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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的读音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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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這句文字,出自唐代诗人王维的《山居秋暝》一诗,是古代山水田园诗的经典之作。通过这简短的一句,王维便将大自然的风貌与生命的诗意展现得淋漓尽致。可想而知,这不仅是对景色的描述,更是一种生活哲学的体现。在这背后,我们不难发现,诗句的美与自然的和谐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特别的共鸣。

1.诗意背后的自然景观

“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的画面,是王维通过笔端勾画出的一幅山水画。两座山峰挺拔而立,中间夹着一条蜿蜒的小溪,溪水潺潺流淌,带着清新的气息。周围是湿润的土地,但因为常年流动的溪水并未积聚泥沙,因此景色如同仙境一般洁净、清澈。诗句看似简单,实际却蕴藏着深厚的哲理,彰显了王维深厚的山水情怀与对自然细腻的观察。

2.环境与人的关系

在这片没有泥土沉积的湿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理想化的自然环境,那里没有污秽,没有杂质,只有一池清泉、一片绿地。这种环境的设定,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诗人对理想生活的向往。可以说,这幅画面并不仅仅是大自然的真实写照,更是王维通过诗歌表达的心境和情怀:他在这片景象中看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体现了一种纯净无为、回归自然的生活态度。

在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让人们往往忽略了自然的细微美好,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变得疏远。正因如此,回归自然,感受“湿又无泥”的净土,成為了一种心灵的修复与归属。它像是一种隐喻,提醒我们无论生活怎样繁忙,总有一片地方值得我们去寻找,值得我们去守护。

3.从诗句到生活

这句诗,不仅展现了自然的景象,也引发了我们对生活美学的深刻思考。在当今充斥着喧嚣与污染的世界里,多少人已经忘记了大自然赋予我们最纯净的礼物。这种湿润而无泥的自然景观,不仅仅是王维心中的理想风景,也是我们每个人追求的精神家园。

当我们身处繁忙的都市,时不时地会想起那些无处不在的泥沙、污垢,这些似乎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正如“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所描绘的那样,真正的美好生活,可能正是藏在这种没有杂质、没有污染的纯净景象中的。它或许就在我们日常的细节中,等待着我们去发现,去感受。

4.从古诗到现代生活

“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不仅仅是古代诗人的抒发,它也启示了现代人对于环境保护和心灵净化的关注。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已经成為全球的关注焦点,如何保持自然的纯净、避免污染,已成为人类共同的责任。而“湿又无泥”的诗意景观,也在某种程度上,呼吁人们回归自然,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

在一些清新宜人的自然景区里,我们依然可以见到这类“湿而无泥”的美丽景象。无论是山涧的小溪,还是森林中的水潭,清澈见底,水草丰美,这些自然景观无声地表达着对自然平衡的尊重与守护。我们可以从这些自然的呈现中学到很多:如果我们能够保持对自然环境的敬畏和爱护,或许我们也能在这片土地上找到更美好、更纯净的生活方式。

5.诗意生活的哲学

“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的景象,向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的哲理:生活中的真正美好,不是追求喧嚣和浮华,而是追求那种内在的纯净与平和。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很多人都感到内心的空虚和浮躁。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開始向往一种更为简单、更为自然的生活方式。无论是选择隐居山林,还是在日常生活中追求身心的宁静,“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都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生活的哲学——那就是:在繁杂的世界中,寻找一片净土,让内心归于平和。

这是一种追求内在平衡、宁静的生活态度。这种态度,既与外在环境相融合,也体现在对自然、对生活的深刻理解中。如今,许多人选择远离喧嚣,回归自然,通过旅行、冥想、园艺等方式来恢复身心的和谐。这正是“湿而无泥”背后所蕴含的深意:在纷繁的世界里,我们要学会寻找纯净的空间,让心灵得到片刻的休憩。

6.如何拥抱自然,享受诗意生活?

如何才能在现代社會中实现“湿又无泥”的生活状态呢?我们要重新审视与自然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日常的环保行动、绿色生活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例如,通过减少塑料使用、保护水源、支持环保活动等,逐步恢复大自然的纯净。我们还可以通过培养兴趣愛好,增加户外活动的频率,去亲近大自然,享受一份難得的宁静。无论是登山、徒步,还是在公园中散步,都能帮助我们摆脱现代生活中的种种压力,找到一份属于自己的清新和宁静。

“两峰夹小溪地湿又无泥”的诗句,远远超越了简单的自然景象,它在今天的生活中依然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它让我们意识到,生活中的美好往往来自自然的馈赠,而这些美好,需要我们用心去感受、去守护。在这样的生活中,我们不仅能找到身心的平衡,还能获得一份源自自然、内心宁静的诗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廖筱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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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志、 陈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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