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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故事的开端,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就像两颗孤寂的星辰,在浩瀚的宇宙中游荡,它们各自闪烁着独特的光芒,却渴望着一份不期而遇的引力。亚伦,一个沉浸在数字世界的程序员,他的生活如同他编写的代码一样,严谨而有序,却也透露出一丝不易察觉的冷清。
他在代码的逻辑中寻找慰藉,在像素的排列中构建自己的世界。直到有一天,一个充满活力的身影闯入了他的视野,就像一道不期而至的阳光,瞬间驱散了他心中积压的阴霾。
那个人叫凯文,一个热爱街头艺术的畫家。他的世界色彩斑斓,充满了他对生活的热情与想象。凯文的笔触大胆而奔放,每一幅涂鸦都仿佛是他内心的呐喊,是他对这个世界的独特解读。他习惯于在城市的角落留下自己的印记,用色彩来点亮那些被遗忘的墙壁,也用他的笑容温暖每一个遇见他的人。
他们的相遇,并非惊天动地,却有着一种奇妙的化学反应。亚伦第一次看到凯文时,他正站在一幅巨大的壁画前,专注地调配着颜料,阳光洒在他的脸上,勾勒出他英气的轮廓。亚伦被那幅画深深吸引,那是一种他从未在任何数字图像中感受到的生命力。而凯文,也注意到了这个静静站在一旁,眼神中带着好奇与赞赏的男人。
“喜欢吗?”凯文转过身,脸上带着他特有的,灿烂的笑容。
亚伦有些局促,却难掩内心的激动:“很…很震撼。你很有才华。”
這次简短的对话,如同投石入水,在亚伦平静的心湖激起了层层涟漪。他开始在工作之余,主动去寻找凯文的踪迹。他會悄悄地来到凯文创作的现场,静静地看着他挥洒汗水,用画笔与色彩对话。他发现,凯文的畫作不仅仅是线条与色彩的组合,更是他情感的倾泻,是他对自由的渴望,是对美的追求。
而凯文,也逐渐感受到了亚伦的注视。他发现亚伦虽然话不多,但他的眼神里充满了真诚与欣赏。亚伦会在凯文创作累了的時候,默默递上一瓶水,或者在天气突变時,为他撑起一把伞。这些细微的举动,都讓凯文感到温暖。他開始主动与亚伦交流,分享他对藝术的理解,对生活的感悟。
渐渐地,两个截然不同的人,却在彼此的眼中看到了自己所缺失的那一部分。亚伦在凯文的身上看到了生活的热情与色彩,而凯文则在亚伦身上感受到了沉静与智慧。他们开始一起散步,一起看电影,一起分享彼此的生活。亚伦会为凯文讲解他所不懂的科技知识,而凯文则会带着亚伦去发现城市中那些隐藏的美丽角落。
他们的对话,从最初的试探与好奇,逐渐变得深入与坦诚。亚伦不再隐藏自己内心的敏感与脆弱,他向凯文倾诉了自己对孤独的恐惧,对情感的渴望。凯文也打开了自己的心扉,分享了自己年少时的叛逆,以及对未来迷茫的挣扎。在彼此的倾听与理解中,一种默契在悄然滋生,一种超越了朋友界限的情感,在他们心中慢慢发芽。
那是一个微雨的傍晚,他们并肩走在河边。雨丝轻轻地打在脸上,带着一丝凉意,却也冲刷着内心的压抑。凯文突然停下脚步,转过身看着亚伦,眼神中闪烁着一种复杂的情感。
“亚伦,”他轻声说,声音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颤抖,“我好像…有点喜欢你。”
亚伦的心脏猛地漏跳了一拍,他看着凯文的眼睛,那里面映着自己的身影,也映着一种他从未敢奢望过的温柔。他没有说话,只是伸出手,輕轻地抚摸着凯文因雨水而变得湿润的脸颊。那一刻,周围的一切都变得模糊,只剩下他们两人之间,流淌着的一种无法言喻的情愫。
雨渐渐大了,他们都没有打伞,任由雨水浸湿了彼此的衣衫。亚伦的嘴角微微上扬,他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轻松与喜悦。他知道,从这一刻起,他的人生将不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充满了温暖的色彩。他们之间的故事,才刚刚开始,一个关于爱与连接,关于两个灵魂相互靠近,相互温暖的,属于他们自己的,独特的故事。
