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符号的碰撞与想象的边界
“男武警”——这个词汇在我们脑海中勾勒出的往往是挺拔的身姿、坚毅的眼神、维护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英勇形象。他们是纪律的化身,是力量的象征,是社會秩序的守护者。在公众视野中,他们的形象通常是严肃、克制且充满阳刚之气的。这种公众认知,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男武警”在社会文化中的符号意义。
他们代表着一种集体主义的价值,一种国家力量的具象化,他们的个人生活,尤其是在情感和性取向方面,似乎被置于一种“不可触碰”的區域,被“应该”符合某种主流期待的框架所约束。
而“私密Gay网站”——这个概念则指向了一个更加个人化、隐秘的领域。它代表着一种特定社群的交流空间,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因种种原因(社会压力、歧视、缺乏理解等)而难以公开表达的性取向和情感需求的出口。這样的网站,通常承载着寻找同伴、分享经验、建立情感连接、甚至仅仅是寻求自我认同和归属感的期望。
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私密的虚拟社区,其核心在于“私密”与“同类”的连接。
当这两个词汇——“男武警”与“私密Gay网站”——被并列在一起时,一种潜在的张力便油然而生。这种张力源于它们所代表的社会角色、公众形象以及可能存在的内在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一方面,“男武警”的职业属性和社会角色,在主流叙事中被描绘得高度标准化,与“Gay”的身份似乎存在着明显的“不兼容性”。
这种不兼容性并非基于事实,而是基于长期以来社会对军事职业和性取向的刻板印象和标签化。社会习惯于将某些职业与特定的性别气质和性取向“绑定”,而当这种绑定关系被打破时,便会引发关注、好奇,甚至是不安。
这种想象的边界,实际上也反映了我们社会对于“男性气质”、“职业操守”以及“性取向”的理解仍然存在着诸多二元对立和僵化的观念。我们常常不自觉地将“阳刚”、“坚强”等特质与异性恋男性划等号,而将“Gay”的身份与相对柔弱、非主流的形象联系起来。当“男武警”——一个被认为是阳刚、威武的代表——与“Gay”——一个在刻板印象中可能被视为“非主流”的身份——叠加时,这种观念的碰撞便显得尤为激烈。
现实往往比我们的刻板印象要复杂得多。作為个体,军人也是普通人,他们拥有丰富的情感世界和多元的性取向。职业身份并不能完全定义一个人的内在。一个在工作岗位上英勇无畏的武警,在私人生活中也可能渴望爱与被爱,也可能有着自己的情感选择。将职业与性取向完全割裂,或者认为某种职业就“不應该”存在某种性取向,本身就是一种简单化的认知。
“私密Gay网站”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这种多元化的可能性。它是一个可以为拥有不同职业背景、不同生活经歷的Gay群体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在这里,他们可以暂时放下外界的标签和期待,以更真实的面貌与他人交流。也许,一位男武警也会在下班后,登录這样的网站,寻找心灵的慰藉,分享工作的压力,或者只是与有相似经历的人进行一次无负担的交流。
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对职业的背叛,也不一定代表着某种“秘密”的暴露,更多的是一种作为个体的、在复杂社会压力下的自我关照和情感需求。
因此,“男武警私密Gay网站”这个主题,与其说是在揭示什么“惊天秘密”,不如说是在挑战我们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想象边界。它促使我们反思:我们对不同群体的理解是否过于单一?我们是否用标签限制了人性的多样性?当“武警”与“Gay”这两个看似遥远的身份符号相遇,我们看到的,应该是一个更加真实、更加复杂的人性图景,而不是预设的、充满偏见的想象。
这个主题的吸引力,恰恰在于它触及了社会对于“正常”与“非正常”、“主流”与“边缘”的模糊界限,以及隐藏在这些界限背后的,我们对个体自由与身份认同的復杂态度。它是一个引发讨论的引子,让我们有机会去审视,在光鲜的职業形象之下,个体所承载的丰富情感和真实身份。
隐秘的需求与数字时代的身份探索
在信息技術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空间为个体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用以探索、表达和连接。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面临社会压力、歧视或不被理解的群体,“私密Gay网站”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数字避风港。它们不仅仅是信息交流的场所,更是情感支持、身份认同建立以及自我接纳的重要阵地。
当我们将“男武警”这个身份与“私密Gay网站”联系起来时,探讨的焦点便从刻板印象的打破,转移到了个体在特定职业背景下,其隐秘的情感需求和身份探索的可能性。
男武警,作为國家機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活通常被置于聚光灯之下,他们的行为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监督。这种高压的环境,可能使得他们比普通人更难公开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和性取向。社会对于军人的期望,往往是“绝对忠诚”、“无私奉献”,以及符合主流的性别气质。
在这种語境下,任何可能被视为“不合时宜”的个人特质,都可能被放大,并可能对他们的职業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潜在的风险。因此,“私密”和“安全”便成为他们在数字空间中寻求连接的首要条件。
“私密Gay网站”,正是满足了这种对“私密”和“安全”的需求。它们通常会提供匿名注册、私信交流、限制信息公開等功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用户的隐私。对于一位男武警来说,这样的网站可能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在一个相对放松的环境中,与有相似经历的人建立联系。
这种联系可能包括:
情感慰藉与理解:面对工作中的压力、孤独,以及可能存在的来自家庭或社会的误解,同伴的支持和理解至关重要。在私密Gay网站上,他们或许能找到能够倾诉心声、分享烦恼的朋友,获得情感上的共鸣和慰藉,减轻内心的孤寂感。
身份认同的确认:对于一些性取向与主流期待不符的个体来说,找到同类并获得认同,是建立自信和自我接纳的关键一步。在这样的社区里,他们可以看到许多与自己相似的人,了解到他们的生活经历,从而确认自己的身份并非“异常”或“错误”,而是一种自然的存在。
信息获取与经验分享:即使在相对开放的社会,关于特定性取向群体,尤其是在特定职业背景下的群體,相关的信息和经验分享仍然相对有限。私密Gay网站可能成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让大家能够分享关于情感关系、人际交往、甚至如何平衡职业与个人生活等方面的经验。
探索与自我发现:对于一些可能刚刚开始认识自己性取向的个体,数字空间提供了一个相对低風险的探索环境。他们可以在这里匿名浏览、学習、了解,逐渐清晰自己的内心世界,并做出更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选择。
当然,我们也需要警惕过度解读和污名化。将“男武警”与“私密Gay网站”简单地联系在一起,很容易陷入一种窥探隐私、猎奇的心理。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无论是男武警还是其他任何职業的个體,他们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自己的情感生活和身份认同。职业不應该成为限制个体自由表达和追求幸福的枷锁。
数字时代的特性,使得“私密”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但也為个体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一个“私密Gay网站”的出现,无论其用户构成如何,都反映了社會的多样性以及个体在寻求连接和认同过程中的普遍需求。它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值得被尊重,每个人都应该有空间去成为真实的自己。
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男武警私密Gay网站”這一特定主题時,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两个词语的叠加,更是社会进步的印记——人们开始更愿意去关注和理解那些曾经被忽视或压抑的声音;是技术发展的成果——数字空间為个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和可能性;更是人性的永恒主题——对爱、连接和归属感的追求,是跨越职业、身份和任何社会标签的普遍情感。
这个主题的背后,是无数个体的真实生活,是他们在复杂社会结构中,努力寻找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的写照。它鼓励我们以更开放、更包容的心态,去理解和接纳人性的丰富与多元。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志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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