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破茧成蝶:国产“chease男”与Gay男文化的新生与交融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文化交融日益频繁的时代,许多曾经被视为边缘或隐秘的亚文化群体,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展现在公众视野之中。其中,“chease男”(此处应为“cheese男”,为避免误解,下文将统一使用“cheese男”以示区分,其含义可能指代一种特定风格的男性形象或受众群体,在本语境下,我们将侧重于探讨其与Gay男文化交融的可能性)与Gay男文化(指代与男性同性恋相关的文化,包括其亚文化、表达方式、情感需求及社会互动等)的交融,正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文化现象。
这种交融并非简单的叠加,而是一种深刻的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过程,它打破了传统的性别二元对立和性取向的单一视角,为我们呈现了一个更加多元、丰富和充满想象力的情感与文化空间。
传统观念中,对“cheese男”的定义可能略显模糊,但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在视觉审美、情感表达或生活方式上,呈现出某种特定吸引力或风格的男性群体。而Gay男文化,则是在长期的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中,形成的以男性同性恋者为核心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艺术表达和社会认同体系。
当這两者相遇,特别是当“cheese男”的某种特质触碰到Gay男文化的情感需求或审美偏好时,便催生了令人着迷的化学反應。
互联网的兴起,无疑是加速这种文化交融的重要催化剂。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在线论坛和内容分享网站上,不同背景、不同性取向的人们得以跨越地理和身份的限制,进行自由的交流和情感的连接。在這里,“cheese男”的形象可能通过照片、视频、文字等形式被呈现出来,而Gay男群体,无论是在创作还是消费内容時,都可能从中找到共鸣或产生新的兴趣点。
例如,一些在视觉上具有独特风格、氣质温和或充满艺術气息的“cheese男”,可能恰好符合Gay男群體在审美上的某些偏好,从而引发关注、讨论甚至创作。这种关注并非单向的猎奇,而是一种基于共同审美感知和情感需求的互动。
更深层次地,這种交融也体现在叙事方式和情感表达的多元化上。Gay男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造着属于自己的叙事语言,以表达其独特的生命体验、情感纠葛和身份认同。当“cheese男”的形象或故事融入到Gay男文化的语境中时,可以为原有的叙事注入新的元素和视角。
例如,一段关于“cheese男”的细腻情感描写,或是一组展现其生活态度的视觉作品,都可能被Gay男社群解读、吸收,并以他们特有的方式进行二次创作或情感投射。這种再创作的过程,既丰富了“cheese男”的文化内涵,也拓展了Gay男文化的表现边界。
社会对性取向的认知和包容度的提升,也为这种跨文化交融提供了土壤。随着全球范围内对LGBTQ+群體的关注度增加,以及社會对多元价值观的认可度提高,原本可能被压抑或忽视的情感连接和文化表达,得以更加自由地生长。“cheese男”的群体,其自身的定义和邊界可能也是流动的,当他们与Gay男文化产生互动时,往往不是基于固定的身份标签,而是基于共同的情感体验、审美偏好,或是对某些社会议题的认同。
這种基于“連接”而非“定义”的交融,恰恰体现了当下社会文化发展的趋势——更加强调个体自由、情感真实和多元共存。
这种交融并非没有挑戰。在一些保守的社会环境中,对任何形式的非主流文化表达都可能面临质疑或压力。正是这种在压力下的探索和实践,使得“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交融显得尤為珍贵和具有生命力。它不仅仅是关于视觉的吸引或情感的寄托,更关乎个體如何在这个日益复杂的世界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表达真实的自我,并与他人建立有意义的连接。
总而言之,国產“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交融,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无限可能的领域。它预示着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文化未来,在這个未来里,情感的表达将更加自由,身份的定义将更加多元,而人与人之间的连接,也将超越狭隘的标签,建立在真诚的理解和深刻的共鸣之上。
这种交融,是时代發展的缩影,也是人性探索的持续。
融汇新生:多元文化视角下的“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深度对话
