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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海角社区,一个名字仿佛带着海浪的低语,暗示着一片神秘与激情交织的狂欢角落。在这里,网友们像海浪一样有节奏地涌动,讨论着各种看似不可思议却又真实存在的奇闻趣事。这片社区早已超越了普通的交流平台,成为了无数吃瓜群众的精神家园——在这里,信息的海洋汹涌澎湃,黑料不断涌现,成为网络上最热的话题。
不过,海角社区的魅力远不止于此。它是一个汇聚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网友的聚集地,隐藏在平凡之中的是满满的“料”。从明星八卦到娱乐圈内幕,从地方小道消息到行业潜规则,每一条爆料都像是海浪拍打礁石,激起众多网友的热情与猜测。有人说,海角社區是迷失在网络中的一片“信息荒漠”,其实更像是一座“黑料宝库”。
究竟什么样的爆料最能引爆全场?答案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明星绯闻或八卦新闻,而在于那些“深藏不露”的内幕,它们犹如海底深藏的珍珠,等待着勇敢的“潜水员”去寻找。比如某位知名艺人在后臺的真实生活、某个企业高管不为人知的隐秘行为、甚至某些地方政府背后隐藏的秘密……这些内容看似天马行空,实则鲜有人知,却又极具冲击力。
海角社区的“黑料”之所以成为热点,除了内容本身充满刺激性外,更在于它满足了人们的“窥探欲”——我们都渴望知道那些不为人知的秘密,那些被遮掩的真相。就像现代人心中的“秘密花园”,只要有人敢揭开,便能引发全民热议。一个简单的爆料,可能瞬间点燃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整个娱乐圈的“炸锅”。
在这里,不只是简单的吃瓜而已,更是一场全民情报战。谁掌握了第一手料,谁就能在八卦界占据一席之地。而那些“黑料”背后,隐藏的或许是不可告人的利益链、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也可能是鲜為人知的内幕故事。有人说,海角社區就像一座未被完全剥开神秘面纱的“黑暗森林”,只有最勇敢、最敏锐的人,才能一探究竟。
当然,这样的内容也带来了不少争议。黑料的真实性、报道的可信度、以及背后潜藏的道德问题,都让我们不得不深思。不少“爆料者”利用这股热潮,甚至有人丧失了底线,无底线地制造假料、夸大事实,试图吸引眼球。于是,辨别真伪就成了海角社区最重要的课题——哪一条料是真,哪一条是炮制?这就像在汹涌的海浪中,用一只轻舟稳稳地划开。
无论真假,海角社区都已成为网络八卦的风向标。每次有大料爆出,便像是在平静海面投下一颗巨石,激起层层涟漪。有人欢喜,有人担忧,但总有人忍不住点开那些“爆料”链接,像是在浏览一场永不结束的“黑料盛宴”。这就是海角社区的魅力——它让人津津乐道,却又令人欲罢不能。
未来,海角社區还能带来怎样的惊喜?谁又会成为下一条“黑料”的主人?让我们拭目以待,深潜其中,探索那片无边的“吃瓜黑料海”。
海角社区的黑料爆料,不止于此,它正逐渐演变成一场全民娱乐与真相的较量。从一开始的匿名爆料到如今的“全民通气”,社区内部形成了一套奇特的生态系统,让每个人都可能成為“真相探秘者”。
在這个平台上,爆料的方式变得极为多样。有的在论坛板块悄悄放出線索,有的则借助图片、视频作为佐证,甚至有“暗語”式的交流,让人觉得每一个爆料都隐藏着层层迷雾。甚至有人专门打造“黑料分析師”账号,逐一拆解每个线索,从碎片化的信息中拼凑出完整的故事。
这个过程像极了爱好侦探小说的人,沉迷于破案的快感,也享受着揭开神秘的满足感。
更让人着迷的是,海角社区的粉丝经济逐渐成型。爆料者不再只是单一的“爆料者”,他们变成了“明星”,拥有粉丝、粉丝团、甚至有专属的“黑料粉丝會”。一些爆料甚至成为了“网红料”,一夜之间爆红,带动一批“追料者”纷纷模仿。在这里,流量和黑料成了“硬通货”,有人為了爆料、為了粉丝数,不惜扮演“剧情制造者”,让整个爆料生态圈越发复杂丰富。
生态的另一面是“粉丝大战”。一旦有爆料出现,粉丝们便会站队,展开激烈的“辩论”。有的人坚信爆料的真实性,甚至会为“偶像洗白”,反之亦然。有的粉丝相信“黑料”的背后是媒体和平台的操控,有的认为是个人的主观偏见。这个氛围,反倒让海角社区变成了一个“黑料对决场”,每一次爆料都像是引爆点,令整个社区沸腾。
且不说真假,海角社區的黑料已经成為一种“文化现象”。它反映出互联网时代的信息焦虑,也折射出公众对于娱乐圈和社会内幕的巨大兴趣。有人说,这也是一种“全民监督”的表现——毕竟,既然有那么多背后秘密,為什么不能有人站出来揭露呢?当然,也有人担心其中带有的“误伤”和“偏见”,但无论怎样,爆料已成为现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长此以往的“黑料文化”中,海角社区似乎已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机制”。对部分争议爆料,网友会进行理性分析和讨论;对于明显造假和恶意中伤的内容,则會被社区制度所清理,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审判”。这一切的支持者,是那份对真相的渴望和对娱乐的追求。它赋予普通网民一种掌握话语权的快感,就像握紧了一把真实的“黑料钥匙”。
未来,海角社区的吃瓜黑料只会越发深入,也许会出现更为精巧、更具冲击力的爆料技巧。技术的革新,比如视频还原、AI分析,可能會让“黑料”的真假更加难以辨别,也让這一“八卦盛宴”变得更加丰富多彩。在這个信息高速变化的时代,谁能准确把握风向,谁就掌握了话语的主动权。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海角社区不仅仅是一个八卦的集散地,更可能成为社会真相的“風向标”。在那之前,讓我们继续跟随这些吃瓜黑料的脚步,一起探索那些被隐藏、被掩盖、被无意曝光的秘密。毕竟,娱乐圈的背后,社会的阴影,都在这片“海角”中等待着被发现、被揭露、被讨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慧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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