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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书破解版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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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破解的诱惑:数字时代内容获取的“捷径”与代价

在数字浪潮席卷的今天,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传播,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内容获取方式的各种讨论。其中,“小黄书破解版”作为一个略带争议性的词汇,常常在互联网的角落里被提及。它不仅仅指向特定类型的数字读物,更折射出数字时代下,用户在追求信息与娱乐時,所面临的诱惑、技术可能性以及随之而来的道德困境。

“小黄书”,这个略显戏谑的称谓,在网络語境下常常被用来指代那些内容大胆、尺度较为開放的电子读物。在传统出版业尚未完全拥抱数字化转型时,这些内容往往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或者价格不菲。互联网的出现,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土壤。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加密算法的破解、文件格式的转换以及P2P分享网络的兴起,為“破解版”的诞生提供了技术支撑。

早期,许多数字内容,尤其是那些在主流平臺审核边缘徘徊的作品,其破解版本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一部分用户“尝鲜”或“猎奇”的心理。

破解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多重因素的交织。是获取的便利性。正规渠道的内容往往受到版权保护,需要付费购买,或者受到地域、平台限制。而破解版,一旦出现,则可能通过各种论坛、社群、下载网站被广泛传播,用户只需简单的搜索和下载,便能轻松获得。这种“唾手可得”的便利性,对于追求即时满足的现代用户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是经济因素的考量。尽管数字内容付费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仍有一部分用户对付费持抵触态度,或者认為某些内容的定价过高,与其价值不符。破解版以“免费”的姿态出现,直接规避了付费环节,满足了這部分用户的经济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说,破解行为也反映了用户对内容价值评估的另一种极端体现——即认为内容不应收费,或者收费过高。

再者,是信息自由传播的理念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的扭曲。互联网早期,“信息共享”的理念深入人心,一些用户认为,互联网上的内容理應是免费的,不应被商业机构所垄断。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开源软件、知识共享等积极的发展,但在“破解版”的语境下,这种理念被扭曲,演变成了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漠视。

当我们在讨论“小黄书破解版”时,绝不能忽视其背后隐藏的代价。技術的破解,本质上是对原创者劳动成果的侵犯。内容创作者,无论其创作的是何种类型的内容,都投入了時间、精力、甚至資金。破解版的传播,直接剥夺了创作者应有的经济回报,打击了其创作的积极性。

对于整个内容生态而言,這无疑是一种伤害。

破解版的内容往往缺乏保障。这些非法传播的内容,可能经过二次打包、篡改,其中暗藏着病毒、恶意软件,给用户的设备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风险。更重要的是,非法获取的内容,往往意味着用户失去了对内容质量的判断依据。盗版内容可能存在排版错误、乱码、甚至是缺失章节的情况,這都会严重影响用户的阅读体验。

从伦理角度来看,“小黄书破解版”的获取和传播,触及了知识产权的边界。虽然“小黄书”的性质可能让一些人觉得其侵權行为“情有可原”,但这并不能改变其非法性。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是社會文明进步的基石。当“破解”成為一种习惯,当“免费”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我们所处的数字内容生态,就可能走向一种失序的状态。

因此,当我们审视“小黄书破解版”现象时,不应仅仅停留在猎奇或道德谴责的层面。更需要深入思考,是什么样的土壤催生了這种现象?用户对内容的获取需求,与内容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如何调和?技术的发展,在赋予我们更多可能性的又给我们的伦理边界带来了怎样的挑战?這些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思。

灰色地带的徘徊:技術、伦理与市场之间的博弈

“小黄书破解版”的出现,并非孤立的技術行为,而是深深植根于数字内容市场、用户需求以及技术伦理交织的复杂图景之中。它是一个信号,指示着当前内容生產、传播和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某些断层和矛盾。理解这一现象,需要我们跳出简单的“盗版可耻”的标签,去洞察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动力机制。

是数字内容市场的供需失衡。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内容领域,例如成人读物,由于其内容的敏感性,传统出版商往往持谨慎态度,导致市场上合规、高质量的内容相对稀缺。而用户的需求,却是一直存在的,甚至可能因為某些社会因素而产生波动。当正规渠道无法满足用户规模化、即時性的需求時,破解版便有了生存的空间。

这是一种典型的“黑市”现象,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都可能应运而生。

是技术發展与法律监管之间的滞后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加密技术、传播方式层出不穷。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跟进和完善。在技術破解和传播的链条上,总有一段时间,法律的触角难以完全覆盖。这为“破解版”的传播提供了“灰色地带”,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以从中渔利,而用户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侵权链条的一部分。

再者,是用户习惯的养成与观念的固化。長期的免费信息获取体验,尤其是在互联网早期,讓一部分用户形成了“内容就该是免费的”的观念。当部分内容创作者和平台开始探索付费模式时,这种观念的冲突便显现出来。对于那些習惯了免费获取信息的用户而言,付费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负担,更是对他们既有认知的一种挑战。

而“小黄书破解版”的出现,正好迎合了这种固化的思维模式,提供了一条“回归”免费的“捷径”。

我们不能因为用户需求的客观存在,就忽视了其行为的潜在危害。破解版内容的传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權,更可能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風险。例如,一些破解版的制作和传播者,可能借機植入恶意代码,窃取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甚至传播违法违规内容。

用户在追求“免费”的背后,可能付出的代价远超想象。

破解版现象也对整个内容行業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当盗版横行,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打击其创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优质内容的生產将难以为继,最终受损的还是全体用户,我们将面临一个内容贫瘠、创新乏力的数字世界。

更进一步看,“小黄書破解版”的讨论,也映射出社会在对待某些敏感内容时,存在着双重标准和审查的困境。一方面,我们强调版权保护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内容,又可能因为其敏感性而难以在公开场合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合法的获取。这种模糊地带,反而为非法内容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如何解开这个“死结”?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从技术层面,需要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技术,例如数字水印、DRM(数字版权管理)等,提高破解的難度。也需要平臺方加强内容审核和技术监测,及時发现和清理非法传播的破解版内容。

从法律法规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行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也需要针对数字内容传播的特点,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

从市场与用户教育层面,需要大力推广数字内容付费的理念,让用户认识到优质内容的价值,理解创作的不易。平台方也应探索更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用户提供更具性价比和吸引力的正版内容。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的版權意识和風险意识,引导用户拒绝盗版,远离非法内容。

最终,理解“小黄书破解版”的现象,不应仅仅停留在谴责层面。它提醒我们,在数字时代,技术、市场、伦理和法律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只有不断地博弈、调整和完善,才能构建一个健康、繁荣、可持续的数字内容生态,讓内容创作的价值得到应有的尊重,也让用户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获得丰富而优质的精神食粮。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浙江日报记者 赵少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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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卓辉、 李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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