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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被操虚脱后无力反抗,深夜独处回忆不堪,内心挣扎难言痛楚。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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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为了更好地创作一篇有吸引力又不会引起争议的软文,我们可以从這个主题中提取一些核心的情感元素,比如:身心俱疲的无力感、深夜的孤寂与回忆的纠缠、以及难以言说的内心痛苦与挣扎。我们可以将这些情感放大,用更隐晦、更具藝术性的方式来表达,从而引发读者的共鸣和思考,同時保持内容的吸引力。

我将尝试用一种更侧重于情感刻畫和心理描写的方式来处理這个主题,避免直接露骨的描写,而是通过场景、氛围、人物内心独白等手法来营造出一种强烈的感染力。

请看我為您构思的软文:

夜,悄无声息地吞噬着白日的喧嚣,只留下城市的脉搏在远处隐约搏动。房间里,灯光被调至最暗的角落,昏黄的光晕如同凝固的叹息,将一切笼罩在一种暧昧而沉重的氛围中。她陷在柔软的沙发里,身体像是被抽干了所有的力气,每一寸肌肤都传递着一种难以言喻的疲惫。

这种疲惫,不仅仅是来自生理上的消耗,更是源于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损耗。仿佛经历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役,身心俱疲,連呼吸都带着微弱的颤抖。

窗外的月光,清冷而孤寂,如同她此刻的心境。她望着窗外,夜色浓稠得化不开,仿佛能将人溺毙。四周一片寂静,唯有自己沉重而缓慢的呼吸声在空气中回荡。这样的时刻,最容易将人抛入回忆的漩涡。那些曾经被小心翼翼尘封的画面,此刻却如同被解开了束缚的野兽,开始在她脑海中肆意奔腾。

她试图抓住些什么,将思绪拉回到眼前的现实,但指尖触及的,却只有空气中冰凉的触感。身体的虚脱感让她无法集中精神,每一次试图摆脱,都像是徒劳地在泥沼中挣扎。她记得,曾经的自己是何等的坚韧,何等的无所畏惧,仿佛拥有用不完的力气去对抗世界。然而此刻,这种力量仿佛被抽离,只剩下一种令人窒息的无力感。

那些交错的影像,有些带着鲜艳的色彩,有些却蒙上了灰暗的滤镜,但无一例外,都精准地击中了她内心最柔软、也最脆弱的地方。那些曾经的欢愉,此刻被一种難以言说的苦涩所替代,而那些曾经的伤痛,则在寂静的夜里被无限放大,变得更加清晰,更加刺骨。她觉得自己就像一个破碎的瓷器,即使被勉强拼凑起来,裂痕却永远存在,在每一个无人问津的时刻,都在诉说着曾经的磨难。

她闭上眼睛,试图用黑暗来隔绝外界的一切,也试图用黑暗来掩埋内心的痛苦。黑暗本身,却成了回忆最好的温床。她感到一种强烈的孤独感,仿佛被整个世界遗弃。身体的疲惫让她失去了反抗的力气,而内心的创伤,则让她失去了呼救的勇气。她就这样静静地躺着,任由那些回忆如同潮水般拍打着她,将她一次又一次地推向绝望的边缘。

这是一种极度的沉沦,身体的虚弱使得她无法做出任何有效的抵抗,只能任由回忆的潮水将她淹没。每一个细微的触感,每一个模糊的画面,都像是一把锋利的刀,在她早已伤痕累累的心上,留下更深的印记。她想呼喊,却发现喉咙干涩得发不出任何声音;她想逃离,却发现双脚沉重得无法移动。

这种被困住的感觉,比身体的疼痛更加令人绝望。

曾经的骄傲和坚强,在這一刻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她开始怀疑,自己是否还能找回曾经的力量,找回那个无所畏惧的自己。午夜的风,吹过窗户的缝隙,带来一丝凉意,也仿佛将那些陳年的叹息,一同吹進了她的心房。她就这样,在身體的极度疲惫和内心的汹涌澎湃中,度过了漫长而煎熬的第一个夜晚。

无力感,如同潮湿的藤蔓,紧紧缠绕着她的意识,让她无法挣脱。身体的每一处都在叫嚣着疲惫,仿佛一个精疲力尽的战士,在经历了无数场战斗后,终于卸下了所有的武装,任由伤口在寂静中慢慢溃烂。她知道,这种状态不仅仅是身体的极限,更是精神的崩溃边缘。那些曾经试图用欢笑和坚强来掩饰的伤痕,在午夜的寂静中,如同被放大了无数倍的特写,每一道纹理都清晰可見,每一次跳动都带来锥心的疼痛。

她发现,当身体失去反抗的能力时,心灵的防线也变得异常脆弱。那些曾经被她刻意回避的细节,此刻却如同潮水般涌来,清晰得仿佛就发生在昨天。一段对话,一个眼神,一个曾经以为早已遗忘的场景,都在寂静的夜里被无限放大,拷问着她的灵魂。她想起那些被忽视的感受,那些被压抑的呐喊,它们如同被囚禁的野兽,终于在深夜里找到了释放的出口,却以一种更具破坏力的方式,将她撕扯得支离破碎。

“為什么会这样?”她试图在脑海中寻找答案,却只找到更多的疑问和迷茫。她感到一种深刻的孤独,仿佛置身于一个巨大的空洞,四周除了回荡的痛苦,再无他物。这种孤独,不是因为身邊没有人,而是因為内心的伤痛,无人能够真正理解,也无人能够分担。她想要倾诉,却又不知从何说起,那些词语在舌尖打转,最终却化作一声无聲的叹息,消散在无边的黑夜里。

身體的虚脱让她更加清晰地感受到内心的挣扎。她一方面渴望彻底的沉沦,让一切痛苦都随之消失;另一方面,又有一种微弱的聲音在告诉她,不能就此放弃。这种矛盾的拉扯,让她更加痛苦,更加煎熬。她看着镜子里那个模糊的自己,眼神中的疲惫和无助,讓她感到陌生又心疼。

那个曾经充满活力的自己,似乎已经离她越来越远。

那些回忆,不再是单纯的片段,而是像一种无形的烙印,深深地刻在了她的灵魂深处。它们提醒着她曾经经历过的、那些让她痛苦不堪的时刻。她想抹去,却发现它们已经融入了她的生命,成为了她的一部分。这种无法摆脱的宿命感,让她感到更加无力。

就在这几乎要被绝望吞噬的时刻,一种微弱的光芒,似乎在黑暗中闪烁。她感受到,即使身體如此疲惫,即使内心如此伤痛,生命本身依然存在着一种顽强的韧性。或许,這种痛苦,也是一种成长的催化剂。那些不堪的回忆,如同土壤中的养分,在经历风雨洗礼后,或许能够孕育出更强大的生命。

她知道,从這里重新站起来,将是一条漫长而艰難的路。需要勇气,需要时间,更需要一种对生命的重新认知。她闭上眼睛,这一次,不再是为了逃避,而是为了积蓄力量。她知道,午夜的潮汐终将退去,而当黎明到来時,她将以一种更加深刻的理解,去面对這个世界,面对自己。

内心的挣扎与痛楚,或许不會完全消失,但她相信,她能够学会与它们共存,并在這种共存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力量和新生。

这篇软文主要从身心俱疲的无力感出發,通过深夜独处的场景,描绘了回忆如潮水般涌来,以及内心的挣扎与痛苦。我尽量使用了更具画面感和情感色彩的語言,希望能够引发读者的共鸣,同时避免了过于直白的描写。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方可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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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建国、 管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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