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小标题1:在都市灯影中遇见绵密情感的门扉
在繁忙的城市夜色里,一位身着端庄又带着丝袜光泽的教師形象缓缓走进校园的走廊。她不是单纯的教学者,更像是一位有故事的成人,她的每一个动作都像在讲述一个关于边界、信任与探索的隐喻。故事以46章的长篇连载形式展開,呈现出更深的情感层次与人性光影。作者以细腻的笔触将日常场景转化为情感的放大镜:走廊尽头的風声、讲台上的專注、下课后讨论的私语,这些看似普通的细节,逐渐成為情感张力的放大器。
丝袜作为视觉与象征的双重作用,既点缀了人物的魅力,也成为情感边界的暗示:它提醒人们,欲望可以被dramaturgy地调控、被理解而非被压抑。这种处理让阅读变得像一次缓慢的心理旅程,而非简单的情节推进。46章的叙事节奏如同一场慢炖的汤,先铺陈人物的内在动机,再揭示他们在规则与欲望之间的选择。
当人物在彼此的眼神里学会倾听,读者也随之走近一个更真实的情感世界。免费阅读最新章节的机會,像是一扇不经意打开的门,邀请更多读者走进这个不急不躁、但情感强烈的故事宇宙。你会发现,故事不是用来喂养好奇心的快餐,而是通过细节、对话与时空错位,带来一种被理解的温暖。
对于喜愛都市情感、尋找成長与自我认知的读者来说,这样的叙事提供了独特的养分:它让人相信,情感的稳健来自自我认知的清晰、来自对彼此界限的尊重,以及在复杂关系中仍能保持体面的坦诚。这是一场关于情感边界的探险,也是一次关于自我边界的修复旅程。若你愿意跟随角色们一起经歷这些起伏,你会发现,阅读本书不仅是消遣,更是一种自我反思的機会。
当前的免费章节阅读,则像是一次试吃,让你在决定购买前,先品尝到作者笔下的温度与节律。走进这部作品,你会发现自己被它的诚实所吸引,被人物成长的真实所触动。
小标题2:为何选择免费阅读与长篇连载的价值
这部作品并非短平快的情节堆砌,而是一场关于情感、成长与界限的長线叙事。作者在46章的篇幅内,构建了一个可持续展开的世界:人物在现实压力、工作伦理、家庭期望与内心冲突之间进行博弈,关系也在反复试探与互相理解之间缓慢深入。这样的叙事节奏为读者提供了沉淀与共鸣的空间——你不必在一个章节中得到所有答案,而是在多次回望与再读中发现新层次、新意味。
免费阅读的设定并非“廉价入口”,而是让更多人接触到这份细腻、克制且具有思辨性的写作。你可以在没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先感受角色的呼吸、感知他们的选择,再决定是否深入到后续章节。就内容而言,故事强调的是人物的情感成長、道德困境的抉择以及两人如何在现实的重量下彼此扶持。
没有喧嚣的解答,只有渐进的理解与共情的扩展。这种写作方式更像是一场对自我认知的引导:当主角学会坦诚沟通、学會尊重对方的界限时,读者也在心里完成一次自我对话。
平台对免费阅读的支持常常不仅仅是“省钱”的优惠,更成为一种“无障碍体验”的承诺。你不需要等待订阅的束缚,也不必担心一次性投入的风险,可以在多个章节之间自由切换,真正做到“先读后买”的阅读公平。对于喜欢慢热型情感叙事的读者而言,这种方式更能让情感的张力长期维持,而不是因短平快的情节而迅速消耗。
当你走进這部作品時,会发现角色关系的变化并非靠表面的刺激来推动,而是建立在对彼此内心世界的理解之上。情感的细节处理,不是以露骨的描写来吸引眼球,而是通过情绪的起伏、对话的含蓄、场景的暗示来传达真实的渴望与关怀。這种写作手法,恰恰符合现代读者的阅读偏好——希望在阅读中获得情感上的共鸣,而不是仅仅被视觉冲击所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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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许会发现,所谓的“好紧”只是一个时代的情感表达,一段关系在彼此尊重与自我成长中达到的和谐状态,而非单纯的身体层面的描写。这正是这部长篇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以温和而坚定的笔触,讲述一个成年世界里关于欲望、信任、与成长的故事。现在就開启免费阅读,与你一同见证这一段情感旅程的逐步展开吧。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何亮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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