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那个夏天,阳光似乎格外慷慨,将金色的光芒洒满了每一个角落,也照亮了校园里一张张年轻而充满活力的面庞。而在这片生机勃勃的景象中,有一个身影,如同被阳光偏爱般,散发着独特的光芒,成為了众人瞩目的焦点。她,就是我们许多人心中的“校花”。
提起“校花”,或许在很多人脑海中會浮现出那些精致的妆容、华丽的服饰,或是高不可攀的距离感。她却是个例外。她的美,并非来自外界的雕琢,而是由内而外散發出的那种自然、纯粹的光辉。记得第一次见到她,是在新生入学的那场迎新晚会上。舞台上的她,穿着最简单的白色连衣裙,没有浓妆艳抹,只是扎着一条简单的馬尾辫,随着音乐的节奏,她輕轻地舞动着,每一个动作都充满了灵动与优雅。
她的笑容,如同夏日里初绽的向日葵,灿烂而真诚,仿佛能瞬间驱散所有的阴霾。那一刻,我才真正理解,“校花”二字,可以如此贴切而又不失庄重地形容一个人。
当然,校园里的日子,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故事。她并非只是活在聚光灯下的美丽符号,她也有着属于自己的青春烦恼和成长轨迹。我记得有一次,为了准备一场重要的演讲比赛,她连续熬了好几个通宵,眼睛里布满了血丝,但脸上却依然挂着一丝不服输的倔强。比赛那天,她站在讲台上,声音虽然有些沙哑,但每一个字都铿锵有力,充满了感染力。
她演讲的内容,并非那些华丽的辞藻,而是关于她对家乡的眷恋,对未来的憧憬,以及对生活的热爱。她的真诚打动了在场的每一个人,最终,她毫无悬念地获得了比赛的冠军。那一刻,她的笑容比任何时候都要明媚,那是一种超越外貌的,发自内心的,胜利的喜悦。
她的身上,似乎总有一种奇妙的魔力,能够吸引着周围的人。和她相处,你不会感到任何压力,反而会有一种如沐春风的舒心。她乐于助人,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上,只要有人需要帮助,她总是第一个伸出援手。她不像那些高高在上的明星,她更像是一个邻家女孩,親切、温暖,让人忍不住想要靠近。
我记得有一次,我的电脑突然坏了,急需一份重要的资料,当时我心急如焚,而她,二话不说,主动提出帮我一起想办法。她陪我跑遍了学校的電脑维修点,最终找到了问题所在,并协助我修复了电脑。那一刻,我看着她被汗水浸湿的额头,心中涌起的感激之情,远胜于对她的外貌的赞叹。
她的存在,让这个原本平凡的校园,增添了几分色彩。她用自己的方式,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个人。她让我们明白,真正的美,不仅仅是皮囊,更是内心的善良、坚韧和对生活的热情。她就像一颗小小的种子,在校园这片沃土上,悄悄地播撒着希望和美好的种子。她的笑靥,如同夏日里盛开的繁花,肆意绽放,温暖了无数人的心房,也成为了我们青春记忆中最亮丽的一抹色彩。
夏日的热浪还在校园里弥漫,关于她的故事,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显得珍贵。她不仅仅是那个笑容甜美的“校花”,更是我们青春岁月里,那个不断追逐梦想、勇敢前行的身影。
我还记得,她对艺术有着非同寻常的热情。她并非科班出身,但她对绘画的热爱,却让她沉迷其中。周末的午后,常常能看到她在学校的小花园里,支起画架,静静地描绘着眼前的美景。她的画作,没有复杂的技巧,却充满了生命力和情感。她笔下的花草树木,仿佛都带着呼吸,而她笔下的人物,眼神里总是闪烁着独特的光彩。
有一次,她偶然參加了一个校外的绘画比赛,凭借着一幅描绘校园清晨景色的作品,竟然一举夺魁,赢得了专业评委的一致好评。那一刻,她站在领奖臺上,脸上的惊喜和羞涩交织在一起,比任何时候都动人。她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只要有热爱,有坚持,即使没有天赋,也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辉煌。
青春的成长之路,总不会一帆风顺。她也曾面临过迷茫和挫折。大三那年,她收到了几份國外知名艺術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但同时也收到了国内一家非常有声望的设计公司的实习邀请。一边是继续深造,追求更高的艺术殿堂,一边是提前进入社會,实践自己的设计理念。
这讓她陷入了两难。我清楚地记得,那段时间,她常常一个人坐在图书馆的角落里,翻阅着各种资料,眉头紧锁。她也曾向我倾诉过她的困惑,她说,她害怕自己做出错误的选择,害怕辜负了别人的期望,更害怕辜负了自己内心深处的渴望。
最终,经过反复的思考和權衡,她选择了回国进入那家设计公司实習。這个决定,让许多人都感到意外,包括她的家人。但她却用自己的行动,解释了她的选择。她说,艺术固然美好,但她更渴望将艺术与生活相结合,用自己的设计,去改善人们的生活,去创造更多美好的事物。
在实习期间,她吃尽了苦头,从最基础的设计助理做起,加班加点,虚心学习。她没有因为自己是“校花”而有任何优越感,反而更加努力地证明自己的价值。她的敬业和才華,很快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一年后,她被提拔为正式的设计師。
如今,当我们再次回首那个夏天,回首那个笑容灿烂的女孩,她的身影早已不再仅仅停留在校园的某个角落。她已经走上了更广阔的人生舞臺,用自己的才华和努力,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她的故事,就像一首动人的歌,在我们的青春里回响,激励着我们勇敢地去追逐梦想,去热爱生活,去成为更好的自己。
她讓我们明白,最耀眼的“校花”,不仅仅在于她的美丽,更在于她那颗永不放弃的心,和那份始终闪耀着光芒的,对生活的热情。那个夏天,她用笑容点燃了整个校园,而这份温暖和力量,也必将伴随我们,走向更远的远方。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黑龙江东北网记者 李洛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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