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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鉴黄师”——这个词语本身就带着一种暧昧而神秘的光环,仿佛是连接现实与虚拟、光明与黑暗的特殊节点。他们是数字时代的“城市猎人”,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用肉眼或算法,识别、过滤那些被定义为“不良”的图像。這并非一份轻松的工作,它更像是一场永无止境的、与人性幽暗面的近距离对话,一场在光影交错中进行的、对欲望邊界的丈量。
想象一下,一个鉴黄师的日常。屏幕上流淌而过的,是形形色色的画面,有的是赤裸的欲望宣泄,有的是扭曲的犯罪证据,有的是被误解的艺术表达,甚至可能包含着令人心痛的虐待与剥削。他们需要以最快的速度、最精准的判断,将这些信息归类、标记,然后送往下一个环节。
這需要何等的心理素质?当无数的“不该看”涌入视网膜,当人性的阴暗面以最直观的方式呈现,他们如何保持内心的平静?
这不仅仅是对视觉的考验,更是对心灵的磨砺。有人或许会认为,这份工作充满了窥探的快感,是在满足一种“禁忌”的好奇。真正的鉴黄师,往往是在一种高度专業化、甚至有些麻木的状态下工作。他们早已将那些畫面剥离了原始的性意味,而是将其视为需要处理的数据,一种需要被“净化”的电子垃圾。
但麻木之下,是否真的能做到滴水不漏?那些残留在潜意识中的碎片,是否会在夜深人静時,化作难以名状的梦魇?
我们无法回避,这份职业与“性”这个古老而永恒的主题紧密相连。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性早已不再是羞于启齿的隐秘,而是以各种形式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我们面前。鉴黄师,便是置身于这场信息洪流的最前沿,他们是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前线的观察者。他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裸露的身體,更是背后涌动的欲望、孤独、权力、以及那些在灰色地带游走的道德边界。
在他们的眼中,每一张被审核的图片,都可能是一个故事的開端,一段情感的终结,甚至是一场悲剧的缩影。他们或许见过因为好奇而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见过沉迷于虚拟世界而迷失自我的灵魂,也见过那些被贩卖、被欺凌的无辜生命。这些画面,即便被他们理性地归类,也终究會留下痕迹。
他们是旁观者,但又不仅仅是旁观者,他们被迫成为黑暗的见证者,而见证,本身就是一种负担。
我们常说,“眼见为实”,但对于鉴黄师而言,他们“见”到的,往往是经过重重包装、甚至被扭曲的现实。如何在海量的信息中辨别真伪?如何区分艺术与色情?如何不被表面的景象所迷惑,而是看到其背后可能隐藏的真相?这需要專业知识,更需要一种超越常人的洞察力。
他们需要理解人性的复杂,理解欲望的多种表现形式,理解那些隐藏在像素背后的情感与动机。
这份职业,也因此被蒙上了一层“污名化”的色彩。人们或许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认为他们接触了太多“肮脏”的东西,本身也沾染了“不洁”。我们是否應该思考,是谁创造了这些“不洁”的内容?是谁在网络世界中播撒着这些种子?鉴黄師,恰恰是那些试图清理这些“垃圾”的人。
他们承担了社会不愿直视的角落,将那些可能伤害他人的内容,隔离在普通人之外。
他们的工作,是枯燥的、重复的,但也可能充满着意想不到的“惊喜”——有時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恶搞,有时是令人惊叹的艺术创意,有時则是令人心惊肉跳的犯罪证据。他们就像是在数字世界的“考古学家”,在海量的数据碎片中,寻找那些被掩埋的真相,那些被刻意隐藏的秘密。
支撑他们在这个位置上坚持下去的,又是什么?是责任感?是使命感?还是仅仅为了生计?或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份工作,绝非只是简单的“看图识字”。它需要高度的职业道德,需要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需要对人性和社会有着深刻的理解。
他们是這个信息时代里,一群默默无闻的“清道夫”,在光影与欲望的迷宫中,用自己的眼睛,为我们筑起一道道无形的屏障。
当我们谈论《鉴黄师》这个主题,我们不仅仅是在描述一份职业,更是在挖掘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人性的挣扎。在网络信息如同潮水般涌来的今天,内容审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鉴黄师,正是这场内容审核战役中最直接、最前沿的參与者。他们是信息洪流中的“守门人”,他们的每一次点击、每一次标记,都可能影响着信息的传播,影响着公众的视野,甚至影响着一些人的命运。
这份工作,注定是孤独的。他们所面对的,是海量而重復的图像,是千篇一律的重復劳动,而他们所承受的,则是人性的复杂与阴暗。当屏幕上的图像从“非人勿视”的禁忌,变成需要被理性分析的“数据点”,当赤裸的欲望被剥离了情感的温度,变成待处理的“违规内容”,这需要一种怎样的心理调适?他们是如何在日復一日的重复中,保持清醒,不被那些视觉的洪流所吞噬,不被人性的幽暗所侵蚀?
