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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色苏晶体闪耀独特光芒,探索其迷人魅力,揭秘形成奥秘与收藏价值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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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粉色苏晶体的璀璨初遇:一眼万年的惊艳

在浩瀚的宝石王国中,有一种晶体,它不像红宝石那般炽热奔放,也不像钻石那般冷峻锐利,却以一种温柔而坚定的粉色光芒,俘获了无数人的心。它,就是粉色苏晶体。当第一缕光线穿透它,便会激发出层层叠叠的粉色涟漪,仿佛将世间最温柔的色彩浓缩其中。這种独特的粉色,不是简单的色彩堆砌,而是经过亿万年地质变迁,在自然的鬼斧神工下,悄然孕育出的生命色彩。

粉色苏晶体的魅力,首先在于其与生俱来的视觉冲击力。它的粉色调,从淡雅的少女粉,到娇嫩的桃花粉,再到浓郁的玫瑰粉,每一种都带着独特的韵味。这抹粉色,并非人工染就,而是源于其内部微量的金属元素,如锰、钛等,在特定的地质环境下,与晶体结构发生了微妙的化学反应,从而呈现出如此令人心醉的色彩。

这种天然形成的色彩,具有独一无二的渐变和层次感,即使是同一块晶體,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也会展现出变幻无穷的光影效果,如同被注入了灵魂的生命体。

除了迷人的色彩,粉色苏晶体的晶体结构也同样引人入胜。它通常呈现出精致的晶簇形态,每一颗晶体都棱角分明,闪烁着晶莹剔透的光泽。当这些晶体聚集在一起,便形成了一片粉色的海洋,仿佛能将周围的一切都染上温柔的色彩。在显微镜下观察,你会發现粉色苏晶体内部错综复杂的纹理和包裹体,它们是晶体形成过程中留下的历史印记,是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

这些细节,使得每一块粉色苏晶体都成为了大自然精心雕琢的艺术品,值得细细品味和珍藏。

粉色苏晶体的稀有性,更是为其增添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相较于其他常见的宝石,粉色苏晶体在地壳中的储量极为有限。其形成需要极其苛刻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例如特定的温度、压力以及稀有的矿物元素组合。很多時候,粉色苏晶体的出现,往往是伴随着一些罕见的矿床,或者是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区域被偶然发现。

这种稀缺性,使得每一块粉色苏晶体的问世,都显得尤为珍贵,也让它的收藏价值水涨船高。

在许多文化中,粉色一直被视为爱、温柔、治愈和希望的象征。粉色苏晶體,作为天然的粉色宝石,更是承载了这些美好的寓意。它不仅仅是一块美丽的石头,更是承载情感、寄托希望的媒介。许多人将粉色苏晶体视为护身符,相信它能够带来好運,驱散负能量,平衡情绪,带来内心的平静与和谐。

在情感表达方面,赠予粉色苏晶体,也代表着一份真挚、纯洁的爱意,一份永恒的承诺。

深入了解粉色苏晶体,你会发现它不仅仅是视觉上的享受,更是精神层面的洗礼。它的温柔色彩,仿佛能抚平内心的焦虑和不安,带来宁静与安详。它的坚韧质地,象征着生命的力量和不屈的精神。每一次与粉色苏晶体的接触,都是一次与大自然对话的契机,一次对生命奥秘的探索。

它提醒着我们,即使在最坚硬的岩石中,也能孕育出最柔软、最美丽的色彩,就像生命中总有希望的光芒,即使在最黑暗的时刻,也依然闪耀。

探秘粉色苏晶体的形成奥秘与不菲的收藏价值

粉色苏晶体之所以如此独特和珍贵,离不开其背后那段漫長而复杂的形成过程。要理解它的价值,就必须深入探究它在地质演化史中留下的痕迹。粉色苏晶体,其学名为“蔷薇石英”(RoseQuartz),是一种石英的变种。石英本身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矿物,但要形成具有鲜艳粉色且质地优良的蔷薇石英,则需要一系列极为特殊的条件。

