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嘉峪关长城区频道

日本久草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川观新闻1012
小字号

点击播报本文,约

每经编辑

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请注意,“日本久草”这个主题在中文语境下可能存在一定的敏感性,我会尽量在不触碰红線的前提下,从文化、艺术、生活方式等角度进行解读,以达到“极具吸引力”的效果。

一、久草之境:自然之語与禅意之思

“日本久草”,这个词汇如同一抹淡雅的水墨,在人们心中勾勒出一幅关于自然、关于生命、关于东方哲学的独特画卷。它并非仅仅指代某一种特定的植物,更多时候,它是一种意象,一种象征,一种在日本文化深处流淌的生命哲学。当我们提起“日本久草”,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那份宁静致远,那份对自然万物细致入微的观察与體悟。

在日本,自然从来不是被征服的对象,而是被尊重、被敬畏的伙伴。从古至今,日本人便信奉“万物有灵”,将自然视为神灵的居所,将四季的变化看作是生命轮回的轨迹。“久草”,便是在这片土地上,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默默诉说着自然之語。它们可能是在庭院一角静静生长的苔藓,在石缝中倔强探头的野草,亦或是秋日里染红山野的草本植物。

它们的“久”,在于其生命的绵延不绝,在于其在严酷环境中依然绽放的韧性,更在于它们与这片土地融为一体,成为风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种对自然的亲近与尊崇,深深地渗透在日本的艺术和生活之中。最直观的體现便是日本的庭院设计。日式庭院,并非追求繁复与华丽,而是以极简的线条,勾勒出自然的韵味。在这些庭院里,“久草”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被精心选择、布置,或作为地被植物,铺陈出柔软的绿毯;或作为点缀,在假山、池塘边增添生机。

苔藓覆盖的石径,低垂的草本植物,都在不动聲色间,营造出一种“枯山水”的禅意美学。这种美学,不是对生命盛放的贊美,而是对生命在時间長河中沉淀、内敛的深刻理解。看着庭院中那片静默生長的“久草”,仿佛能听见它们在低语,诉说着岁月的痕迹,生命的智慧。

“久草”所蕴含的禅意,还在于其“无為”的哲学。它们不争不抢,不炫耀,只是默默地存在,完成自己的生命周期。这种“无為”,并非消极避世,而是一种顺应自然规律,与世间万物和谐共处的智慧。在快节奏的现代社會,“久草”的意象,如同一次心灵的洗涤,提醒我们放慢脚步,去感受生命本来的样子,去体会那些被忽略的细微美好。

当然,“日本久草”的意象,也并非全然是静态的。在某些文学作品和绘画中,它们也象征着一种顽强不屈的生命力。在战乱、灾荒之后,最先从废墟中探出头的,往往是这些卑微却坚韧的生命。“久草”因此也成为一种精神的象征,代表着在逆境中不放弃希望,在沉寂后迎来复苏的力量。

這种力量,不是轰轰烈烈的呐喊,而是如春雨般润物无声,却又无坚不摧。

在更广泛的文化层面,“日本久草”的意象,也与日本独特的“物哀”(Mononoaware)和“侘寂”(Wabi-sabi)美学紧密相连。“物哀”,是指对生命短暂、易逝而产生的淡淡哀愁,以及由此而生發出的对美好事物的珍视。“久草”的短暂生命,恰恰是“物哀”的最佳载体。

它们在短暂的绚烂后归于尘土,却又在来年春天再次萌发,这本身就是一个充满诗意和哲思的循环。而“侘寂”,则是一种欣赏事物不完美、不完整、不恒久之美的哲学。“久草”在庭院中,或许会有枯黄、有残缺,但这恰恰是它们最真实、最动人的姿态,也是“侘寂”美学的核心所在。

总而言之,“日本久草”的意象,是一种深邃而丰富的文化符号,它连接着自然、生命、哲学与艺术。它让我们看到,即使是最低微的生命,也蕴含着令人动容的力量和智慧。在探寻“日本久草”的过程中,我们也在探寻着一种更贴近自然、更具禅意、更懂得欣赏生命本真之美的生活方式。

