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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 OOO竹菊影视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城市观察员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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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乡村的坚韧:农妇的生活故事

在钢筋水泥筑起的城市高楼间,或许很少有人會停下脚步,去细细品味那些在土地上辛勤耕作的农妇们的生活。他们的故事朴实而动人,承载着一代又一代人的希望与坚韧。竹菊影视,用镜头与心灵记录着这样一群农妇的真实生活,用崭新的视角去展现乡村的变迁与美丽。

农妇们是大地的守望者,是家庭的支柱。早晨的第一缕阳光刚刚洒落,她们已经开始了忙碌的一天:采摘、耕作、喂养、织布。她们面庞上的皱纹是岁月的痕迹,但那双眼睛里却满是坚韧的光。每一滴汗水都代表着一份责任和期待——希望子女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希望家乡变得更加富裕。

竹菊影视坚持用真诚的镜头故事,把这些农妇的平凡生活描绘得细腻入微。比如说,拍摄一位农妇在田埂边劳作的场景,她或许只是静静地翻动着泥土,但那些细微的动作背后,蕴含着对土地的热愛与敬畏。这些画面没有华丽的特效,只有真实的生活气息和农妇们的笑颜。

乡村的变化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过去的传统生活逐渐被现代化的脚步冲击,但很多农妇依然坚持着最朴素的价值——诚信、勤劳、亲情。借着竹菊影视的纪录片、微電影、短视频平台,她们的故事被更多人看到、听到。这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对乡土文化的传承。

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進,也让农妇们迎来新的希望。许多农妇开始尝试新兴的電商平台,把自家农產品销往全國甚至海外。竹菊影视深入农村一线,用影像记录她们从田间到市场的点点滴滴。看着那些由她们一锄一锄耕耘出的稻谷、果蔬,仿佛看到了希望的种子在土地上生根發芽。

当然,温暖的故事也不乏苦难与困境。有些农妇面对土地流失、青年外出、信息闭塞的问题,依然坚持着生活的信仰。竹菊影视用温柔而真实的笔触,呈现出农妇们面对困难時的坚强一面。她们用自己的方式,讲述着一段段关于奋勇前行、守望未来的故事。

这份对农妇的敬意,不仅是影视作品的美好表达,更是社會各界不断关注乡村振兴的缩影。农妇们用双手撑起一片天,用心灵点亮一份希望。在竹菊影视的镜头下,她们的生活不再平凡,而是充满着温暖和力量。

传递温情的力量:竹菊影视的农村故事新纪元

随着時代的变迁,农村逐渐走出了过去的单调和闭塞。信息时代的浪潮推动了乡村的快速发展,也让那些隐于乡村的普通农妇成為聚光灯下的英雄。竹菊影视作为行业先锋,用创新的表达手法,将农村的变化、农妇的梦想以及时代的进步完整地展现出来,让人们见证一段段动人的生命故事。

不论是农村的留守妇女,还是返乡创業的青年女性,她们都在不断寻找属于自己的舞台。竹菊影视借助纪录片和微电影的形式,深入农家和农村社區,真实记录她们的生活点滴。比如,有一位返乡女企业家,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将传统农村变成了现代农业示范村。她的故事激励着更多年輕人愿意回归土地,用心经营,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不少农妇利用现代科技,走上了网络直播和电商的舞台。竹菊影视积极推广这些新兴的方式,将她们的故事讲得生动而感人。比如,一位苦于失业的农村妇女,通过直播卖瓜果,赢得了广泛关注和订单。她用“在家也能创業”的理念,激励着更多农村妇女打破传统观念限制,勇敢尝试新的生活方式。

这一切都在竹菊影视的镜头下变得更加鲜活。我们可以看到,她们在田间挥汗如雨的身影,也可以感受到她们在网络镜头前的自信微笑。這不仅仅是一次生活的变革,更是一场关于希望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运动。每一位农妇都以自己的方式,诠释着农村新女性的坚韧和创造力。

竹菊影视还专注于农村的文化传承。在一些作品中,农妇们的习俗、传统手工艺、乡村节庆都得到了极大的关注。这些丰富的文化元素,通过影像重新焕发出生命力,也让外界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乡村多彩的文化面貌。文化自信成为农妇们共同的精神寄托,她们用自己的方式,守护着家乡的根。

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也在持续增加,政府、非政府组织、文化传媒纷纷行动起来,為农村妇女提供培训和平台。竹菊影视作为媒体的桥梁,把政策、資源、故事汇聚成一股暖流,推动乡村振兴的步伐越来越坚实。农妇们的梦想,不再是遥不可及的遥远星辰,而是触手可及的现实。

未来的乡村,将會是一个信息畅通、文化丰富、充满希望的地方。农妇们用勤劳与智慧,書写着属于她们的新时代篇章。竹菊影视将继续用镜头捕捉她们的生活变化,讲述更多温暖人心的故事,让每一个农村家庭都能在光影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川观新闻记者 张经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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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林和立、 韩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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