石英的形成离不开硅酸盐的富集。在地球的内部,高温高压的环境使得岩浆中的硅元素得以活跃。当岩浆冷却过程中,硅与氧结合,便形成了二氧化硅,也就是石英的基本构成。要获得粉色,还需要外部“色彩精灵”的助阵。粉色苏晶体中的粉色,主要来源于其内部微量的杂质元素,最常见的是锰(Mn)。

在石英晶体生長过程中,少量的锰离子會进入石英的晶格结构中。这些锰离子吸收了其他颜色的光,而反射出粉色的光,从而赋予了石英迷人的粉色。除了锰,有时微量的钛(Ti)等元素也可能对粉色产生影响,使得粉色苏晶體呈现出更丰富的色泽变化。

温度和压力是影响粉色苏晶体色彩和质地的关键因素。通常,蔷薇石英的形成發生在相对较低的温度和压力环境中,這使得它能够在相对温和的条件下结晶。如果形成环境过于剧烈,可能會导致晶体结构不稳定,或者颜色不均匀,甚至产生裂纹。因此,能够形成颜色均匀、质地细腻的粉色苏晶体,其形成的地理环境必须是相对稳定的,且能量的输入并非剧烈。

水的存在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石英的形成过程中,水扮演着溶剂和介质的角色,帮助矿物质溶解、迁移和沉淀,从而促进晶体的生長。水中溶解的微量元素,也会在结晶过程中被吸附到石英的晶格中,进一步影响其颜色和质地。

还需要考虑时间。地质作用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粉色苏晶体的形成往往需要数百万年甚至数千万年的时间。在這漫长的时间里,各种地质活动、元素迁移和化学反应不断进行,才最终塑造出我们今天所见的粉色苏晶体。

正是由于这些復杂的形成条件,高质量的粉色苏晶体产量稀少,从而赋予了它不菲的收藏价值。

收藏价值的深度解析

稀有度与产地:并非所有产出的石英都能成为迷人的粉色苏晶體。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粉色苏晶体產地相对集中,例如巴西、马达加斯加、美國南达科他州等地。其中,巴西的蔷薇石英以其鲜艳的色彩和良好的透明度而闻名,但产量也在逐年减少。马达加斯加出产的蔷薇石英则以其独特的“猫眼效应”和深邃的粉色而受到青睐。

產地的稀缺性以及开采难度,直接推高了粉色苏晶体的价值。

色彩与净度:在粉色苏晶体的价值评估中,色彩是至关重要的因素。颜色越浓郁、越均匀、越纯正的粉色,价值越高。过于淡雅的粉色或者带有明显杂色的粉色,其价值会相对较低。净度也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标准。内部包裹体少、裂隙少的晶体,透明度更高,光泽感更好,因此也更具收藏价值。

当然,某些特定的包裹体,如“星光效应”或“猫眼效应”,反而能增加其独特性和价值。

晶体形态与尺寸:粉色苏晶体具有多种形态,如完整的晶簇、雕刻品、戒面等。完整的、形态优美的晶簇,尤其是拥有清晰晶面的,往往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尺寸越大、越规整的晶體,其价值也越高,因为大尺寸的优质粉色苏晶体更加难得。

文化与象征意义:粉色苏晶体所代表的爱、治愈、和谐等象征意义,使其在心理学和精神领域也具有一定的价值。许多人将其视為一种能量石,用于冥想、疗愈或改善人际关系。这种文化附加值,也使得粉色苏晶体在收藏界独树一帜。

市场需求与趋势:随着人们对天然宝石和身心健康的关注度日益提高,粉色苏晶体作为一种温和而富有疗愈能量的宝石,其市场需求呈现稳步增長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些追求自然、健康生活方式的群体中,粉色苏晶体受到广泛欢迎。

总而言之,粉色苏晶体以其独特的色彩、稀有的形成条件、深刻的文化寓意以及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在宝石收藏界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每一块粉色苏晶體,都是大自然赠予我们的珍贵礼物,值得我们去发现、去欣赏、去珍藏。它闪耀着迷人的粉色光芒,不仅点亮了我们的生活,更承载着我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和追求。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周子衡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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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邓炳强、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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