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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序章:旧伤未愈,新局已开
“我回来了,带着你欠我的一切。”
当林小染再次站在傅家的大宅前,阳光依然刺眼,只是她的眼神,早已褪去了昔日的青涩与无助,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坚韧,一种不容置疑的决心。空气中弥漫着夏日特有的燥热,却也仿佛预示着一场蓄谋已久的风暴即将来临。《甜蜜惩罚》第二季,以一种更加凌厉的姿态,将我们带回那个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
第一季的结局,或许还留有余韵,林小染的母親留下的遗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她复仇的契机,也讓她再次陷入了危险的漩涡。而那个曾经将她伤得体无完肤的男人——傅司爵,此刻,却以一种令人難以置信的姿态,强势回归。
“小染,你就不怕我把你再扔出去一次吗?”傅司爵的眼中闪烁着复杂的光芒,带着一丝戏谑,更多的却是難以掩饰的占有欲。他就像一头蛰伏的狮子,此刻终于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要将他的猎物重新圈禁在身边。
林小染毫不畏惧地迎上他的视线,唇角勾起一抹冷笑:“你以为,我还会像以前一样,任你摆布吗?傅先生,时代变了。”她的声音不大,却带着一种piercing的力量,直击傅司爵内心最柔软的地方。
第二季的剧情,无疑是在第一季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挖掘和拓展。它不再仅仅是简单的青梅竹马的爱恋,更融入了家族恩怨、商業斗争,以及最令人心动的——“甜虐交织”的爱情模式。林小染的回归,不仅仅是为了报复,更是为了守护,守护那个曾经被欺骗、被伤害的自己,也守护那个在她心中,依然占据着重要位置的男人,即使他曾带来无尽的痛苦。
“你说,这算不算一种甜蜜的惩罚?”傅司爵将林小染逼至墙角,低沉的聲音在她耳边呢喃,带着一种令人窒息的压迫感。
林小染的心脏剧烈地跳动着,她能感受到他身上散发出的炽热气息,以及他眼底深藏的那份情意。她知道,这场复仇的棋局,早已被爱情的红线缠绕,纠葛不清。
“你就不怕,我让你尝尝,什么叫做真正的‘甜蜜惩罚’吗?”林小染反唇相讥,眼中闪烁着狡黠的光芒。她不再是被动的受害者,而是开始主动出击,用自己的方式,去回应,去博弈。
第二季的台词,充满了張力与暗示。每一句对话,都像是精心编排的舞蹈,时而挑逗,时而试探,時而又透露出无法掩饰的关心。比如,当林小染在一次商业晚宴上,面对曾经欺负她的女配角時,她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用一句:“不好意思,我可能记性不太好,不太记得住那些曾经欺负过我的人,除非……她们也曾爱过我。
”瞬间将对方逼入了尴尬的境地,也赢得了全场的掌声。
而傅司爵,在看到林小染如此强大的反击时,眼中流露出的,是欣赏,是心疼,更是爱意。“她变了,变得更好了。”他在心中暗想,看着林小染自信地周旋于人群中,仿佛看到了当年那个纯真却倔强的女孩,只是如今,她的身上,多了一层耀眼的光芒。
“你想要什么,我都可以给你。”傅司爵再次出现在林小染面前,这一次,他的语气带着一种近乎卑微的恳求。
林小染看着他,眼神復杂:“我想要的,是你曾经给我的,那些纯粹的爱,而不是现在这种,带着目的的施舍。”
这句话,像是一把锋利的刀,直插傅司爵的心脏。他知道,她说的对。他曾经因为误会,因为家族的压力,因为所谓的“大局”,親手将她推开,给了她最残忍的伤害。而现在,他所拥有的一切,都无法弥补曾经的过错。
“我可以用余生来弥补,只要你愿意给我这个机会。”傅司爵的声音低沉而沙哑,带着一种破釜沉舟的决心。