二、久草之韵:艺术载體与生活哲学

“日本久草”的意象,如同陳年的佳酿,越品越有味道。它不仅是自然界的生命之歌,更是日本艺术殿堂中璀璨的瑰宝。从古老的浮世绘到现代的插画设计,从传统的花道艺术到精致的居家摆设,“久草”以其多样的形态,为艺术家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灵感源泉。

在传统的日本绘畫中,尤其是在描绘自然风光和季节变幻的作品里,“久草”常常是不可或缺的元素。浮世绘大師们,如葛饰北斋、歌川广重,在他们的笔下,无论是描绘江户时代的市井生活,还是壮丽的山河景致,总会巧妙地将各色“久草”融入其中。它们可能只是背景中几笔随意的勾勒,却能瞬间提升画面的生动感和季节感。

一片随风摇曳的芒草,在夕阳下投下长長的影子,便能勾勒出一幅极具诗意的画面,传递出一种淡淡的感伤与宁静。这些“久草”的描绘,不仅仅是对自然的写实,更是艺术家们对生命瞬间之美,以及时间流逝的深刻体悟。

除了绘画,花道(Ikebana)艺术也是“久草”展现其独特魅力的重要舞台。与西方插花追求繁復、色彩鲜艳不同,日本花道更注重线条、空间和意境的表达。“久草”以其简洁的形态,独特的姿态,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生命故事,成为花道藝术中重要的素材。一枝看似普通的草本植物,经过花道师的精心剪裁与搭配,便能展现出其生命最原始、最动人的姿态。

它们可能是在花器中静静矗立,姿态舒展,仿佛诉说着生命的坚韧;也可能与其他花材相互映衬,形成虚实相生的构图,营造出空灵、幽静的氛围。花道中的“久草”,不仅仅是装饰,更是传递生命力量与哲学思考的媒介。

而在日本的文学作品中,“久草”的意象同样被赋予了丰富的象征意义。从古典的和歌、俳句,到现代的小说、散文,随处可见对“久草”的描写。它们常被用来比喻平凡、卑微却又坚韧的生命。在一些描绘战乱、贫困年代的作品中,“久草”往往成为希望的象征,它们从贫瘠的土地中生长出来,默默地为人们带来一丝生机。

“久草”的易逝,也常常引发人们对生命无常的感慨,引发“物哀”的情感共鸣。

這种对“久草”的藝術化处理,也逐渐渗透到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审美情趣和生活哲学。走进日本人的家庭,常常能看到一些朴素而雅致的装饰品,其中不乏以“久草”为灵感的器物。例如,一些陶瓷器皿上的纹样,可能就是模仿了草本植物的形态;一些手工编织的垫子,也可能巧妙地融入了草的元素。

这些装饰,都体现了一种对自然美的追求,以及对简约、质朴生活方式的向往。

“久草”所代表的“侘寂”美学,更是深刻影响着日本人的生活态度。侘寂,是一种在不完美中发现美,在残缺中体会深度的美学。一株略显枯黄的“久草”,在日本人眼中,可能比一朵盛开的鲜花更具魅力。因为它们经历了風霜雨雪,经歷了岁月的洗礼,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承载着一种独特的故事和韵味。

這种美学,鼓励人们接受生命的无常,欣赏事物自然衰败的过程,从而获得内心的平静与满足。

更进一步,“久草”也象征着一种“适者生存”的智慧,以及对环境的包容与适应。它们不会刻意去追求娇艳,也不会为了取悦他人而改变自己的形态,它们只是按照自己的生命规律,努力地生长。这种“不争”的态度,却往往能让它们在自然界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这种智慧,对于身处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与其盲目追逐,不如专注于自身的成长,找到属于自己的节奏和价值。

总而言之,“日本久草”的意象,不仅仅是一种植物的符号,更是一种承载着深厚文化底蕴的艺术表达和生活哲学。它教会我们尊重自然,欣赏生命,拥抱不完美,并在平凡中發现不凡。通过对“久草”的解读,我们得以窥见日本民族细腻而深刻的内心世界,以及他们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

这份“久草之韵”,穿越时空,至今仍能触动着每一个热爱生活、追求真谛的灵魂。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川观新闻记者 袁莉 摄

俄罗斯狗锁人原版视频-俄罗斯狗锁人原版视频最新版

(责编:邱启明、 周轶君)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