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石头剪刀布,输了看对方隐私”,这句看似玩笑的话,却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波澜。它不仅仅是一个游戏,更像是一面镜子,折射出当下社会人际交往中那些模糊不清的边界和被潜移默化接受的“潜规则”。当“看隐私”这个带有强烈侵犯性的词汇,与“石头剪刀布”這个充满童趣的游戏碰撞在一起时,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在制定這样的规则?我们又为何会轻易接受?
一、从“真心话大冒险”到“看隐私”:游戏边界的悄然模糊
回想一下,我们小时候玩过的“石头剪刀布”大多是為了决定谁先发言,谁来做鬼脸,或者谁赢得一次小小的奖励。那時候的游戏,简单、纯粹,充满了童真和友谊。随着年龄的增長,我们似乎发现,这个游戏在某些场合下,被赋予了更“刺激”、更“刺激”的含义。
“真心话大冒险”无疑是这场“规则演变”的催化剂。在这个游戏中,选择“大冒险”的玩家往往需要完成一些看似有挑战性、甚至有些丢脸的任务,而“真心话”则可能涉及到一些个人信息。当“石头剪刀布”被引入到“真心话大冒险”的决策环节时,输家就必须接受“大冒险”的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尺度,也随着参与者的心理和情境而不断变化。
渐渐地,“看隐私”似乎成為了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大冒险”选项。它为何能登上大雅之堂?或许是因为在一些群體中,个人隐私的界限相对模糊,大家习惯于用“熟人之间无所谓”来为自己的越界行為辩护。又或许,是某些人热衷于打破规则,享受窥探他人秘密所带来的“刺激感”和“掌控感”。
想象一下,一场朋友聚会,大家玩起了石头剪刀布。输的人,被要求“公布一下手机里最近一条聊天记录”,或者“打开相册给所有人看看”。起初,可能有人会觉得尴尬,但碍于情面,或者被“大家都这样”的氛围所裹挟,最终还是选择了妥协。一旦有人开了这个头,其他人也可能纷纷效仿,将“看隐私”变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游戏规则”。
這种规则的形成,往往是渐进式的,甚至是没有明确的宣告。它就像温水煮青蛙,参与者在不知不觉中,一步步退让自己的隐私邊界。而一旦邊界被打破,下一次再想守住它,就变得异常困难。因為对方可能會说:“之前你不是也给我们看过吗?”或者,“大家都是朋友,这么点小事还不行?”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看隐私”的行为,有时候并非是出于恶意,而是出于一种“好奇心”和“社交压力”。在某些圈子里,分享个人信息似乎是一种“融入”的信号,是证明自己“坦诚”和“没有秘密”的手段。如果你不分享,反而可能被认為是“有事隐瞒”,甚至被孤立。
这种心理,与网络上“求锤得锤”的现象有异曲同工之妙。当一个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缺点或糗事时,网友们會蜂拥而上,进行“调侃”和“攻击”。而这种“攻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只是,在网络世界里,這种侵犯更加隐蔽,更加難以界定。
“石头剪刀布输了看对方隐私”,这句话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游戏规则的讨论,它更是在提醒我们,在人际交往中,对隐私的尊重,对邊界的清晰界定,是多么重要。我们不能因为对方是朋友,就肆无忌惮地窥探;也不能因为自己是“规则的制定者”,就强迫他人就范。
这其中,还牵扯到“信任”这个核心问题。信任的建立,在于彼此的尊重和理解。当一方选择尊重另一方的隐私,就是在传递一种信任的信号。而反之,当一方选择窥探,就是在消耗这份信任。而一旦信任被消耗殆尽,再想重建,则难上加难。
所以,当下次你听到“石头剪刀布输了看隐私”这句话时,不妨停下来想一想:这个“规则”真的合理吗?我真的愿意為了一个游戏,而牺牲自己的隐私吗?更重要的是,我愿意冒着破坏彼此信任的风险,去窥探他人的秘密吗?
