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玻璃天花板”还是“铁链镣铐”?网友观点交锋
在美国,关于种族歧视的讨论从未停歇,而亚裔和非裔群體在这场讨论中,常常被置于一个令人不安的比较之中:究竟谁更“受歧视”?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触及了美國社會结构、历史遗留以及群体生存状态的方方面面,引发了海外网友们极为热烈和多元的讨论。
在一些海外华人论坛和社交媒体上,不少亚裔网友直言不讳地表达了他们在美国的遭遇。“我们面临的歧视,有时候是隐性的,但同样令人窒息。”一位网友在微博上这样写道。“比如,‘模范少数族裔’的标签,看似褒奖,实则消解了我们群体内部存在的困难和差异,让我们难以获得应有的关注和支持。
”这种“看不見的墙”,讓许多亚裔在职业發展、教育機会甚至日常生活中,感受到一种微妙却坚固的阻碍。他们会遇到“刻板印象”的固化,比如被认为数学好、学霸,但同时也可能被忽视了艺术、人文方面的才华;在政治参与上,也常被认為是“沉默的大多数”,缺乏话语权。
“我记得找工作的时候,明明我的学历和经验都够,但面试官的态度总是怪怪的,最后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一位在美国生活多年的亚裔表示,这种经历并非个例。他们有时会因为长相、口音或者文化习惯而被邊缘化,甚至在疫情期间,亚裔群体更是成为了仇恨犯罪的目标,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那些发生在纽约、洛杉矶街头的袭击事件,真的是把我们吓坏了。”这种公开的、暴力的歧视,讓许多人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和无助。
另一部分网友,特别是关注美国非裔群体的海外网民,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说亚裔歧视更严重,是不是忽略了非裔群体几百年来遭受的系统性压迫?”一位在Reddit上参与讨论的网友反驳道。“从奴隶制到吉姆·克劳法案,再到如今的警察暴力和司法不公,非裔群体所经历的苦难,是刻在历史年轮上的深刻伤痕。
”他们强调,非裔群体面临的歧视,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偏见,更是根植于制度深处的结构性问题。
“‘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LivesMatter)運动,不是凭空出现的,它背后是对长期以来系统性歧视的反抗。”另一位网友补充道,“警察暴力执法导致非裔死亡的案例层出不穷,他们在就业、住房、教育等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比亚裔更严峻的挑战。”这种观点认为,亚裔的“成功”故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对非裔苦难的“遮蔽”之上的,容易让人產生“亚裔更受歧视”的错觉。
更有人指出,美国社会对“歧视”的定义本身就存在着群体差异。“对于非裔来说,歧视往往是直接的、肉眼可见的,比如被警察拦截、被房东拒绝租房;而亚裔的歧视,更多体现在‘玻璃天花板’,是一种不容易被量化和证明的隐性阻碍。”這种看法认为,两者遭受的歧视在性质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都真实存在,且都对当事群體造成了伤害。
这场讨论并非是要分出“谁更惨”的输赢,而是在揭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美国社会在理解和解决种族歧视方面,是否还有着认知上的盲点和框架上的局限?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某个群体时,是否会不自觉地忽略了其他群体同样面临的困境?这种“比较”本身,是否也可能成為另一种形式的“标签化”?
