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映 2025-11-10 06:11:25
每经编辑|李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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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波澜壮阔的火影世界中,纲手姬,这位木叶村的第五代火影,以其强大的医疗忍術、惊人的怪力以及如同赌徒般不羁的性格,早已深入人心。她曾是那个背负着弟弟和恋人死亡阴影,在酒与赌博中寻求慰藉的传奇人物;她曾是那个以一己之力扭转战局,守护木叶的坚毅之影。
一场突如其来的“C事件”,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块巨石,瞬间激起了千层浪。
“C事件”——这个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的词汇,最初的源头可能只是一个模糊的截图,一段未被证实的流言,甚至是一次精心策划的营销。但无论是何种开端,它都像一颗火星,点燃了粉丝们积压已久的复杂情感。当“C事件”的阴影笼罩在纲手身上时,一些粉丝表现出了近乎狂怒的抗拒。
他们认為,这是对这位饱经沧桑、为村子奉献一生的传奇女性的亵渎,是对她坚韧形象的粗暴践踏。在他们眼中,纲手是力量的象征,是希望的灯塔,任何可能玷污其形象的事件,都应被严厉斥责。他们挥舞着“护主”的大旗,在各大平台展开了激情的“战斗”,用最尖锐的言辞回击一切质疑和揣测。
正如硬币总有两面,并非所有粉丝都站在同一战线。另一部分粉丝,则对“C事件”抱持着一种更为复杂的态度,甚至是某种程度的“理解”。他们或许认為,纲手并非完美无缺的神祗,她也有着常人难以想象的脆弱和痛苦。过去的经历,尤其是挚爱之人的离世,给她留下了无法磨灭的创伤。
或许,“C事件”的背后,隐藏着她不为人知的挣扎,是一种被放大后的“人性”展现。这种视角,更侧重于从一个更“真实”、更“人性化”的角度去解读纲手。他们不再将她视為一个高高在上的符号,而是将其看作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感起伏的个体。因此,面对“C事件”,他们表现出的更多是心疼、同情,甚至是希望借此机会,让大众更深入地了解纲手内心深处的痛楚。
更有一部分粉丝,则以一种超然的态度审视这场风波。他们认为,這不过是网络时代的“娱乐造神”与“神坛崩塌”的循环。任何一个备受瞩目的角色,都难逃被过度解读、过度消费的命运。而“C事件”,不过是这种文化现象的一个最新例证。他们冷静地分析着事件的传播轨迹,探讨着粉丝群体的情绪波动,以及背后所折射出的社會心理。
他们或许会调侃,或许会深思,但更多的是将这场风波视为一个观察当代流行文化和社會心态的窗口。
“C事件”的出现,也让人们重新审视了纲手这个角色的多面性。她并非仅仅是强大的医疗忍者,也不是单纯的“赌圣”。她身上承载着木叶的希望,也背负着过去的伤痛。她的性格中既有坚韧不拔的一面,也有脆弱敏感的一面。她的选择,有时是深思熟虑的,有时却也可能带有冲动的成分。
正是这种复杂性,使得她成为了一个极具魅力的角色。而“C事件”,仿佛是一面放大镜,将她身上某些不为人熟知的侧面,甚至是可能存在的“争议点”,暴露在了公众视野之下。这无疑增加了角色的深度,但也引發了更广泛的讨论。
从社會新闻的角度来看,“C事件”也并非孤例。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虚拟角色的形象,常常会因為各种原因被推上風口浪尖。每一次的争议,都可能成為一次大众的集体狂欢,也可能是一次深刻的社會反思。纲手的“C事件”,正是这样一场发生在虚拟世界,却真实映照出我们现实社会情感与价值观的事件。
它让我们思考,我们究竟希望从角色身上看到什么?我们又该如何看待那些并不完美,却依然值得我们尊重和喜爱的角色?这场围绕着“C事件”的讨论,远远超出了火影忍者本身,它触及到了粉丝文化、角色解读、以及信息传播等多个层面,成为了一场引人深思的社会现象。
“C事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当下粉丝文化中存在的复杂光谱。它不仅仅是一场关于虚拟角色的讨论,更是一次关于情感投射、价值认同和社会审视的集体行为。当“C事件”在社交媒體上掀起波澜,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粉丝们对偶像的维护或质疑,更是他们内心深处情感的释放与价值观念的碰撞。