在前一部分,我们初步探讨了國產“cheese男”与Gay男文化在互联网时代下的相遇与初步融合,重点关注了其情感、审美及叙事层面的互动。这种文化交融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在全球化和文化多元主义的大背景下,审视“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交融,需要我们運用更广阔的视角,去理解其背后的社会结构、文化变迁以及个体身份认同的演变。
从“cheese男”的定义本身来看,它就不是一个单一、静态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cheese男”可能指向特定的外貌特征(如年輕、阳光、带有某种“奶酪般”的纯真或无辜感),也可能是一种生活态度(如精致、有品味、热爱生活),甚至可能是一种在网络社区中形成的特定符号或隐喻。
当這种模糊而流动的“cheese男”形象,与Gay男社群特有的审美偏好、价值追求以及社会经验发生碰撞时,便会产生出意想不到的化学反应。Gay男社群,其内部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多元性,不同个體对“cheese男”的解读和投射也会千差万别。這种交融,不是简单地将“cheese男”归类为Gay男的“猎物”或“理想型”,而是一种更复杂的文化互鉴和情感共振。
在全球化進程中,西方LGBTQ+文化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但本土文化的土壤也孕育着独特的表达方式。在中國,“cheese男”的出现,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國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年轻人审美和生活方式变迁的體现。本土的Gay男文化也在不断吸收外来元素的發展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表达和社群互动模式。
“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交融,正是在这种宏大背景下,本土文化与全球文化、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生动案例。它不再是简单的模仿或挪用,而是基于本土现实和文化肌理的再创造。
深入到具体的文化实践层面,这种交融体现在艺术创作、内容生产乃至社会议题的探讨上。例如,一些视觉艺术家、插画师或短视频创作者,可能以“cheese男”为原型,创作出具有Gay男文化色彩的作品,这些作品可能在情感表达上更为细腻、在叙事上更具隐喻性,或者直接触及Gay男群体的生活经验和情感需求。
反之,Gay男社群的文化产品(如同人文、耽美漫画、独立电影等)也可能在视觉风格上,借鉴或融合“cheese男”的某些元素,从而创造出更具吸引力和辨识度的内容。这种双向的文化流动,极大地丰富了当代中國亚文化的生态。
更重要的是,这种文化交融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身份认同的复杂性。在传统的二元对立框架下,性取向往往被视為一个相对固定的身份标签。在现代社会,个体的身份认同是流动的、多层次的,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交融,恰恰揭示了这一点。
它表明,个體之间的连接和共鸣,可以超越简单的性取向划分,而建立在共同的审美、情感体验、价值追求,甚至是对某种社会现象的共同感知之上。一个被视为“cheese男”的个体,其性取向可能是多元的,而Gay男社群成员,对“cheese男”的兴趣和欣赏,也可能源于其多重身份和多元的文化视野。
這种文化交融也为社會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它挑战了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模糊了性别的界限,并促使社会更加开放地接纳和理解不同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个体。当“cheese男”的形象和Gay男文化的表达相互融合時,实际上是在构建一个更加包容的文化语境,在这个语境中,个体可以更自由地探索和表达自己的情感和身份,而社会也能够以更开放的心态去接纳和理解这些多元的存在。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交融并非没有张力。在追求理解与包容的我们也应警惕符号化的滥用、刻板印象的固化,以及对个体真实情感和经历的简单化处理。这种文化交融的价值,在于其开放性、流动性以及对个体真实情感的尊重,而非将其变成新的标签或符号。
总而言之,國产“cheese男”与Gay男文化的交融,是一个跨越身份、连接情感、激荡创意的过程。它在全球化与本土文化交织的背景下,以其独特的魅力,展现了当代中国亚文化发展的活力与潜力。通过更深度的对话和更广阔的视角,我们不仅能够理解这种交融本身,更能从中窥見社会文化变迁的脉络,以及个体在多元世界中如何寻找共鸣、表达自我、构建连接的无限可能。
這种交融,正是多元文化时代下,情感与艺术、个体与社群、当下与未来交织而成的生动画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康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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