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丧服妻~未亡人保奈美~》是一部充满情感張力与深刻心理描写的小说。故事的主人公保奈美,一位年輕貌美的女性,在丈夫去世后,陷入了情感与社会角色的巨大冲突之中。她必须在丧服下,面对自我与他人对她的期望,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探索自己真正的内心需求。小说不仅仅讲述了一个关于丧失的故事,它更深入探讨了人性中的脆弱与坚韧、爱与欲望、悲伤与重生。
当保奈美得知丈夫去世的消息时,她的内心并没有立即爆发出传统意义上的悲痛。相反,她的心情復杂得令人无法捉摸。作为一个现代女性,她的内心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社会对丧妻的期许。丈夫的死,并没有给她带来无尽的痛苦,而是一种情感的空白。在漫长的丧期中,她不仅要穿上丧服,忍受家族和朋友的关怀,还要面对内心的孤寂和无法言说的欲望。对于她来说,丧服不仅仅是社会身份的象征,更是她情感压抑的具象化。
在这段特殊的日子里,保奈美开始回望自己与丈夫的婚姻。她开始反思,这段婚姻是否真的充满了爱?丈夫的离世,是否解开了她内心长期的压抑,还是让她更加困惑和迷茫?这些疑问渐渐地侵蚀了她的心灵。渐渐地,她发现,自己其实对丈夫的死并没有完全的悲伤,而是对未来的恐惧与对自己真实欲望的逃避。她开始感受到一种强烈的空虚感,像是失去了活力的生命,无法找到真正的方向。
丧失也并非完全是负面的。保奈美渐渐意识到,她的悲伤并非来自于对丈夫的死亡本身,而是来自于她对于自己真实情感的压抑。在丧服的束缚中,她不仅经歷了丧失亲人的痛苦,更深刻地感受到了一种无法言喻的压抑与挣扎。在丈夫死后,她终于得以正视自己内心深处的渴望。她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受害者,反而在這个过程中,開始逐步认清自己真实的情感需求,重拾自己的心灵自由。
这种觉醒并非简单的轻松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她遭遇了社会与自我之间的多重冲突。作为未亡人,她的行为時刻受到外界的关注与指责。她的情感逐渐变得复杂,她既想保有自己独立的个性,又想遵循社会的道德与期望。这一切让她变得越来越迷茫,甚至感到无助。她曾经以为自己能够在丈夫死后,顺利过渡到一种新的生活状态,但事实证明,这一切远比她想象的复杂得多。
随着故事的发展,保奈美渐渐发现,丧服并不仅仅是一个悲伤的象征,它同时也是一种束缚,讓她无法真正找到自我。而当她开始摆脱丧服的束缚時,她也開始走向内心的解放。这不仅仅是丧失的过程,更是一个自我发现与重生的过程。在這个过程中,保奈美不得不直面内心最深处的恐惧与渴望,最终找到了自己的方向。
在《丧服妻~未亡人保奈美~》的故事中,保奈美的内心旅程不仅仅是从丧失到接受的过程,更是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她从一个因丧失而迷茫的女性,逐渐变成一个能够面对自己内心欲望和恐惧的坚强人物。這一过程充满了痛苦与挣扎,但也因此让她变得更加真实和勇敢。
小说中的情感纠葛极为复杂,保奈美不仅要处理自己内心的矛盾,还要應对外界的压力与社會的审视。她开始意识到,真正的成长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历漫长的挣扎和试探。她与外界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她变得更加独立,开始理解自己不再只是他人眼中的“未亡人”,她依旧是一个拥有自己情感与欲望的女人。
在她的心灵觉醒过程中,一位神秘的男子出现在她的生活中。這个男子的出现,既让她感到熟悉又陌生,他的存在让保奈美的情感世界变得更加复杂。她發现自己对他的吸引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情欲,更多的是一种内心的共鸣与对未知世界的渴望。她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丧服和社會身份将永远把她和這个男人隔离开来。
这个男子的出现,给保奈美带来了内心的冲击,也让她对自己情感的压抑和束缚产生了新的反思。她开始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继续扮演未亡人這个角色,社会的眼光与他人的期望不再是她生活的主导。她的生命不再是别人眼中的“丧服妻”,而是她自己真实内心的延续和表达。
通过与男子的互动与接触,保奈美逐渐找到了情感的出口,她重新审视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重新定义了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最终,她从丧失中走出,完成了从依赖到自我解放的转变。她不再是过去那个陷入悲痛与迷茫的女人,而是一个能够自由选择和表达自己情感的全新女性。
《丧服妻~未亡人保奈美~》不仅是一段个人成长的故事,它也向我们传递了一种深刻的情感哲理:无论经历多么深刻的失落,真正的自我从未丧失,只有在面对痛苦和挑戰时,我们才有可能真正理解自己,拥抱自由与愛。这部小说的魅力在于它以最真实的笔触揭示了人性中的脆弱与坚韧,让每一个读者都能在保奈美的故事中看到自己的影子。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冯兆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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