一部分粉丝的“狂怒”,恰恰反映了他们在角色身上所寄托的某种理想化情感。纲手,在他们心中,是力量、是担当、是坚韧的化身。她从丧失亲人的痛苦中走出来,成為了木叶的支柱。這种“浴火重生”的叙事,本身就极具感染力。当“C事件”的传闻出现时,他们感受到的不是对一个角色的“不理解”,而是对这种理想化形象的“背叛”。
这种情绪的爆發,并非单纯的“护短”,而是对他们所珍视的某种价值,一种“纯粹”的英雄主义的捍卫。在他们看来,任何可能将纲手“拉下神坛”的行为,都是对他们情感寄托的否定,因此必须予以坚决抵制。这种强烈的反差,也恰恰暴露了部分粉丝对于角色“神化”的倾向,以及对于“完美英雄”的极度渴望。
而那些对“C事件”表现出“理解”和“同情”的粉丝,则展现了当下粉丝文化中更趋于“人性化”的解读趋势。他们不再满足于单一的、脸谱化的角色设定,而是渴望看到角色的多面性,甚至是其不那么“光鲜”的一面。他们承认,即使是强大的忍者,也可能会经历痛苦、迷茫、甚至做出不那么“完美”的选择。
他们试图从“C事件”中挖掘出纲手内心深处的挣扎,或许是她对过去的怀念,或许是对现实的无力感。这种视角,将角色从“符号”还原为“个體”,强调了其情感的真实性和人性的复杂性。这种“共情”式的解读,反映了当代社会对于“真实”的追求,以及对于个体经历的尊重。
“C事件”的发生,也引发了更广泛的社會层面的讨论。大众网等媒体平臺对此的关注,并非仅仅是对“火影”这一热门IP的简单报道,更是对当下社會现象的一次审视。在信息传播日益碎片化、娱乐至死的时代,公众人物、虚拟角色的形象,很容易被扭曲、被放大、被过度消费。
网络暴力、恶意揣测,也成为了常态。“C事件”的出现,恰恰暴露了网络传播的“双刃剑”效应:它既能讓信息迅速扩散,引發广泛关注,但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加剧矛盾冲突。
这场围绕着“C事件”的讨论,也暴露了不同代际、不同群体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对于一些老粉丝来说,他们可能更看重角色的经典形象和原著精神;而对于一些新一代的粉丝,他们可能更愿意接受角色在不同情境下的“再创作”和“新解读”。这种观点的差异,并非孰优孰劣,而是不同成长背景和文化认知在虚拟世界中的投射。
更深层次地看,“C事件”触及了内容创作与粉丝互动的边界问题。当一部作品拥有了庞大的粉丝群体,创作者与粉丝之间,以及粉丝群体内部,便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张力。粉丝的期待、解读,甚至是对角色的“二次创作”,都在不断地影响着作品的生命力。这种影响,有时也可能走向极端,演变成对创作者的绑架,或是对角色形象的过度干预。
“C事件”的讨论,正是对这种邊界的一种探索与反思。
最终,“C事件”的讨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落下帷幕,它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当代社会心态和粉丝文化的绝佳窗口。它让我们看到,粉丝们是如何通过对角色的情感投射,来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以及对某些价值的认同或否定。它也让我们反思,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看待虚拟世界中的“事件”,如何区分现实与虚幻,如何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
纲手的“C事件”,就像一场發生在忍界的“风暴”,它带来了喧嚣,也带来了思考。在这场風暴过后,我们或许能以更成熟、更包容的心态,去理解那些在虚拟世界中闪耀的角色,以及那些为之倾注情感的粉丝。这不仅仅是关于“火影忍者”的故事,更是关于金年会如何在這个時代,与虚拟世界共舞,与情感对话。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罗伯特·吴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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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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