“我想说的是,不论是亚裔还是非裔,或者任何一个少数族裔,在美國生活,都或多或少地会感受到歧视。”一位网友总结道。“只是我们遭遇的歧视,可能發生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不同的形态。重要的是,我们要承认歧视的存在,并共同努力去解决它,而不是去衡量和比较谁受到的伤害更重。
”这番话,似乎为这场激烈的网络辩论,提供了一个更具建设性的视角。
“看不见”的挣扎与“被看見”的呐喊:多维视角下的歧视光谱
当我们在讨论“亚裔与非裔在美國谁更受歧视”时,实际上是在光谱的两端,触碰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叙事和经历。海外网友的讨论,正是将这些看似模糊的感受,一点点地具象化,让我们得以窥見美国社会在种族议题上的复杂肌理。
从亚裔的视角来看,许多网友提及“沉默的螺旋”和“模范少数族裔”神话。他们认为,亚裔群体虽然在教育和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这种“成功”往往被用来证明美國社会的“公平性”,从而掩盖了亚裔内部存在的贫富差距、语言障碍、文化融合困難以及遭遇的隐形歧视。
一位在科技公司工作的亚裔网友无奈地表示:“我明明有能力,但晋升机会却总是轮不到我,因为我‘不善言辞’,‘不擅长社交’,这些都是隐性的偏見,很难反驳,但确实存在。”这种“玻璃天花板”,体现在工作场所的晋升瓶颈、学术领域的审稿偏见、甚至是在媒体报道中对亚裔形象的单一化塑造。
“我们被要求像白人一样工作,但享受不到白人應有的权利和尊重。”这句话,道出了不少亚裔的苦楚。他们渴望被看见,不仅是作为“学霸”或“工程师”,更是作为拥有独特文化背景、丰富情感和复杂需求的个体。疫情期间,针对亚裔的仇恨犯罪激增,让这种“看不见”的歧视,瞬间升级为“看得见”的暴力,也促使更多亚裔开始發聲,要求社会正视他们的遭遇。
与之相对,非裔群體长期以来则是在“被过度看见”和“被负面定义”的泥沼中挣扎。网友们普遍提到“系统性种族主义”和“警察暴力”。“当你作为一个黑人走在街上,可能会被警察无端盘查,被商店保安盯梢。”一位美国黑人网友在YouTube评论区写道。“這种无时无刻不在的戒备感,让你知道你在某些人眼里,永远是‘潜在的威胁’。
”
“我们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但社会的结构性障碍,让我们的向上流动变得异常艰难。”這种感受,在非裔群体中普遍存在。从住房隔离到教育資源分配不均,从司法系统中的量刑差异到就业市场上的隐形壁垒,非裔群体面临的挑战,是渗透在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性歧视。而“黑人的命也是命”运动,正是对这种長期被忽视的生命价值的呐喊,是对不公正待遇的集体反抗。
“有时候,看到一些亚裔网友在抱怨‘我们也很惨’,我能理解,但我也希望他们能理解,非裔所面对的,是另一种层面的、更具压迫性的困境。”一位非洲裔网友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不是要争谁更惨,而是希望大家都能看到,美国社会确实存在着深刻的种族不平等,而不同群体,承受着不同形式的痛苦。
”
这种观点,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同。有网友提出,美国社会在处理种族问题时,往往存在一种“比惨”的倾向,而這种“比惨”的背后,是试图为现有不公寻找借口,或者转移公众注意力。“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歧视并非只有一种形态,它是一个连续的光谱。”另一位网友补充道,“有直接的、暴力的歧视,也有隐性的、制度性的歧视;有外显的标签化,也有内隐的刻板印象。
亚裔和非裔,可能更多地出现在光谱的不同位置,但他们都承受着这个光谱带来的伤害。”
还有网友将目光投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视角。“我们讨论的是美国,但别忘了,全球范围内,歧视依然存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不同族裔的偏见也各不相同。”这句话提醒我们,种族歧视是一个全球性议题,理解美国的情况,也是理解更广泛的全球社会动态的一部分。
這场关于“谁更受歧视”的讨论,最终并非指向一个非黑即白的答案,而是展现了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深刻性。它迫使我们反思,如何才能更全面地理解和应对不同群体的歧视经历?如何才能避免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者用一种歧视去掩盖另一种歧视?
正如一位网友在总结時所说:“与其纠结于‘谁更惨’,不如思考‘如何一起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公平’。亚裔的隐性阻碍、非裔的系统性压迫,以及其他族裔可能面临的困境,都需要我们共同去关注和解决。每一次的讨论,都是一次进步的契機。”这番话,为这场充满争议但又极具价值的讨论,画上了一个充满希望的注脚,也呼唤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宋晓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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