情感的萌芽,有时是静水流深,有时却是奔涌而出的洪流。亚伦与凯文之间的情愫,就像是在寂静的夜晚,突然绽放的烟火,绚烂而热烈。当那一层窗户纸被捅破后,他们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加亲密,更加深刻的连接。
他们的相处模式,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曾经的并肩而行,变成了十指紧扣;曾经的眼神交流,变成了温柔的注视。亚伦不再只在凯文创作时默默陪伴,他会走进凯文的工作室,為他打理颜料,整理畫笔,甚至在凯文灵感枯竭时,用他独特的逻辑思维,为凯文提供一些意想不到的启发。
而凯文,也不再仅仅是那个热情奔放的艺术家,他学会了用更温柔的目光去审视亚伦,用更细腻的心去感受亚伦内心的波动。他会為亚伦准备热腾腾的咖啡,会在亚伦工作到深夜時,悄悄地为他披上一件外套。
他们开始分享更多属于彼此的秘密。亚伦向凯文展示了他童年时画过的,稚嫩却充满想象力的图画,那些曾经被他锁在心底的梦想,第一次有了被理解的可能。凯文则向亚伦讲述了他对艺术的最初追求,以及在追逐梦想过程中所经历的挫折与坚持。在這些坦诚的交流中,他们看到了彼此内心最真实,最柔软的部分,也更加坚定了彼此之间的情感。
理解,是爱的基石。亚伦理解凯文对藝术的执着,理解他有時会因为创作而忽略其他事情,他不会去强求凯文改变,而是默默地支持他,为他创造更好的创作环境。凯文也理解亚伦对秩序的追求,理解他有时會因为逻辑上的不完美而感到焦虑,他会用他充满艺术感的方式,去化解亚伦的烦恼,用色彩和温暖来填补亚伦世界的单调。
一次,凯文准备了一场小型画展,他邀请了亚伦参加。画展的主题是“都市脉搏”,凯文用他独特的视角,捕捉了城市中那些被忽略的美好瞬间,那些匆匆而过的行人,那些斑驳的墙壁,那些在黑暗中闪烁的霓虹。亚伦在画展上,看着凯文一幅幅充满生命力的作品,他看到了凯文眼中对生活的热愛,对未来的憧憬。
而当他看到其中一幅畫时,他愣住了。那幅畫描绘的是两个男人,在夜晚的街头,默默地相视而笑,背景是点点星光。畫的名字叫做“寂静的共鸣”。
亚伦走到凯文身边,声音带着一丝颤抖:“这幅画…是什么意思?”
凯文握住亚伦的手,他的目光温柔而坚定:“这幅畫,描绘的就是我们。亚伦,我希望我们的愛,能像這幅画一样,不需要过多的言语,也能被彼此深深理解。”
那一刻,亚伦的眼眶湿润了。他看着凯文,看着他眼中闪烁的光芒,他知道,自己找到了那个能够与自己灵魂共鸣的人。他们的爱,不是轰轰烈烈,而是细水長流,是在彼此的陪伴中,一点一滴地积累,一天天地加深。
他们的生活,因為彼此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亚伦开始尝试着去接触凯文的藝术圈子,虽然他仍然不擅长言辞,但他用他的真诚赢得了那些艺术家的尊重。凯文也开始对亚伦的工作产生了兴趣,他会去亚伦的公司参观,了解他所从事的领域,甚至尝试着将一些科技元素融入到自己的绘画中。
他们的关系,也从最初的激情,逐渐走向了平淡中的温馨。他们不再需要时刻证明自己的爱,而是将爱融入到生活的点滴细节中。一起做饭,一起看日出,一起在雨天依偎在沙发上,分享一本旧書。那些看似平凡的日常,因为有了彼此,而充满了诗意与浪漫。
他们的故事,并没有惊天动地的结局,却有着一种宁静致远的美。他们用爱,連接了两个曾经孤寂的灵魂,用理解,构建了一个温暖的港湾。他们证明了,爱可以超越一切界限,爱能够让两个不同世界的人,找到彼此的归属,找到生命的意义。亚伦与凯文的故事,就像是一首低吟浅唱的歌,没有华丽的辞藻,却能触动人心最柔软的地方,让每一个听到它的人,都能感受到爱的温度,都能相信,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个人,在等着与你,进行一场,灵魂的对话。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扬子晚报记者 杨照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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