。当这份情感遭遇现实的冷漠与残酷,当她看到佐助一步步走向黑暗,她流下了眼泪。但这份眼泪,并非是绝望的宣泄,而是对失去、对无力的痛苦,更是对自己想要守护的“珍贵之物”的一种情感回应。

当她看到鸣人在追求梦想的道路上,即使面对嘲笑和误解,也依然坚定不移时,她会为鸣人的执着而“翻白眼”,这种翻白眼,或许包含着一丝无奈,一丝担忧,但更多的是一种“你这个笨蛋,但你依然是我的伙伴”的复杂情感,以及对自身无法完全跟上他脚步的些许自责。

而“咬铁球”这个极具冲击力的画面,则成为了小樱内心深处“不屈”精神的具象化。在与敌人对峙,在面临生命危险,在一切手段似乎都失效的时刻,她会用最原始、最本能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决心——紧咬牙关,發出挑战。這不仅是对敌人的一次警告,更是对自己精神的一次强化。

她通过咬住那象征着重量与困难的铁球,来告诉自己,也告诉世界,她不会被轻易击垮,她会用尽一切办法,来克服眼前的挑战。这种精神,是每一个真正强大的忍者所必备的品质。

随着剧情的推進,小樱的成长轨迹逐渐清晰。她拜纲手为师,学习医疗忍术,这不仅仅是技能的习得,更是她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一步。当她在战场上,看到无数的生命因为伤痛而消逝,她内心的触动是巨大的。她看到了自己作為医疗忍者的价值所在——用双手去挽救生命,去弥补战争的创伤。

这个过程,是艰难的,是需要极高的专注度和忍耐力的。每一次精准的查克拉控制,每一次对病灶的准确判断,都是对她意志力的考验。她付出的汗水,甚至比体术训练更多,而那些失败和挫折,也同样讓她痛苦。

当她终于能够在战场上,用精湛的医疗忍术救活垂死的同伴,当她能够用超越常人的怪力,一击粉碎敌人的攻击时,她身上散发出的光芒,已经截然不同。她不再是那个仅仅依附于佐助和鸣人的少女,她已经成长为一个能够独当一面,能够成为团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力量。

她的“怪力”不仅仅是力量的象征,更是她敢于打破常规,敢于挑战极限的勇气体现。而她的“医心”,则让她在冰冷的战场上,保留了一份人性的温度,一份对生命的尊重。

她流泪,是因为对失去戰友的悲痛,是对和平的渴望,是因为内心深处对生命最真挚的情感连接。她翻白眼,是因為对那些不公的愤怒,对那些无谓牺牲的质疑,是对改变现状的决心。她咬铁球,是将那些痛苦、那些愤怒、那些渴望,转化为一股强大的内驱力,去面对更严峻的挑战。

她用行动证明,眼泪并非软弱的象征,翻白眼并非鲁莽的體现,咬铁球也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动作,它们都是她坚韧意志的体现,是她不断突破自我、不断成長的动力。

她的成長,如同一股清流,為《火影忍者》的世界增添了独特的色彩,也为每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奋斗的人,注入了鼓舞人心的力量。她,就是那个在泪水中闪耀,在翻白眼中坚定,在咬铁球中淬炼出不屈灵魂的,独一无二的春野樱。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郭正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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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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