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麻花传剧的魅力:在笑声中传递文化的火焰
麻花传剧,作为中华传统戏剧的重要代表之一,以其独特的喜剧风格、夸张的表演和丰富的地方特色,一直深受大众喜爱。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麻花传剧不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歷史记忆。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故事,正是由一场麻花传剧所引发的传奇愛情——“吴梦梦新娘”。
说起麻花传剧,很多人首先会想到那欢快的打趣、夸张的动作与鲜明的人物性格。它的节奏明快,笑料百出,既具有喜剧的娱乐性,又融入了许多民间故事与传统美德。而這次的故事发生在一个风景宜人的小镇上,小镇上的麻花传剧团声名远扬,每场演出都座无虚席。
故事的主人公之一,是剧团里的“笑星”吴梦梦。她不仅拥有过人的演技,更凭借天生的幽默感和纯真的笑容,赢得了许多观众的喜爱。吴梦梦的表演风格极富感染力,无论是滑稽的动作、逗趣的对白,还是那自然流露的喜悦,都让观众忍俊不禁。深圳、北京、上海的观众都说,现场看吴梦梦的麻花传剧,简直像喝了“喜剧鸡尾酒”,让人忘记所有烦恼。
吴梦梦的生活远不止于台上的欢笑。她有一个美好的梦想——找到属于自己的真爱,成为一名真正的“新娘”。这份梦想,像麻花一样,缠绕在她的心头,又像剧中的剧情一样充满变数。
故事的转折点出现得令人惊喜。那是一个春意盎然的日子,剧团走出小镇,参加省城的传统戏剧节。在那里,她遇见了同样对艺术充满热情的青年才子——李浩天。浩天是个热爱传统文化、才思敏捷的年轻画家。他被吴梦梦的表演深深吸引,也被她那份真诚与纯粹打动。
两人一见钟情,便开始了长时间的交流。从第一次合作演出到共同策划剧目的创作,每一个细节都充满火花。他们的相识,仿佛一出麻花传剧,充满欢笑与泪水,最终走向圆满。
但爱情的道路从来都不平坦。正当两人感情渐渐升温时,小镇上传来消息——一位富有的商人意欲娶吴梦梦为妻,作为其传剧事业的合作伙伴。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吴梦梦陷入了迷茫与挣扎。她内心充满矛盾:一方面,她渴望真愛;另一方面,她又不想辜负家乡传承的责任。
就在這个关键時刻,麻花传剧的精髓展现得淋漓尽致。吴梦梦以卓越的演技,将自己在戏中的角色演绎得淋漓尽致:她扮演一个勇敢的少女,不畏艰难,坚守情义。她用实际行动告诉所有人,人生如一场精彩的麻花传剧,笑中带泪,曲折不断。
这段经历,也让她意识到:真正的幸福,不在于外在的拘束,而在于内心的坚持与选择。最终,她鼓起勇气,拒绝了那位商人的提议,选择了自己心中的爱情和梦想。她与浩天携手共进,用他们的青春和热情,继续传递那份属于麻花传剧的欢乐与希望。
這就是麻花传剧的魅力,既让人捧腹大笑,又能引发深层的思考。在这个故事里,笑料背后隐藏着对梦想的追求,对爱情的执着,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尊重。麻花不仅仅是一种戏剧,更是一种精神,一种用笑容传递温暖的方式。
吴梦梦的婚礼与麻花传剧的传承:泪中带笑的文化盛宴
长久以来,麻花传剧不仅是小镇的文化象征,更是一种生活的态度。吴梦梦的故事,也成为了传承与创新的一部分。在她的坚持与努力下,小镇上举行了一场别具意义的婚礼,象征着传统艺术的传承,也彰显出新时代年輕人的梦想与勇气。
这场婚礼,不单是吴梦梦与浩天的结合,更像是一场艺术的盛宴。剧团特意用他们的演技,结合地方特色,编排了一段特殊的“麻花传剧”式婚礼。现场布置得色彩缤纷,既有古典的红色喜庆,也融入了现代的元素,让人仿佛穿梭在时间的长河中。
新娘吴梦梦身穿传统的红色嫁衣,不过每一个细节都透着创新:比如头上的金饰用上了现代简洁的设计,腰带上的刺绣结合了现代美学。而新郎浩天,则带着一副文化底蕴浓厚的长袍,手持一支古老的花扇。两人站在舞台中央,笑容灿烂,仿佛戏中的角色换成了现实中的情人。
婚礼现场最吸引人的,是一段由剧团成员共同表演的麻花传剧。故事讲述一个善良、勇敢的女孩子,面对困境依然保持着纯真的笑容,最终收获真爱。这正是吴梦梦的故事写照,也代表着所有热爱传统戏剧的年轻一代的心声。
更为感人的是,吴梦梦在现场发表了感人至深的致辞。她说:“每一次演出,每一次演绎,都是我心中的梦想。今天的婚礼,不仅仅是我人生的重要時刻,更是麻花传剧传承的传递。我希望,用我们的笑聲,让更多人知道这份古老而美丽的文化,并讓它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光彩。
”
婚礼结束后,许多观众纷纷表示,看到這样既有文化底蕴又现代时尚的婚礼,让人感受到一种穿越时空的美好。这场婚礼,堪称一场精彩绝伦的文化盛宴,也体现了传统与现代融合的无限可能。
实际上,麻花传剧的精神也在于“笑中带泪,传递希望”。无论是剧中的人物,还是现实里的吴梦梦,都是那种敢于追梦、勇于表达自己的年轻人。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传统戏剧的传承,更是新一代对未来充满信心的态度。
吴梦梦用她的行动证明:幸福不仅在于拥有,更在于坚守初心,勇敢追梦。她的故事,像麻花一样,缠绵在每一个热爱生活、热愛文化的人的心中。随着她的婚礼落幕,麻花传剧的火焰愈发炽热,未来还會有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這场属于东方传统的喜剧盛宴中来。
回过头来想,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的结束,而是麻花传剧、传统文化与年轻梦想的交汇点。它提醒我们,无论世界如何变迁,笑声和真情永远都不会过时。让我们期待,像吴梦梦一样的年輕人,继续用他们的热情和创造力,将这份宝贵的文化传承下去,让麻花传剧的光芒,照亮更多人的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记者 陈雅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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