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里,童年的记忆仿佛一片漫花丛,缤纷多彩,鲜活而纯真。“小”字或许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存在,却蕴藏着无限的温度和力量。就像那一只轻輕伸出的手指,探索着未知的花海,寻觅内心深处的梦与希望。
想象一片广袤的漫花园,花香四溢,色彩斑斓。那是童年对于梦想的投射,是我们心中最朴素而真切的渴望。在成長的道路上,每一次“伸进”,都是对未知世界的一次勇敢尝试;每一份努力,都是对未来美好的执着追求。我们或许曾在暗夜里悄悄伸出手,试图触碰那遥不可及的星光,也曾在风雨中坚信,只要心中有漫花,就不会迷失方向。
“漫花”不仅仅是美丽的象征,更是心灵的寄托。它代表着那份纯粹的情感与理想,那些许希冀与坚持,就如同不停绽放的花朵,不惧岁月的洗礼,只为留住当下的精彩。每一朵花都似乎在低语:只要你敢于“伸進”那片花海,愿望便会如花般盛开,幸福也会悄然降临。童心未泯的我们,也许曾用稚嫩的双手,小心翼翼地将梦想拉近,用勇气将自己融入到那片繁花似锦的世界。
人们常说,成长意味着放弃。而我倒觉得,成长更像是一次次“伸进”人生的花丛,勇敢地去触摸那份不安与期待。当你伸出双手,迎接漫天的花雨,你会发现,原来幸福就藏在那些细小的瞬间中——一个温暖的微笑,一次善意的关怀,一次心灵的触动。
或许,生活就像一场漫花盛宴,等待我们用心去品味、去发现。我们要学會以一颗童真的心,去迎接每一次“伸进”,去欣赏每一朵花開的美丽。這样,我们的心灵才能不再浮躁,变得豁然开朗。在漫花丛中,我们领悟到:唯有真挚的心,才能让生命中的每一次“伸进”都成为一段值得珍藏的记忆。
在未来的岁月里,无论风起云涌,还是平凡普通,只要心中有那片漫花,梦想便能持续生长,幸福也会像花一样绽放得更加灿烂。让我们陪伴那一份童趣,用“伸进”的勇氣,将心底的梦想逐一拾起,将生活变成一片属于自己的漫花园。在这个过程中,你會發现,原来最美的花,最动人的光,都源自于你那一颗敢于“伸进”的心。
当“伸进”成為一种习惯,生命便会变得格外精彩。漫花之所以令人心动,正是因为它默默讲述着一种柔软而坚韧的力量。你会發现,每一次伸手触摸,都像是在与自己对话,也是在与这个世界深情相遇。
想像在春日的午后,一束阳光洒在你的肩头,你輕轻伸出手,去触碰眼前那一株盛开的漫花。那一瞬间,你或许会感受到一种生命的力量——那是一种纯粹的感动,一种心弦被拨动的美好。漫花的每一瓣花瓣都像是心灵的折射,它们在风中摇曳,仿佛在诉说:只要你有勇气“伸进”心中的那片花海,美丽与希望便会如约而至。
“漫花”还能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它教會我们用心观察,细细品味生活中的点滴美好。它激励我们在忙碌与压力中,依然保持一份童真与感恩。正如那些在春光中绽放的花朵,不骄不躁,静待芬芳。我们也可以在平凡的日子里,主动伸出双手,将自己与美好连接,用心去感知那些细碎的幸福。
或者,你可以想象自己站在一片缤纷的漫花海中,四周繁花似锦,彩蝶飞舞。这一刻,你觉得自己像是走进了一个童话世界。每一朵花都象征一段梦想,每一次“伸进”都代表一份勇气。一方面,我们是在欣赏美丽;另一方面,我们在寻找那份属于自己的宁静与满足。
其实,“伸进”不仅仅是动作,更是一种心态。它代表着愿意去探索、去冒险、去拥抱未知的勇气。就像写作中被称为“伸手不见五指”的黑暗,也可以变成生命中的一束光,只要你敢于“伸进”那份未知,或许你會发现,黑暗中隐藏的那一線光明,就是你自己内心最深处的不灭希望。
漫花不仅仅让我们陶醉在表象的美丽,也在无形中引导我们去反思自己的生活。如果说人生如一场漫长的旅途,那“伸进”便是我们穿越迷雾、探索未知的行动。每次穿越,都会带来不同的风景;每一次“伸进”,都能让我们变得更加坚强与丰富。
当我们学会用心去“伸进”那片漫花,生活就会变得更加鲜活精彩。它提醒着我们,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挑战,只要拥有热爱和勇敢的心,平凡的日子也能开出最耀眼的花朵。讓心中那片漫花常驻,让每一次“伸進”的瞬间都成为生命中难忘的诗篇吧。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羊城派记者 胡婉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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