在这个Part,我们看到了“看隐私”这个游戏规则是如何悄然形成,以及它背后所折射出的社會心理和人际交往模式。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在接下来的Part,我们将深入探讨这种行為对个体和关系可能造成的深远影响,并尝试寻找破局之道。
在上一部分,我们探讨了“石头剪刀布输了看对方隐私”這个看似荒诞的“游戏规则”是如何在现实中滋生和蔓延的。我们看到了它如何从简单的童年游戏,演变成一种可能触及个人隐私底线的社交行为。这场看似无伤大雅的游戏,其背后却隐藏着对个体尊严、信任关系乃至心理健康的长远影响。
今天,我们将继续深入挖掘,看看这场“游戏”的真正代价,以及我们该如何重新定义“游戏规则”,建立更健康的人际关系。
二、窥探隐私的“游戏”:破坏信任与心理健康的隐形杀手
当“看隐私”成為石头剪刀布游戏的“惩罚”时,它早已脱离了游戏的初衷,而变成了一种对他人界限的侵犯。这种侵犯,不仅仅是物理上的,更是心理上的。
最直接的受害者是信任。信任是人际关系中最宝贵的基石。它意味着你相信对方不会故意伤害你,不会背叛你,会尊重你的感受和底线。而当一个人通过赢得游戏,强行查看对方的手机、社交媒体,甚至窥探私人物品时,這种信任就如同被利刃划破的玻璃,裂痕难以修复。
想象一下,你将手机视为一个私密的“数字空间”,里面珍藏着你的记忆、情感、甚至是脆弱的一面。当你被要求打开它,让别人随意翻阅时,你感到的是被侵犯,是无助,是对对方的不信任。即使对方可能只是“随便看看”,但这种行为本身就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你的隐私并不重要,而我的好奇心或“游戏规则”更重要。
长期处于这种被侵犯的状态,会导致个體产生强烈的心理防御机制。參与者可能會变得越来越不愿意分享,越来越警惕,甚至会选择性地隐藏自己的信息,只展示那些“安全”的部分。久而久之,這种防御机制會阻碍真诚的交流,讓关系变得浅薄而疏离。
更甚者,这种“游戏”还可能助長某种病态的社交心理。对于那些热衷于“看隐私”的人来说,這可能是一种寻求刺激、掌控他人、甚至是一种“征服感”的满足。他们可能并未意识到,這种行为在他人眼中是多么令人不适和具有侵略性。他们可能沉浸在自己的“游戏世界”里,而忽略了游戏背后,是对真实个体情感的伤害。
我们必须认识到,隐私不是一种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也不是一种需要通过“游戏”来证明的“豁免权”。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不被他人随意窥探。这种权利,不因朋友关系、亲密程度,甚至不因一场小小的游戏而打折。
我们该如何打破这种“游戏规则”的怪圈?
1.明确界限,勇敢拒绝:当有人提出“石头剪刀布输了看隐私”時,你有權利拒绝。你可以礼貌但坚定地说:“这个我不太方便。”或者,“我们玩点别的吧。”拒绝并不意味着你不合群,而是你在坚持自己的原则,也在尊重他人。
2.重塑游戏规则,倡导健康玩法:我们可以主动引导游戏向更健康、更有趣的方向发展。比如,将惩罚设定為“做一件你从未做过的有趣事情”,或者“分享一个你最近学到的冷知识”。让游戏回归到欢乐和增进了解的初衷。
3.关注“心门”的开启,而非“手機”的翻阅:如果真心想了解一个人,与其通过窥探隐私,不如通过真诚的沟通。用心去倾听,去理解,去感受。当一个人愿意主动与你分享时,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了解”,比任何“游戏规则”下的窥探都来得珍贵。
4.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被群體裹挟:很多時候,我们之所以会屈服于“游戏规则”,是因为害怕被孤立,害怕与众不同。但真正的独立思考,就是敢于质疑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规则,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石头剪刀布输了看对方隐私”,这句玩笑话,背后却是一场关于尊重、信任和邊界的深刻讨论。它提醒我们,在追求刺激和互动的过程中,不能忘记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尊重。真正的连接,来自于心与心的交流,而不是对个人空间的无端侵扰。
讓我们从现在开始,重新定义游戏的意义,用真诚和尊重去构筑我们的人际关系,让每一次互动,都成为一次温暖而有意义的连接,而不是一场对隐私的“游戏”。毕竟,在這个信息爆炸的時代,我们更需要的是那些能够触及灵魂的真诚,而不是那些浅薄窥探的“刺激”。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魏京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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