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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料不打烊,万里长征,真诚合作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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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黑料不打烊——从危机中汲取前行的力量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没有哪家企业能逃脱“黑料”的阴影。负面消息、行業弊端、内部问题,总是在不经意间浮出水面。而“黑料不打烊”的精神,恰恰表现了一种企业打开危机应对大門的态度——正视问题、直面挑战,用透明与诚信赢得公众信任。

“黑料不打烊”这个关键词,听起来似乎带有些许挑衅或戏谑,实际上,它代表了一种长久应对负面信息的機制。企业不应逃避或遮掩,而是要像戰士一样,在“黑料”面前迎难而上。

在這过程中,企业要建立起完整的危机管理体系。第一步是透明公开,让公众了解事情的真相,避免谣言四起。第二步是积极应对,配备专业的公关团队,及时提供事实、纠正误解。第三步是持续改进,用实际行动改善企业问题,赢回公众的信任。

這就像是在万里的长征途中,面对无数的艰难险阻,企业需要拥有“黑料不打烊”的韧性。只有坚持直面问题,不回避不推脱,才能在风雨之后迎来更稳定的天空。

值得一提的是,“黑料”背后也潜藏着转型升級的契機。企業在危機中反思,精准识别短板,将危機转化为成长的阶梯,才能实现“破茧成蝶”的蜕变。比如,某些曾经被诟病的产品或服务,经过整改后不仅提升质量,还成为了企业的“金字招牌”。

“黑料不打烊”更强调的是持续性。企业不能一遇到風吹草动就仓促应对,而应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管理、企业文化和品牌形象。这其实是在向市场和消费者传递一个信息:我们面对任何挑战都不回避,愿意正面迎击,且不断自我革新。

当企业拥有“黑料不打烊”的态度,其实也在打破以往的隐形壁垒,将负面变為前进的动力。这是一场没有终点的长跑,却也是最真实的企業硬核竞争力的彰显。与其惧怕“黑料”,不如将其转化为动力源泉,筑牢品牌信誉的钢铁长城。

联系实际,“黑料不打烊”背后,体现的是企业面对危機时的担当与魄力。它要求企业具备极高的危机应变能力和丰富的應对经验,成为企业永不言败的精神标杆。只有坚持这份信念,企业才能在见招拆招中锻造出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黑料不打烊”的核心,是用一份坦然与坚定迎接各种挑戰,用面对危機的勇气塑造“不可摧毁”的企业形象。而这,也正是我们摆脱短暂浮躁,迈向未来稳健成长的关键一步。

万里长征——坚持与远见的企业发展之道

“万里长征”并非仅仅是历史上红军的壮丽史诗,更是现代企业在激烈市场中不断前行的精神写照。坚持、毅力、战略远见,以及对未来的深刻洞察,构成了企业迈向卓越的“長征路”。

在我们的商业环境里,无数成功企业都经历过“长征”的考验。从最初的艰难起步,到市场的激烈竞争再到逐步赢得用户口碑,每一步都需要坚韧不拔的意志和长远的战略规划。

“万里长征”要求企业具备极强的目标坚持力。没有哪个顶尖企業是在一帆风顺中成长起来的,成功的背后是无数次的失败、反思和调整。比如,当一家企业在市场份额下滑时,不能怨天尤人,而要重新审视战略方向,调整产品结构,甚至进行组织变革。坚定目标,持续努力,才能最终走出低谷,迎来新的辉煌。

远见则是“长征”中的“导航灯塔”。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领导者需要拥有超前的洞察力,把握行业的发展趋势。例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环保……每一个浪潮都可能成为未来的增长引擎,企业唯有提前布局,才能在变革中立于不败之地。

“长征”还强调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没有坚强的团队,没有一致的目标,即使有再好的战略也难以落地。打造一支高效、富有战斗力的团队,是企业“长征”精神的重要体现。每个员工都需要理解企業的“远大目标”,在各自岗位上不断突破,为共同目标努力。

要实现“万里长征”的目标,企业还必须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创新并非一次性的爆發,而是基于长期积累的能力培养。无论是产品创新、市场开拓还是管理优化,企业都要不断探索和尝试,才能在漫长的路上不断前行。

在这一过程中,“坚持不懈”的精神至关重要。正如长征中的红军,那些毅然不屈、象征永不言败的精神,激励了后人无数次突破困難。这种精神同样适用于企业:面对市场变革、技術升级或内部调整,决不轻言放弃。

“长征”的往往意味着突破与蜕变。企业经过数年的“长征”,会变得更坚韧、更具规模、也更具竞争力。那种不畏艰难、勇往直前的精神,正是企业走得更远、更高的动力源泉。在漫长的道路上,企業要始终记住:越是艰难险阻,越是锤炼坚强的意志与远见卓识。

“萬里長征”也是对企业使命的深刻诠释。它鼓励我们不畏惧暂時的困难,深信只要坚定信念,目标就一定能达成。企业的成功,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不断的坚持中逐步实现的长远目标。

怎样才能走好“長征”这条路?答案在于:筑牢信念、守住初心、不断创新、坚持到底。只有這样,企業才能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稳步前行,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走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秋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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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欣、 陈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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