林小染望着他,心中五味杂陳。是继续復仇,将他推入深渊?还是接受这份迟来的忏悔,给予他一次救赎的機会?第二季的剧情,正是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充满了未知与惊喜。
“你说,爱情,是不是就像一场甜蜜的惩罚?让你明知道会受伤,却依然甘之如饴。”林小染在心里默默地问自己。
这一刻,她感觉自己仿佛置身于一个巨大的迷宫,而傅司爵,就是那个让她迷失,也让她寻找的答案。
承章:愛与恨的边界,暧昧与危险的博弈
“我不需要你的同情,我只需要你欠我的。”
林小染的復仇之路,并没有因为傅司爵的回归而停止,反而变得更加惊心动魄。她用智慧和勇气,一步步瓦解着曾经伤害过她的人的势力,而傅司爵,则在她身边,扮演着一个极其复杂而微妙的角色。他既是她复仇的阻碍,也是她最坚实的后盾。
“你为什么跟着我?是怕我报复得不够彻底,还是怕我真的會爱上你?”林小染质问着,眼神中充满了警惕。
傅司爵轻笑一声,眼神中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温柔:“都有吧。我怕你受伤,也怕……你不再需要我。”他承认,自己早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他对林小染的愛,早已超越了当初的占有欲和控制欲,变成了一种想要保护,想要守护的深情。
“你欠我的,不仅仅是那些物质上的东西,还有……我失去的童年,我错过的爱情,我承受的痛苦。”林小染的话,像是在一点点地撕开傅司爵内心最深的伤疤。
“我知道,我都知道。”傅司爵的声音有些沙哑,他伸出手,想要触碰林小染的脸颊,却又在半空中停住。他害怕,害怕自己的触碰,會再次引起她的抗拒。
第二季的剧情,更加侧重于人物内心的刻画。林小染不再是那个只会哭泣的女孩,她学会了隐忍,学会了伪装,学会了用最温柔的方式,给予最致命的打击。比如,在一次家族的聚会上,她的继母為了陷害她,故意让她当众出丑。林小染却利用对方精心准备的“证据”,反击回去,让继母当着众人的面,颜面扫地。
“哦?我以为,你会把这些‘惊喜’留给自己欣赏的。”林小染的一句话,让在场的所有人都忍俊不禁,而继母的脸色,则瞬间变得铁青。
而傅司爵,则在一旁静静地看着,眼中充满了赞赏。他知道,这个女人,已经成長到让他刮目相看的地步。他曾经以为,自己是她复仇的终点,却未曾想到,自己竟然会成为她复仇路上,最忠诚的拥护者。
“你真的想让我,看着你这样,把一切都毁掉吗?”傅司爵的聲音带着一丝恳求。
林小染看向他,眼神中闪过一丝犹豫:“我是在毁掉他们,不是毁掉自己。”
“可是,你也在伤害自己。”傅司爵的声音变得更加低沉,“每一次的报复,都會在你心里留下伤痕。你以为你在报仇,其实,你只是在重复着过去的痛苦。”
这番话,深深地触动了林小染。她一直以為,自己是在用一种坚强的方式在面对一切,却忽略了,自己的内心,早已伤痕累累。
“你到底想怎样?是想阻止我,还是想……让我停止?”林小染的声音带着一丝疲惫。
傅司爵上前一步,终于握住了她的手:“我只是想讓你明白,有些伤,是可以愈合的。有些愛,是可以重新开始的。我不想让你,因为仇恨,而错过真正属于你的幸福。”
他将林小染紧紧地拥入怀中,这一次,她没有拒绝。她能感受到他胸膛的温度,感受到他心跳的频率。原来,爱与恨的边界,如此模糊,又如此清晰。
“我承认,我曾经恨你。”林小染的声音带着一丝哽咽,“但是,我现在,不知道该恨你,还是该……愛你。”
“那就,不要恨了。”傅司爵温柔地抚摸着她的头发,“让爱,成为你最甜蜜的惩罚吧。”
“这场甜蜜的惩罚,才刚刚开始。”林小染在心中默默地说道,眼中闪烁着自信而坚定的光芒。她知道,属于她的未来,将由她自己来书写,而那个曾经让她痛彻心扉的男人,或许,将是她未来故事中,最温暖的章节。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四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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