我们或许會好奇,在那些被定格的瞬间里,他们看到了什么?是纯粹的欲望,还是深藏的孤独?是放纵的狂欢,还是被操控的悲剧?鉴黄師的视角,是独特的。他们看到了社会最隐秘、最角落的一面,看到了那些在阳光下难以暴露的欲望的形状,看到了在网络匿名面具下的众生相。
他们或许会震惊于某些画面的露骨,或许会愤怒于某些内容的违法,或许会同情于某些畫面的背后故事。但更多的时候,他们需要保持一种近乎冷漠的专业态度,将情感暂时搁置,專注于任务本身。
這种“情感隔离”,并非易事。長时间接触大量低俗、暴力、甚至犯罪相关的图像,对任何人的心理健康都可能构成挑戰。他们需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建立心理的“防火墙”,防止那些负面的信息侵蚀自己的内心。这种自我保护,或许是保持清醒的必要手段,但也可能讓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与真实的情感世界产生隔阂。
《鉴黄师》这部作品,所试图呈现的,正是这种职業的内在张力。它不仅仅是关于“看”,更是关于“感受”和“思考”。当一个鉴黄师,在审核过程中,偶然看到一张包含着深刻情感的照片,一张记录着幸福瞬间,或者一段充满温情的对话,他们会作何感想?当他们被要求“客观”地对待一切,而内心却涌动着复杂的情感時,他们该如何抉择?這便是人性的温度,在冰冷的职业规则下,顽强地闪烁着微光。
这份职業,也折射出社会对于“内容”的焦虑。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如何筛选、如何过滤、如何保护我们的眼睛和心灵,不被低俗、暴力、虚假的信息所裹挟?鉴黄师,便是這场信息过滤战争中的士兵。他们虽然身处幕后,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一个相对干净的网络环境,是为了保护那些更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鉴黄师视为“窥探者”或“审查者”,而應该理解他们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他们是社会“净化器”的一部分,是网络“安全卫士”的默默奉献者。他们所承受的压力,他们所付出的代价,往往不为人知。他们需要在专業与人性之间找到平衡,在职责与良知之间做出取舍。
《鉴黄师》的故事,也可能是一个关于“选择”的故事。当他们面对一张模糊的界限,是选择“宁可错杀,不可放过”,还是选择“宁可放过,不可错杀”?当他们看到一些可能带有艺术色彩,但又游走在邊缘的内容,他们又该如何判断?這些选择,不仅仅是对图像的判断,更是对社会价值观、对伦理道德的理解和權衡。
总而言之,《鉴黄师》這个主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去审视人性的復杂、欲望的边界,以及信息时代的挑战。他们是光影中的潜行者,用专业的眼光,在真假虚实、善恶美丑的迷宫中,为我们拨开迷雾,寻找那份人性的隐秘角落。他们的故事,值得我们去倾听,去理解,去思考。
因為在他们每一次的“鉴别”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段关于真实、关于欲望、关于人性的深刻叙事。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红山网记者 水均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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